作者pugay (11)
看板CFP
标题Re: [问题] 买投资型保单
时间Tue Jul 17 22:18:46 2007
※ 引述《munemasa (零)》之铭言:
: ※ 引述《kuoyu (^_^)》之铭言:
: 保险局长本来就该闭嘴了 误导民众
: 到时候你被国税局课税,你去跟国税局说:保险局长说不用缴税
: 你看国税局理不理你
: : 趸缴只是比较容易被发现 不代表只有趸缴会课税
: : 别忘了 只要经过国内金融机构的金流 国税局都有办法掌握
: : 总有一天被保险人挂了 受益人也会领到一笔钱
: : 领到的这笔钱受益人要怎麽解释?
: : 里面有多少是理赔金 多少是投资本利
: : 国税局的立场是如果无法举证比例多少 全部列入遗产计算
: 最惨的不是遗产税 更惨的是赠与税
: 他说你是赠与说,也不是说不过去
: 附死亡为条件的赠与
: 跟保险公司约定,於死亡後给付帐户价值金额(即投资获利的部分)
: 而依中高行的见解,这部分不是保险,是投资绩效
: 那等於说你死亡的时候,把基金投资绩效移转给受益人
: 那给受益人这行为
: 是遗产继承? 还是附死亡为条件的赠与?
: 赠与税课的税更高
: 管你是怎麽缴钱
: 国税局狠起来课你赠与说
: 依中高行的见解
: 你还是得乖乖缴赠与税
版上很多人都拿实质课税这把大刀在砍
但是"实质课税"跟"租税法律正义"往往都是纠缠不清
长期规划合法做 1.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
2.遗赠税法第16条第9款
3.保险法第112条
"实质课税"还能打的过"租税法律正义"吗?
除了上面之外还可以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依据
1.75年第1644号判决
2.行政程序法第8,117,119条
3.大法官释字会议第525号
正常用投资型保单,不要趸缴,保费大於保额,死亡两年内
"意图"规避遗产,现有案例用"实质课税"也是因类似上述错误规划
不代表实质课税就可以无限上纲,如果照版友这样解释
所有规划都没用,实质课税一砍谁还躲的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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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209.191
1F:推 siriue:有法条喔~~^__^赞! 07/17 22:21
2F:推 baccat:推~~~ 07/18 00:33
3F:推 sunny714:大推~~ 07/18 01:49
4F:嘘 munemasa:逊喀 09/0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