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lencej (依了义不依不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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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经理不建议我买投资型保单
时间Mon Mar 5 19:28:39 2007
《suzh》wrote:
: 等了快两星期 国税局给我回文了
: 投资型会不会编入遗产税 答案出来了
: 投资型 死亡给付+基金帐户 一同赔付 但是基金帐户 仍得视为遗产
: 主题: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意见服务信箱回覆内容
: x先生,您好:
: 台端所询保险相关问题,本局答复如下:
: 一、 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约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
: 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属人寿保险保额给付部分,
: 如符合前揭法令规定且非属财政部94年7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404550470号函所称被继承人
: 死亡前短期内或带重病投保人寿保险者,免纳遗产税。
: 二、 至保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单(如变额万能寿险)给付之理赔金属基金帐户价值部分
: ,因非属前揭条文所称人寿保险之给付,仍应列入被保险人之遗产,课徵遗产税。
: 三、 另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人寿保险死亡给付每一
: 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000万以下部分,免纳入所得基本税额之税基。
: 四、 以上仅就现行法令规定予以说明,至所举案例是否课徵遗产税,请提供实际发生之
: 保险契约书影本及相关资料,再凭以答复。
人家不是来开战的 >\\\<
只是就本篇回覆内容想发问:
a)若要被险人为同一人,投资型商品采分离帐户制与保险金给付,
是否与"须课遗产税"无关 @@?
毕竟,只要是保险给付,原则上即可依遗产税及赠与税法规定主张
免纳遗产税...
b)若列举扣除额,保户并没有将投资型保单申报出来的话,
那麽坊间话术之"隐藏资产"的说法,也还满中肯的哩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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