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Tai (悠哉悠哉)
看板CCU_LAW_90
标题很特别的判决..
时间Fri Aug 16 02:49:41 2002
时间不多..
直接看事实最後一段即可 :)
===============================================
【裁判字号】:91,易,258
【裁判日期】:910719
【裁判案由】:窃盗等
【裁判全文】: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号
公 诉 人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刘登河
右列被告因窃盗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二0八号),本院判
决如左︰
主 文
刘登河窃盗,累犯,处罚金参佰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刘登河前於民国(下同)八十七年间,因窃盗案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
月确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缩短刑期执行完毕。
二、其有严重口吃,平日以捡拾废五金维持生计。缘有万有纸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万有公司)於云林县元长乡龙岩厝段一五三0地号土地设置西庄废料堆置场,堆
置大量塑胶屑沾黏之废铁线,因为是环保废弃物,难以处理,因而长期堆置在该
处。而虽该废料堆置场已有六年多未再使用,惟为免别人进入倾倒废弃物,并避
免有人进去烧塑胶屑以拿取废铁线致引起火灾,乃以铁丝网围起来,惟铁丝网仍
有部分范围已损坏而未经修理。刘登河在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时二十分许
,骑着由旧机车拼装的三轮车,前往上址废料堆置场,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
窃取价值约新台币(下同)一百元之废铁线约三十公斤,并搬运至前开机器三轮
车上,适为到场巡视之万有公司总务课长陈洽捷即时查觉而报警,当场逮获刘登
河,并在前开三轮车上扣得废铁线约三十公斤。
三、案经万有公司诉由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报请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
查起诉。
理 由
一、刘登河在法庭内等待叫唤的大部分时间,一直垂着头,垂得很低,站起来说话时
也没有抬眼瞧着法官。他有严重口吃,说起话来,舌头堵在上下齿缘,久久吐不
出音来,脸部扭曲,深深的纹路,就更深了。一句话要说非常的久,而且说得非
常的辛苦,法官又听不太清楚。问他上学到那种程度,他表示念到小学毕业,法
官因而请他用写的来答辩,他写到「我真的没有放火烧垃圾场,我真的说实在话
,以前我会犯窃盗罪,那是因为我无知、交了坏朋友,但是自从我被关了一年九
个月回来後,我就远离那些坏朋友了。虽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愿我还是
意志很坚定,不再当小偷了,所以只好骑着三轮车到处捡废铁罐或纸类。」
二、法官认为:蔼他坦承在该处拿取废铁线约三十公斤,有赃物认领保管收据一纸及
照片六张可佐。舰万有公司总务课长陈洽捷证称「那是工厂生产後所产生的废弃
物,就是我们工厂的垃圾一样,因那些东西不能乱丢,所以就堆置在那里。」「
因为牵涉到环保的问题,不能随便就丢弃。」「那是我们生产剩下的废渣,现在
没有价值,要等以後处理。」然而,陈洽捷也在警讯时供称刘登河拿取的废铁线
价值约一百元,有该讯问笔录在卷可稽,刘登河也确实拿取该等废铁线,显见该
等铁线尚有一点点的财产价值。从而,公诉人说刘登河有不法所有意图,并有窃
取之行为,也勉强说得过去。
三、核刘登河所为,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而他有右揭前科,有卷
附刘登河全国前案纪录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内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为累犯,应依法加重其刑。
四、公诉人另外提到:各该废铁线,均须放火烧毁外部之塑胶废料,再以剪刀剪断废
铁线,才可取出废铁线,其於右揭时地,基於放火烧毁他人之物之犯意,携带打
火机乙支、汽油乙桶、白色手套乙付、客观上足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之铁制剪刀
乙把、铅制脸盆及铅桶各乙个等物,骑乘其所有之机器三轮车乙部,前往上址废
料堆置场,先将汽油桶内之汽油泼洒在被塑胶废料包围之废铁线上,并以打火机
点火燃烧外部之塑胶废料,致该塑胶废料被烧毁而不堪使用,足生损害於万有公
司後,再持前开铁制剪刀剪断废铁线,放入其所携带之铅制脸盆及铅桶内云云。
因认:蔼刘登河系携带剪刀一把行窃,该把剪刀客观上足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
是以所犯系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的携带凶器窃盗罪云云。舰他放火
烧毁各该废铁线外围之塑胶废料,另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毁损罪云云。惟
查:
娅并无剪刀扣案,是以,尚难单凭其於检察官讯问时之自白,即遽认其携带剪刀
。公诉人认其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条之携带凶器窃盗罪,尚
有未洽,起诉法条应予变更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
垭刘登河坚称并未放火,指其到该处时,垃圾早已在燃烧等语。法官认为,万有
公司员工所拍到的照片并未能看出是刘登河放的火,而该处十分空旷,捡拾破
烂的人很容易进入该处放火取废铁线,是以,尚难认是他放的火。因而,检察
官指刘登河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毁损罪云云,尚难以证明。惟公诉人认
此部分与前揭有罪部分有牵连犯关系,属裁判上一罪,是以不另为无罪谕知。
五、法官审酌:
娅法官函请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调查刘登河之生活状况,举凡:家庭成员结构
、家人间的互动情形,与亲戚、朋友来往之对象、互动情形,多年来经济来源
,如何维系生活等,以便做为量刑之参考。该分局很快地查覆法官「刘登河患
有严重口吃,平日以捡拾废五金维持生计,家境贫穷,其妻周和江智能不足,
育有一女,目前又怀孕数月。家庭经济来源均依靠刘登河。因患有严重口吃,
与人沟通困难,平日与亲友少互动往来,生活单纯朴实。」我们在等待检察官
、证人到庭的一会儿,旁听席上,刘登河的年迈母亲请求到前面说话,法官点
头同意,刘登河的母亲用旧式闽南话,对着中年法官,沈静地说道「法官啊,
我讲两句分你听。阮这个囝仔,啊就大舌,引呒头路。用一台三轮车,在捡坏
铁仔,啊有时阵去真远,嘛不知影有去捡这个,啊归大片,那会是伊放火的?
平常时,我叨有领那三千块的老人年金,呀伊就有时阵会来找我拿五十元,要
去加油,呀才有汤骑那三轮车出去捡坏铁仔‧‧‧啊我归身躯专专病‧‧‧啊
叨有一天讲捡那个查某倒来,啊那个查某叨不正常啊。呀我讲你自己都饲不饱
了,还捡这个倒来,要按那饲?啊伊就讲那查某都睡在掩坑(涵洞),真可怜
。咳‧‧‧啊生的那个囡仔,啊呒汤吃,啊饿嘎剩一枝骨,就像这个(手指麦
克风的支柱),啊我就去买牛奶粉来饲。谁知影这个囝仔才一岁多,啊伊就搁
有身?」法官问她「啊呐不要去紮起来?」她又说「啊叨才想说要带伊去紮起
来,谁知伊这麽快就搁有身?」「啊就是按呢啦。啊望你们斗衫降啦,呼。」
携带剪刀窃盗一百元废铁线,累犯的最低刑是七个月。法官看着刘登河,有诸
多的舍不得。想着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们费力许多,要比我们挣扎许多。有
着上述八十七年的那些窃盗前科,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垭他写到「以前我会犯窃盗罪,那是因为我无知、交了坏朋友,但是自从我被关
了一年九个月回来後,我就远离那些坏朋友了。虽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
但愿我还是意志很坚定,不再当小偷了,所以只好骑着三轮车到处捡废铁罐或
纸类。」法官愿意相信,除非极度、极度的不得已,他会选择有尊严的方式活
下去。
囵最後,法官以这些废铁线的价值甚低为由,从轻量处罚金三百元,并谕知罚金
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五、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项前段、第三百条,刑法第三百
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
前段、第二条,判决如主文。
六、本案经起诉检察官黄楹榆到庭执行职务。
七、判决後记:本案因着万有公司老是被西庄废料场的火警困扰,强力要求查办抓到
的这一个人,要求检察官以放火罪、窃盗罪起诉他;而检察官既提起本件案子的
公诉,也有着特定的立场。为了检察官的立场,为了告诉人方面的情绪,法官尽
力向检察官请求,并当庭取得检察官及告诉人方面的谅解,协商取得案件的最後
处理方式。亦即,不以该等物品为废弃物之理由,做出无罪判决,以免程序折腾
,并避免可能的不确定後果;但是,法官得以变更起诉法条。上苍悲悯,愿容卑
微生命在这块土地喘息。检察官慈爱,愿为可怜小人物委屈。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辉 煌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须附缮本),上诉於台湾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
告诉人或被害人对於本判决如有不服,而请求检察官上诉者,其上诉期间之计算以检
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期为准。
书记官 陈 美 华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右揭条文之罚金刑,应依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之规定,提高为十倍)
《最後编修日期:08/16/2002 02:50:36 Fri》
《最後编修日期:08/20/2002 19:16:43 Tue》
《最後编修日期:08/20/2002 19:16:59 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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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很特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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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91,易,258
【裁判日期】:910719
【裁判案由】:窃盗等
【裁判全文】: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号
公 诉 人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刘登河
右列被告因窃盗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二0八号),本院判
决如左︰
主 文
刘登河窃盗,累犯,处罚金参佰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刘登河前於民国(下同)八十七年间,因窃盗案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
月确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缩短刑期执行完毕。
二、其有严重口吃,平日以捡拾废五金维持生计。缘有万有纸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万有公司)於云林县元长乡龙岩厝段一五三0地号土地设置西庄废料堆置场,堆
置大量塑胶屑沾黏之废铁线,因为是环保废弃物,难以处理,因而长期堆置在该
处。而虽该废料堆置场已有六年多未再使用,惟为免别人进入倾倒废弃物,并避
免有人进去烧塑胶屑以拿取废铁线致引起火灾,乃以铁丝网围起来,惟铁丝网仍
有部分范围已损坏而未经修理。刘登河在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时二十分许
,骑着由旧机车拼装的三轮车,前往上址废料堆置场,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
窃取价值约新台币(下同)一百元之废铁线约三十公斤,并搬运至前开机器三轮
车上,适为到场巡视之万有公司总务课长陈洽捷即时查觉而报警,当场逮获刘登
河,并在前开三轮车上扣得废铁线约三十公斤。
三、案经万有公司诉由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报请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
查起诉。
理 由
一、刘登河在法庭内等待叫唤的大部分时间,一直垂着头,垂得很低,站起来说话时
也没有抬眼瞧着法官。他有严重口吃,说起话来,舌头堵在上下齿缘,久久吐不
出音来,脸部扭曲,深深的纹路,就更深了。一句话要说非常的久,而且说得非
常的辛苦,法官又听不太清楚。问他上学到那种程度,他表示念到小学毕业,法
官因而请他用写的来答辩,他写到「我真的没有放火烧垃圾场,我真的说实在话
,以前我会犯窃盗罪,那是因为我无知、交了坏朋友,但是自从我被关了一年九
个月回来後,我就远离那些坏朋友了。虽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愿我还是
意志很坚定,不再当小偷了,所以只好骑着三轮车到处捡废铁罐或纸类。」
二、法官认为:蔼他坦承在该处拿取废铁线约三十公斤,有赃物认领保管收据一纸及
照片六张可佐。舰万有公司总务课长陈洽捷证称「那是工厂生产後所产生的废弃
物,就是我们工厂的垃圾一样,因那些东西不能乱丢,所以就堆置在那里。」「
因为牵涉到环保的问题,不能随便就丢弃。」「那是我们生产剩下的废渣,现在
没有价值,要等以後处理。」然而,陈洽捷也在警讯时供称刘登河拿取的废铁线
价值约一百元,有该讯问笔录在卷可稽,刘登河也确实拿取该等废铁线,显见该
等铁线尚有一点点的财产价值。从而,公诉人说刘登河有不法所有意图,并有窃
取之行为,也勉强说得过去。
三、核刘登河所为,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而他有右揭前科,有卷
附刘登河全国前案纪录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内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为累犯,应依法加重其刑。
四、公诉人另外提到:各该废铁线,均须放火烧毁外部之塑胶废料,再以剪刀剪断废
铁线,才可取出废铁线,其於右揭时地,基於放火烧毁他人之物之犯意,携带打
火机乙支、汽油乙桶、白色手套乙付、客观上足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之铁制剪刀
乙把、铅制脸盆及铅桶各乙个等物,骑乘其所有之机器三轮车乙部,前往上址废
料堆置场,先将汽油桶内之汽油泼洒在被塑胶废料包围之废铁线上,并以打火机
点火燃烧外部之塑胶废料,致该塑胶废料被烧毁而不堪使用,足生损害於万有公
司後,再持前开铁制剪刀剪断废铁线,放入其所携带之铅制脸盆及铅桶内云云。
因认:蔼刘登河系携带剪刀一把行窃,该把剪刀客观上足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
是以所犯系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的携带凶器窃盗罪云云。舰他放火
烧毁各该废铁线外围之塑胶废料,另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毁损罪云云。惟
查:
娅并无剪刀扣案,是以,尚难单凭其於检察官讯问时之自白,即遽认其携带剪刀
。公诉人认其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条之携带凶器窃盗罪,尚
有未洽,起诉法条应予变更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
垭刘登河坚称并未放火,指其到该处时,垃圾早已在燃烧等语。法官认为,万有
公司员工所拍到的照片并未能看出是刘登河放的火,而该处十分空旷,捡拾破
烂的人很容易进入该处放火取废铁线,是以,尚难认是他放的火。因而,检察
官指刘登河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毁损罪云云,尚难以证明。惟公诉人认
此部分与前揭有罪部分有牵连犯关系,属裁判上一罪,是以不另为无罪谕知。
五、法官审酌:
娅法官函请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调查刘登河之生活状况,举凡:家庭成员结构
、家人间的互动情形,与亲戚、朋友来往之对象、互动情形,多年来经济来源
,如何维系生活等,以便做为量刑之参考。该分局很快地查覆法官「刘登河患
有严重口吃,平日以捡拾废五金维持生计,家境贫穷,其妻周和江智能不足,
育有一女,目前又怀孕数月。家庭经济来源均依靠刘登河。因患有严重口吃,
与人沟通困难,平日与亲友少互动往来,生活单纯朴实。」我们在等待检察官
、证人到庭的一会儿,旁听席上,刘登河的年迈母亲请求到前面说话,法官点
头同意,刘登河的母亲用旧式闽南话,对着中年法官,沈静地说道「法官啊,
我讲两句分你听。阮这个囝仔,啊就大舌,引呒头路。用一台三轮车,在捡坏
铁仔,啊有时阵去真远,嘛不知影有去捡这个,啊归大片,那会是伊放火的?
平常时,我叨有领那三千块的老人年金,呀伊就有时阵会来找我拿五十元,要
去加油,呀才有汤骑那三轮车出去捡坏铁仔‧‧‧啊我归身躯专专病‧‧‧啊
叨有一天讲捡那个查某倒来,啊那个查某叨不正常啊。呀我讲你自己都饲不饱
了,还捡这个倒来,要按那饲?啊伊就讲那查某都睡在掩坑(涵洞),真可怜
。咳‧‧‧啊生的那个囡仔,啊呒汤吃,啊饿嘎剩一枝骨,就像这个(手指麦
克风的支柱),啊我就去买牛奶粉来饲。谁知影这个囝仔才一岁多,啊伊就搁
有身?」法官问她「啊呐不要去紮起来?」她又说「啊叨才想说要带伊去紮起
来,谁知伊这麽快就搁有身?」「啊就是按呢啦。啊望你们斗衫降啦,呼。」
携带剪刀窃盗一百元废铁线,累犯的最低刑是七个月。法官看着刘登河,有诸
多的舍不得。想着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们费力许多,要比我们挣扎许多。有
着上述八十七年的那些窃盗前科,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垭他写到「以前我会犯窃盗罪,那是因为我无知、交了坏朋友,但是自从我被关
了一年九个月回来後,我就远离那些坏朋友了。虽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
但愿我还是意志很坚定,不再当小偷了,所以只好骑着三轮车到处捡废铁罐或
纸类。」法官愿意相信,除非极度、极度的不得已,他会选择有尊严的方式活
下去。
囵最後,法官以这些废铁线的价值甚低为由,从轻量处罚金三百元,并谕知罚金
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五、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项前段、第三百条,刑法第三百
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
前段、第二条,判决如主文。
六、本案经起诉检察官黄楹榆到庭执行职务。
七、判决後记:本案因着万有公司老是被西庄废料场的火警困扰,强力要求查办抓到
的这一个人,要求检察官以放火罪、窃盗罪起诉他;而检察官既提起本件案子的
公诉,也有着特定的立场。为了检察官的立场,为了告诉人方面的情绪,法官尽
力向检察官请求,并当庭取得检察官及告诉人方面的谅解,协商取得案件的最後
处理方式。亦即,不以该等物品为废弃物之理由,做出无罪判决,以免程序折腾
,并避免可能的不确定後果;但是,法官得以变更起诉法条。上苍悲悯,愿容卑
微生命在这块土地喘息。检察官慈爱,愿为可怜小人物委屈。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辉 煌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须附缮本),上诉於台湾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
告诉人或被害人对於本判决如有不服,而请求检察官上诉者,其上诉期间之计算以检
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期为准。
书记官 陈 美 华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右揭条文之罚金刑,应依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之规定,提高为十倍)
《最後编修日期:08/16/2002 02:50:36 Fri》
《最後编修日期:08/20/2002 19:16:43 Tue》
《最後编修日期:08/20/2002 19:16:59 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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