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EE (..)
看板CCRomance
标题Re: [问题] 请益帮小孩入台湾籍的经验?
时间Sat Sep 1 02:46:57 2012
※ 引述《paparotti (pavarotti)》之铭言:
: ※ 引述《HEEE (..)》之铭言:
: : 我最近也在搞这个顺便回覆一下好了
: : 在台湾有没有结婚登记其实在法律上无差别
: :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就已规定你不管在哪一国结婚,
: : 只要结婚是法律有效的则在台湾亦有效
: : (我干嘛研究这个?因为被老公打枪.他坚持无论何国法律,结婚都是全球有效的.
: : 骗子才需要一直登记Orx)
: : 有登记的差别是户籍.
: : 有台湾的结婚登记之後配偶会注记在你的户籍中
: : (这我还没弄所以不是很确定.反正它也不重要)
: 以下恕删,第一段有错误
: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本文规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亦即
: 我国有关婚姻成立需符合当事人双方之各该本国法方为成立。举例来说:
: 甲乙双方结婚,甲方台湾人,乙方美国人,婚姻成立,甲方须符合台湾法,
: 乙方须符合美国法才成立。因此,如果婚姻双方有一方是台湾人,就要依照台湾的法令
: 规定办理,就是要办理结婚登记才行。
可是该条文後面有但书: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但结婚之方
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依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
我的判读不正确吗?
若我的解读正确,亦解释为何持国外结婚证书回台登记时,为何只要一人申请,连双方签
名都不用?
该法的第45-47条都有相关,以下附上.
法源法律网很好用,可以查所有法律的最新版本条文已经修改纪录.
我顺便把当初我关心的其他条文一并贴上
若各位已婚板友将来可能申请配偶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一定要好好了解,
尤其是夫妻财产制的部分,自己的权益都是会受影响的喔!
最後,我知道我的文字继温暖又精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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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条 婚约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但婚约之方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
法或依婚约订定地法者,亦为有效。
婚约之效力,依婚约当事人共同之本国法;无共同之本国法时,依共同之
住所地法;无共同之住所地法时,依与婚约当事人关系最切地之法律。
第 46 条 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但结婚之方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
法或依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
第 47 条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国法;无共同之本国法时,依共同之住所地
法;无共同之住所地法时,依与夫妻婚姻关系最切地之法律。
第 48 条 夫妻财产制,夫妻以书面合意适用其一方之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
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无前项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项之法律无效时,其夫妻财产制依夫妻共
同之本国法;无共同之本国法时,依共同之住所地法;无共同之住所地法
时,依与夫妻婚姻关系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项之规定,关於夫妻之不动产,如依其所在地法,应从特别规定者,
不适用之。
第 49 条 夫妻财产制应适用外国法,而夫妻就其在中华民国之财产与善意第三人为
法律行为者,关於其夫妻财产制对该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华民国法律
。
第 50 条 离婚及其效力,依协议时或起诉时夫妻共同之本国法;无共同之本国法时
,依共同之住所地法;无共同之住所地法时,依与夫妻婚姻关系最切地之
法律。
第 51 条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时该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国法为婚生子女者,
为婚生子女。但婚姻关系於子女出生前已消灭者,依出生时该子女之本国
法、婚姻关系消灭时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国法为婚生子女者,为婚生子女
。
第 52 条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与生母结婚者,其身分依生父与生母婚姻之效力所应适
用之法律。
第 53 条 非婚生子女之认领,依认领时或起诉时认领人或被认领人之本国法认领成
立者,其认领成立。
前项被认领人为胎儿时,以其母之本国法为胎儿之本国法。
认领之效力,依认领人之本国法。
第 54 条 收养之成立及终止,依各该收养者被收养者之本国法。
收养及其终止之效力,依收养者之本国法。
第 55 条 父母与子女间之法律关系,依子女之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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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evorea:错字,"既"温暖又精确。不谢XD 182.235.81.30 09/01 03:07
2F:→ HEEE:抱歉 XD 86.6.81.162 09/01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