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iyolo (盛夏夜银河206天窗下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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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新闻]聘雇老外租税优惠扩大
时间Mon Jan 28 20:21:0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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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aElla (EllaElla) 看板: Frgn_spouse
标题: [新闻]聘雇老外租税优惠扩大
时间: Sat Jan 26 19:05:03 2008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95369.shtml
聘雇老外 租税优惠扩大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2008.01.25 03:34 am
财政部明令,企业聘雇外籍专业人士来台工作,不论聘雇企业是否需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
申报,企业支付外籍人士来台的旅费、租金等相关费用,都免视为外籍人士的薪资所得课
税。
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聘雇外籍专业人士租税优惠适用范围,并已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配
合这项对外籍专业人士极为友善的租税措施,财政部也订定相关申报规范,要求机关、团
体、学校或事业等雇主,聘雇符合「外籍专业人士租税优惠之适用范围」规定的外籍专业
人士时,应依以下规定办理:
一、雇主应依据就业服务法第46条及第48条规定,先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许可,并取
得该会核发的外籍人士工作许可函。
二、雇主依聘雇契约约定,支付聘雇外籍专业人士及眷属来回旅费、工作至一定期间依契
约规定返国渡假的旅费、搬家费、水电瓦斯费、清洁费、电话费、租金、租赁物修缮费及
子女奖学金时,应依规定记帐及取得、保存相关凭证。
三、雇主如属应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者,各项费用得以营业费用列支,并免视为外籍人士
的应税所得。
雇主需在办理当年度所得结算申报时,填报结算申报书中「给付符合『外籍专业人士租税
优惠之适用范围』规定的费用明细表」并同申报,并在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时,提示相关证
明文件,以供查核认定。
四、雇主如属依规定免办营所税结算申报者(如宗教团体、营利事业产业公会等),当年
度所支付的费用,仍免视为外籍人士的应税所得。
但是,雇主需在次年1月底前,填报「给付符合『外籍专业人士租税优惠之适用范围』规
定的费用明细表」向稽徵机关申报备查。
【2008/01/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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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kiyolo:谢谢~借转 01/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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