俘虏逃狱规则
1.当俘虏有逃狱的意念时,典狱长必须压制其行为,亦即典狱长必须要与俘虏发生战
斗之行为但俘虏必须於被俘虏四日後方可逃狱
2.若压制不住,自然就让俘虏逃走了。若压制成功,那自然要处罚俘虏。
因此俘虏一天只能试图逃狱一次
且若逃狱失败三次者视为罪行重大,此时俘虏只能有两条路选择
一是归顺俘虏他的国家(但须该国国王同意)
二是处以死刑(一切战绩归零)
3.若彼方派人或俘虏自己请人来抢救他,视为当天逃狱一次之行为,因此最好能有
存证,因为成功便成功,失败则必然地严加看管不容其有逃狱之行为产生故亦须
视为当日逃狱之行为且若劫狱失败则营救者须成为俘虏。
营救俘虏规定
1.本国国民遭他国俘虏,无把握能逃狱成功者,可以委托他人营救。
2.委托人可私下或公开委托。被委托人同意後,请将证明PO到版上,以免争议。
3.被委托人请於他国下「营救书」,向他国典狱长请求劫持人质。
营救成功--人质视同逃狱成功回国。
营救失败--受托人将被他国俘虏;委托人视同逃狱失败一次。
4.成功营救人质者,由国库发给奖金 2000
并於俘虏排行榜记录人数 1、奖金 2000,以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