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vwher (寂心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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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路边遭拦检教战守则
时间Sat Jul 1 14:01:12 2006
面对警察拦检时的应对法则:
1. 遇到警察拦检时,一定要态度平和、亲切以对,如果恶言相向,恐会招致更多的刁难。
2. 车辆停妥後,首先摇下车窗,并且亲切的询问员警所为何事。接着员警会要求出示行照驾照,此时准备好行驾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给员警。从容的下车之後,一定要记得随手将车门关上,并将行驾照交予员警检查。
3. 当员警要求打开行李厢与引擎盖接受检查时,切忌不要亲自动手,请亲切的告知员警,如有需要检查任何的项目,请自行动手检查。(由於车辆属於私人财产,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开启 车门之时,警察就已经违法)
4. 如果员警仍然坚持要车主自行打开行李厢与引擎盖受检,此时请要求员警出「搜索票」,因为当员警要求检查非车辆外观部分时,必须说明车主有何犯罪事实,即使员警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车内有违法物品,如果没有检察官所开出之搜索票,员警仍然不得对於车内物品迳行盘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碍公务为由威吓车主时,请明确告知妨碍公务的法律规范,并明确告知宪法中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第二十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三编分则之第三章妨害公务中规定)
第85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者,以显然不当之言词或行动相加,尚未达强
暴胁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者,聚众喧哗,聚碍公务进行者。
三、故意向该管公务员谎报灾害者。
第86条
於政府机关或其他办公处所,任意喧哗或兜售物品,不听禁止者,处新台
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
6. 如果接受临检时,车主没有自行打开引擎盖,那麽警察是没有权利自行开启引擎盖,针对引擎室内的各项规格做检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杆等物品被开单的机会。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开启车门并进入车内时,请拿出各位的数位相机或是照像手机,对於警员的行为给予拍照存证,并且记下员警的编号与所属分局,即刻拨打110专线报案申诉。(遭遇车辆临检状况时,手边如果有任何录音设备,请务必开机进行录音存证,如遇有员警态度不佳的状况时,此为投诉时的最有利证据。)
8. 如果员警对於车辆外观进行举发,请员警确实告知举发所依据之法规,并且详细告知不可变更项目之标准与规范。
9. 针对车高取缔的问题,请员警明确告知车高之规定,以及车辆降低之标准与规范,并请告知原厂车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号函规定)
「长度方面:500公分以下为正负2%,500公分以上为正负10公分,总误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负1公分计。
此意即,车长在5米以内之车辆,若原厂车高为140公分,按照正负2%之计算,车高容许误差应在137-143公分之间。如果车长超过5米之车辆,若原厂车高为150公分,车高容许误差应在140-150公分之间。如果遇到取缔车高的问题,请明确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号函之详细规定。
10. 如果协调至最後,警察仍然执意要开单取缔,那麽只好使出最後的杀手?,态度平和的告诉取缔员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开单理由,并再次向员警确认,是否真的要开单告发,如果员警的态度仍然很坚决,请告知警员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本人要求提出异议,并请员警拿出异议书填写。(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文,每位警员出勤时,身上一定必须带有异议书,只要填写异议书之後,上级单位必须要做出相关处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来做判决,所以警察对於填写异议书,都会保持较保留的态度。)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警察依本法行使职权之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职权时,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
前项异议,警察认为有理由者,应立即停止或更正执行行为;认为无理由者,得继续执行,经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时,应将异议之理由制作纪录交付之。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警察行使职权有违法或不当情事,致损害其权益者,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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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自
http://www.taspa.com.tw/info/firerul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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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fzrmitsul:谢谢大哥推荐的教战守则,我有一次就被叫去自己动手去开 07/02 11:24
7F:→ fzrmitsul:当然是申诉成功,这样下次我死都不开,除非他有搜索票 07/02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