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giza (大大拥抱第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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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Drama-ticket板 abobi
时间Wed Apr 7 10:48:29 2021
板规4-7条,是为了避免有人为求票券到手,不惜加价(或以其它形式加码)导致黄牛票
。
不论是在字面逻辑或实务行为上,这显然是限制「买家」的条款。以板规4-7条之举例而
言,怎有卖家为求卖出而补贴对方或用劳力加码的事情?那赔售或免费送出就好了,何必
给钱补贴或搬重物?
再者,4-7条本已语焉不详。「高价文徵求」这五个字,何谓「高价」?有何量化标准?
又何谓「徵求」?说得不清不楚。但综观4-7条前後文句,逻辑上就是针对买家的限制。
因为只有买家才可能发生加码徵求购入而破坏行情致违反4-7条的行为,然板主却错误地
引用4-7条在身为卖家的本人身上,而本人不论出售票券或同时请人代购信封,都是原价
往来、公平交易、不占人便宜。与4-7条的实质内涵、规范对象与限制的态样有天壤之别
。
至於「并」字的用法,板主abobi已经栽了一个跟斗,如今又自曝其短。
在板主abobi於3/31的回信里,说到:
『4-7写的,是 「并」
代表并列,或更进一层的意思』
4/6,abobi在这里引用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这麽说到:
『对於板规的"并"字解释:
来看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的解释:
是表示平列或进一层的意思
亦即本板禁止高价文徵求, 并且(同时平列)禁止任何相关补贴』
但是「并」根本没有如 abobi所说的「进一层」的意思,那是他个人的错误解读:
https://i.imgur.com/E45Hux8.jpg
综上所述,4-7 条的条件必须同时发生,是不能分割的。而从「高价文徵求」开始就是个
不清不楚的定义,对买家还是对卖家?这其实有清楚的脉络,但板主对此视而不见。检举
者不分是非黑白看到影子就开枪,身为板主的 abobi 居然跟着一起乱。接二连三犯下判
断错误,到底适不适合担任板主?
本人在此陈述如上,望司法大厅做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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