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ytsee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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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 liouink申诉SuperStarAve板主SmallMouth一案
时间Fri Nov 2 05:12:40 2007
判决:针对liouink申诉SuperStarAve板主SmallMouth一案,
本次判决如下──原告败诉。
说明:1.从他板文章转录文章後再讨论原本就涉及着作问题,原告未徵得发文於Hate板
板主的文章到他板之同意。
2.Hate板是情绪发泄看板,文字较为激烈,板主需考虑看文章板友心情而做出
裁决应属合理。
3.板主可订细则处理从他板(尤其是情绪性看板如TuTsau、Hate或综合性看板test)
转文过来讨论的惩处,水桶刑责可再量轻至一周即可。
以上为组长之裁决,如果双方有不服可以上诉至组长会议/PTTLaw。
正本:liouink、SmallMouth
副本:视听组长群
时间 2007.11.02
署名 elytsee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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