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guitar (..)
看板Bunco
标题Re: [恐吓] 「元诚」讨债公司.. 新的诈骗手法
时间Sat Sep 17 03:24:30 2011
许多版友认为「债权人无法证明有债权存在,法院不会发支付命令」,
这是错误的认知。
法院在决定要不要核发支付命令的过程中,
只会以债权人的声请意旨为基础,调查是否准许,
不会也不能要求债权人针对他所主张债权的存在举证,
(简言之,只要债权人对法院的主张「表面上」符合逻辑与法律,就会核发)
亦即,法院根本不会去认定债权人是不是「客观上真有」那笔债权;
这是支付命令在民事诉讼法上一个很重要的特质。
法院允许核发支付命令後,
「被声称」的债务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後,才会进入「真正」的「诉讼程序」,
此时才会有「债权是否存在」应该由谁来「举证」的问题,
(也并非所有情形都该由声称为债权人的原告来举证)
此时法院才会去认定债权人是不是「客观上真有」那笔债权。
反之,只要债务人忽略而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异议,
那个支付命令就会有等同於确定胜诉判决一样的效力,
可以成为拿去强制执行的依据,
也因此实务上的确会发生透过支付命令而假造债权成功的案例。
这个电信费的案子,小弟早在近十年前就亲身经历,
一样是对方主张我申请某门号并积欠电话费,声请并经核准发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送到我的户籍地,而我提出异议後,在法院的调解程序中,
(之所以没有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涉及诉讼前「强制调解」的制度,在此略过)
我向对方(以及调解委员)表示:
1.没申请那个门号,真要打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会请求将诉讼移送到居住地法院来进行比较方便。
2.过程中的支出及损害,将要求对方赔偿(威吓一下无妨XD)。
当然最後调解不成立,而过了近十年,对方都没再有什麽行动。
最後,一定有人会认为,如此一来,
支付命令这个制度对「被声称」的债务人来说,很不公平、不合理,
但这个制度的设计仍然有「令债权人便於取偿」的目的,
如何兼顾、平衡双方的利益,在立法以及学术上,当然有讨论的空间;
但身为一般民众,尽量充实这些民生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才是最好的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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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2.198
※ 编辑: lawguitar 来自: 61.225.2.198 (09/17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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