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0397577 (剃毛猪)
看板Bunco
标题[其它] 个人对诈欺所做的简短报告
时间Tue May 23 13:52:57 2006
在做这份报告时有参考贵版的部分资料
希望这份会整之後的资料对大家有所帮助
更重要的是
希望有人能斧正我文中错误的观点
与其在班上让大家死气沉沉似懂非懂的听讲
我期待这里有更多的修正与论点
(以下经过节录)
一、诈欺的定义
广义而言,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谓的诈欺其实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观念,诈欺与胁迫,以下分
别自法律上的观点进行定义与比较
诈欺定义:使人陷於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相对人或第三人
2、 意思:认识并希望表意人陷於错误
3、 表示:对不真实的事实表示其为真实
4、 因果关系:意思表示错误与诈欺行为有因果关系
胁迫定义:使人致生恐惧而陷於错误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相对人或第三人
2、 意思:认识并希望表意人陷於错误
3、 表示:对表意人加之以将来可能的不利益(必须具不法性)
4、 因果关系:意思表示错误与胁迫行为有因果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在於恐惧的有无,也就是自由意志的自由度不同(因为恐惧对自由意志的
限制较大,行为人可以避免的可能性较小),不过在日常生活的直观,对於诈欺与胁迫的
定义其实是没有那麽清楚的(例如仙人跳,後半段出现的大汉指责严格来说比较像是胁迫
,但是我们一般都还是将其归纳入诈欺的手法之一),故以下介绍的手法大致上不去做严格的区分
注释;
人:自然人、法人(一般而言以其董事作为代表)
错误:对於事实的认识不正确;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动机【法律上几乎不采】、内容、行
为)
意思表示:将内心意思经由外部表示(「意思」依其「表示」客观化)而得以认知
恐惧:希望避免不利益
本节参考资料:王泽监《民法总则》
二、诈骗的手法
主要的诈骗类型分类
0、蒐集资料
在这个阶段,犯罪者的主要目的是要了解被害者的背景或取得被害者的资料,以作为下一
个阶段行骗的参考,基本上,被害者在这个阶段受侵害的最多就是隐私权,如果标准设定
的再严格些,甚至连诈欺未遂都不到,但,一般而言,这是所有诈骗行为的前导。
代表性手法:问卷调查、进出口网站填写资料、留言或简讯
1、诈欺
A、贪小失大型:最常见的手法,利用人天生的贪慾,以「表面上」的机会成本与利润相
差极大的模式引诱被害人投资,最後都是血本无归
代表性手法:内线交易、重利投资、刮刮乐六合彩等
B、假冒身分型:配合蒐集资料的步骤,假冒当事人身分,继而动用被害人财产
代表性手法:信用卡、提款机、伪造文书权状等
C、人性漏洞型:利用人性固有的缺憾,顺着条理进行诈欺,基本上又可再细分为三项:
善念、恶念、兽性
善念:利用人性本善助人的一面博取同情进而诈领财产
代表性手法:乞讨、问路、假车祸等
恶念:利用人性本恶欺凌弱小的一面陷其於圈套之中
代表性手法:金光党、便宜流货等
兽性:利用生物本能的需求箝制被害人的举止(基本上介於诈欺与胁迫之间)
代表性手法:仙人跳、囤积哄抬价格、联谊交友等
D、知识欠缺型:利用被害者知识不足进行蒙骗
代表性手法:转帐、代书、求职陷阱等
E、连锁利用型:诈骗者不以一次的获利为满足,而以多人与多项的长久利益为考量,一
般而言,是最为恶劣的诈欺手段
代表性手法:直销(老鼠会)、恶性倒闭(倒会)等
F、怪力乱神型:借用宗教与迷信的力量
代表性手法:算命(手相)、巫术或邪教、风水等
2、胁迫
A、暴力威胁型:直接诉诸於可能的暴力以逼迫被害人
代表性手法:假绑架、避免血光之灾等
B、专业身分型:利用一般人民相信(畏惧?)专业人士的心理逼迫被害人
代表性手法:防疫、退税、专业课程等
对於人文、社会科学而言,要做到精确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我们也很容易发现夸类
别的手法,以上的分法仅供参考。
本节参考资料:
http://tech.big5.enorth.com.cn/system/2005/11/17/001166929.shtml
市井风气─《二拍》与民俗文化
www.sinica.edu.tw/as/law/anti-corru/fraud-9403.doc
三、诈骗的原理
1、贪慾:由於绝大多数的诈骗手法都属於「因小失大型」,因此,人们也常将诈骗得逞
的原因归结於贪慾;有句话叫做「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有套漫画说「炼金术就是等价
交换」,他们都在阐明一个观念─付出与收获之间若不是相等,误差值也不能太大。因此
,一个交易「表面上」机会成本与利润若是相差过大,则必然是没有完整的考虑「风险」
的可能性。导致人类不能以理性判断而陷於风险之中的这种情绪,我们将它定义成贪慾。
以本文为例,点石成金的可信度无论是自身经验或是书上记载都证明风险极大,而富翁仍
然一意孤行,一个简单的说法,就是利益薰心。
不过这样的定义依然有他的瑕疵点所在。首先,经济学的先决假设告诉我们,人类的理性
基本上以追求效益为最大目标,而交易,就是寻求双方最大的效益。我们用最简单的供给
─需求曲线来说明,两条曲线所包含的面积以交叉点代表的均衡价格画上水平线,可以分
成两块面积,上面那一块代表消费者剩余,下面那一块代表生产者剩余,也就是各自在以
均衡价格下交易时双方所多获得的效益,这种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的交易上之利益说明了
一件事:我们必然是因为收获大於付出的成本才进行交易的。因此,付出等於收获这个观
念基本上是个假想的目标,若以这个标准来看,全人类将随时随地都具备贪慾,而这样定
义出来的贪欲就没办法在受骗与日常生活的交易做区分(怎麽样的贪欲会导致受骗?),是
以有修正的必要性。
其次,理性决断有其能力上的限制,即使是穷尽个人客观上的可能性分析,对於风险的掌
控仍然不可能尽善尽美。例如买卖股票,一般而言被认为是投资,而除非是内线交易,基
本上,散户可以运用任何他所蒐集的知识来判断市场进出,然而,我们也可以从历史上轻
易找出泡沫经济与崩盘的例证,远远超出一般投资者理性分析的界限,如此说来,我们可
以将受损失的散户称为因贪慾而受诈骗的受害者吗?这,不是一个很严谨的说法。
因此,个人认为,经过一般人认定为完善的资料整理分析之後,认定所付出的机会成本(
包含风险在内)远大於可能的利润之後,仍然选择进行的这种蒙蔽理智的行为,比较符合
我们在诈骗原理上定义的贪慾。而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越是欠缺可供整理的理性资料
,越代表其行为为诈欺的可能性,反之,越是有一般人足以分析整理的管道,越是能藉此
减轻风险,则此行为被定义成诈欺的可能性也较低。
2、无知、过失:有许多的诈骗手法之所以可以得逞,最主要的原因来自於被害者的无知
,或是不够注意。由於无知,被害者根本上无法辨别明白一般事理运行上的规则,则当诈
欺者提出他自己解释运行的规则时,被害者很容易被说服并忙从事实上不合理的要求;或
者,被害人拥有足够的学识,却应注意而未注意,导致诈骗者有迹可循。无论属於哪一种
,他们的共通点在於,客观角度上一般人都能够有所避免,而被害者却未能避免,导致这
样的因素,就是无知、过失。以本文为例,明明可以不在香炉边做爱,却不能控制自己的
兽慾:明明就已经被诈骗了很多次,却不能从中获得教训,这就是无知、过失。
不过这里仍然有一些商讨的空间。首先是,基於科学技术或思想深层的时空环境下,因而
事实上没有透过学习来了解的无知(但仍可避免),如DDT的使用,胼胝体的切割等等,应
不应该列入无知的范围?基本上,这种「无知」与宿命几乎是一线之隔,如果一般大众理
性上不能避免,将其列入无知的范围并不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其次是,一般人能够有所避
免的程度应该到哪里?如果有迹可循,是不是就应该列入无知(过失)里?这里就是一个争
论很大的地方,多少百分比才是洽当的呢?简单的多数决在这里是一种解决的方式,不过
并不是万灵丹,我没有一个肯定的答案。最後,对於当代未经证实的可能的知识信仰,例
如说,宗教崇拜,到底是不是一种无知?这里的争论更大,更难以厘清。我个人的看法是
,受限於当代的时空背景下,运用仅有的知识,经由辩证法「不能证明其存在即不存在来
看」,这是一种无知。那可能的真理者,当然就是一个诈骗者,而信徒,当然就是无知,
不过我想,这里大家的想法一定跟我相左吧XD
3、信赖?恐惧?:人类是团体生活的生物,为了追逐利益以及避免不利益,往往有分工
的现象,分工,代表着身分的层级化,在日益细腻的分工下,人类养成了对不同领域的不
加干涉和绝对服从的心理。从正面来说就是信赖,从反面而言就是恐惧。通常,这样的分
工代表着全人类的利益,然而,当这样的层级化不符合原本的宗旨时,他们也会摇身一变
,变成诈欺的重要因素。以本文为例,富翁对炼金术士言听计从,这就是一种对不同层级
的信赖;在东窗事发之後赶紧掏出遮羞费,这就是一种恐惧的驱动,这些,都是信赖与恐
惧的例子。
心理学上有一个着名的实验,心理学家以测试惩罚对学习的效果为幌子徵求受试者为安排
好的测验者进行电击的惩罚,当仪表板上的伏特越升越高,测验者的表情越加痛苦时,受
试者几乎都挣扎着是否要继续进行实验,但在心理学家的要求下,专业竟迫使6成以上的
受试者将伏特数调至杀人的高度。这个实验证明了人类对权威的信赖(恐惧),往往超越了
理性上自我足以判断的界限,甚至,另一个实验证明,只要团体中没有人活动,即使是可
能对自身有害的事物,都不能凌驾於信赖(恐惧)的因素,足见这样的现象威力之强大,也
成为诈骗重大的原因之一。
比较不同的是,不同於前两项,基本上,第三项对人类的群居生活而言基本上是利多於弊
,若为了避免诈骗而抛弃这两项无异於因噎废食,而如何将利益极大化,损害极小化,关
键,多半系於前两项抗拒的决心。
本节参考资料:
四人帮的经济学课本
《打开史金纳的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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