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dhanature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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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二重起诉所检举 rabbit1974 罪名不成立
时间Mon Feb 1 22:28:20 2016
1.受检举id:rabbit1974
2.违规推文所在处的文章代码:
#1Mg8mHVv (Buddhism)
3.违规推文句子:
→ rabbit1974: 这是立场的问题,宗教界的对与错是你在判定的?别人对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你有什麽攻击你可以反驳阿,是因为说中了吗?台湾俚 01/27 20:18
→ rabbit1974: 语也是你在决定,我是觉得你很强阿,都有所本,怎麽 01/27 20:18
→ rabbit1974: 会想用检举的跟C开头的那位真像,C开头的,真要逐一 01/27 20:18
→ rabbit1974: 找碴挑字吗?有人被水桶了还一直在跟版主辩,这跟三 01/27 20:18
→ rabbit1974: 小的粗俗用语也能辩它是俚语的行为有什麽不同,既然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你要玩立场之争了,直接面对他人阿,怎,是气到忍不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住了吗? 01/27 20:18
4.检举违反板规条目:第四章H项
H.不得故意制造纠纷、针对特定对象(板友帐号或昵称)以明示或暗示进行「人身攻击、
谩骂、恫吓、侮辱、贬损、诽谤、恶意质问、引战」等以恶意语气引战之挑衅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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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检举不成立
因由: 於前日rabbit1974受检举违反第四章C项
[不得针对板友、特定族群,发表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语、冷嘲热讽」之内文]
然前项之诉获判罪名不成立,今又受检举第四章H项
於世间法律层面来看,按常例无法再判,故本次检举不成立。
引述: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又有称为禁止双重危险(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或是禁止二重起诉,其属於一种诉讼法上的概念,且在许
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为宪法上的权利,属於人民基
本权的一种。而其主要的内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两次以上的审判。在多数国
家中,一事不再理为诉讼上的抗辩手法之一,且此种抗辩为一种初步事项(preliminary
matter),不论该抗辩是否属实皆须优先审理,被告若抗辩「曾就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
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
经就同一犯罪事实被宣告无罪或有罪。不论该抗辩是否属实皆须优先审理。若查证属实
,则後续的审判程序将会停止进行。另外,此种程序不仅仅被用在刑事诉讼之中,在许多
国家中,基於保护被告之权益,避免代表国家权力的监察机构滥用公共资源优势控诉调查
被告,同时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则也被用於民事诉讼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浪费司法资源,并使被告必须要支出多於且无必要的诉讼成本。
在中华民国宪法之中,并未就一事不再理原则有明文规定,不过在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之
中,对此设有明文规定,其中第302条规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
一 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 时效已完成者
三 曾经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其中第一款的规定便是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展现,基於此项原则,因为对於同一被告之一
个犯罪事实,只有一个刑罚权,不容重复裁判,故检察官就同一事实无论其为先後两次起
诉或在一个起诉书内重复追诉,法院均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就重行起诉部分谕知不受
理之判决。[2]而若就已经判决确定的案件重行起诉,此时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302条第1
款谕知免诉判决,而此项原则就实质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适用。[3]最後,对於
已判决确定之各罪,已经裁定其应执行之刑者,如又重复裁定其应执行之刑,自系违反一
事不再理之原则,即属违背法令,对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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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又称「禁止双重处罚原则」,顾名思义,系指就人民同一违法行为
,禁止国家为多次之处罚。其内涵不仅禁止「一行为已受到处罚後,对同一行为再行追诉
、处罚」,也禁止「对同一行为同时作多次的处罚」。我国宪法固然未有「一行为不二罚
原则」的明文,但是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均可以
得出同一行为不能重复处罚的要求,且该原则已经大法官作成释字第503号、第604号予以
肯认,故「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应为具有宪法位阶之原理原则,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国家机
关,举凡法令之制订、解释或适用,皆应受本原则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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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龙王。当知菩萨有一法。能断一切诸恶道苦。
何等为一。谓於昼夜常念思惟观察善法。
令诸善法念念增长。不容毫分不善间杂。
是即能令诸恶永断。善法圆满。常得亲近诸佛菩萨及余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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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Xras: 变更起诉法条跟一事不二罚是两个概念 02/02 00:54
2F:→ yogi: 同意楼上 观念乱套XD 02/02 12:32
3F:→ yogi: 如果要搞诉讼法那套的话 因原案未判决定谳 故此次检举适用另 02/02 14:31
4F:→ yogi: 案自诉条件 并不能以一罪不两罚来过度诠释 02/02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