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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处、界三科的相互关系 正果法师 一、佛说三科的意趣   如来说蕴、处、界三科的意趣,经论中说有多种,这里且举《俱舍论》所说的三义, 如该论界品颂说:“愚根乐三故,说蕴处界三。”这就是说,世尊说三科法门的意趣有三 :(一)由众生的愚执不同,愚是愚暗,对於所缘境界,不能明了认识,体即无明。这愚 执有三类:一唯愚心所总执为我,二唯愚色法执为实我,三愚执色心二法以为实我;如来 为了对破这三类众生的愚执,所以说蕴处界三科,五蕴破愚执心所,以五蕴中色法与心王 各为一蕴,心所别开三蕴,独详於心所之相故。十二处中,除意法二处外,其余十处皆是 色法,为愚执色法有情,广详色相故。十八界中,破色心之愚,故广详色心二法。(二) 由众生的根器不同,这亦有三种,一利根,智慧敏利,略说法义,便能了解,如来为他们 说五蕴法门。二中根,智慧稍钝,对於法义必须稍加开演,才能受益,故为他们说十二处 法门。三钝根,其性暗钝,必须广说,才能了解,所以如来为他们广说十八界法门。(三 )由众生乐欲不同,亦有三种:一乐略说的有情,为说五蕴。二乐中说的有情,为说十二 处。三乐广说的有情,为说十八界。 二、三科名次   (一)五蕴次第   五蕴中以色蕴为首,识蕴为末,这样的次第,在建立上是有确定意义的。如《俱舍论 》界品颂说:“随粗染器等,界别次第立。”这半个颂文显示五蕴的次第有四种意义:随 粗次第:五蕴文中,色蕴有碍有对,观待无形无对的後四蕴,其相最粗,故居第一。无色 的四蕴中唯受形相最粗,以於触境的时候,即首先生起苦乐等感觉的受,故居第二。由受 生起取像的想,比较後二蕴为粗,故居第三。行蕴中贪等烦恼,行相易知,较识蕴为粗, 故居第四。识蕴最细,总取境相,难分别故,所以立在末位。(二)随染次第:染是染污 ,就是贪等烦恼。众生从无始生死以来,男女之间,对於色相更相爱乐,爱乐色相,由於 欣求乐爱,於乐耽着,由起倒想,倒想生起,由行蕴中烦恼,烦恼以识为依,依识而生, 如是随於染污法的生起次第而建立五蕴次第。(三)随器等次第:这是以譬喻说明五蕴次 第,如人宴客,先备食器,次承受饮食,次以盐酱等助味,次由厨师制造,後则食者享用 其食而了别之。如其次第配释五蕴次第的意义是:色蕴为受的所依,与器物为饮食的所依 相同:受蕴中苦乐等受能损益身心,亦如饭食能损益人的身心一样;想蕴生起亲怨等想而 引起苦乐等受,亦如甘醋盐酱等能助生种种食味;行蕴中业烦恼能造能得异熟果,亦如厨 师能制作饮食;识蕴之感受果报,正如食者享受食物,依这譬喻显示五蕴次第的决定意义 。(四)随界别次第:三界之中,有诸妙欲,色相显了,故第一说色蕴。色界静虑有殊胜 的喜乐等,受相显了,故第二说受蕴。无色界中,前三无色取空等想为所缘境,想相显了 ,故第三说想蕴。第一有中,其业能感八万大劫果报,思为最胜行相显了,故第四说行蕴 。前四蕴为识的所住,识为能住,如世间田为所住,撒播的种子为能住,故识蕴在最後说 。此即依於界别说五蕴次第。   依上随粗、随染、随器等、随界别四义,说五蕴次第如是,由此五蕴不增不减。   依《对法论》第一卷说:“何因蕴唯有五?答:为显五种我事故。为显身具我事,受 用我事,言说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自体我事。於此五中,前四是我所事 ,第五即我相事。”身具即内外色蕴所摄:即内根色蕴我所依止说名为身,外境色蕴我之 资释名之为具,世间众生多计识蕴为我,色为我身具,我能受用境,我能起言说,我能造 诸行,受想行三皆是我的作用,我是彼主。佛为遮彼一性我执说蕴有五:身为识所依,或 体有积聚,具为根之境,非是我的身具;受能领纳,想能起说,思能造法,皆非我所;识 能了别,非是我体;由此五蕴次第建立不增不减。   (二)处界次第   十二处和十八界的次第意义,如《俱舍论》界品颂说:“前五境唯现,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或随处次第。”这个颂说依二义建立处界的次第:(一)约根取境义,次第 决定,即颂文前三句。(二)约根所依处,次第决定,即颂文後一句。(一)根取境义: 六根之中,眼耳鼻舌身前五根唯取现前境,是故先说。意根取境不定,过去未来现在三世 及无为法,皆能缘取,缘境最宽,故在五根後说。颂文前五境唯现,就是显示这个意义。 在五根中,前四根所取的色声香味四境,唯是所造色,是故先说。第五身根所取的触境, 包括能造的四大种和所造的滑涩轻重等,或唯取大种,或唯取造色,或二俱取,境不决定 ,所以在前四根之後说。颂文四境唯所造就是显示这个意义。又除身意两根外,其余四根 的作用有远、速、明的不同,故次第成先成後,即眼根耳根俱取远境,故先说二根。在二 根取远境的作用中,眼用尤远,远见山河不闻声故。又眼根的作用迅速,先远见人撞击钟 鼓,後时才能闻声故。在这远速的作用不同上,如次先说眼耳二根。鼻舌二根取境的作用 ,俱不是远,由速明故,成先後次第;鼻根的作用,此之舌根,速而且明,如对香美的饮 食,鼻先嗅香,舌後尝味;鼻能嗅味中的细香,舌不取香中的细味,故先说鼻後说舌。颂 文余(除身意二根之余,眼等四根)用远速明就是显示这个意义。(二)根所依处义:即 於身中,随所依处上下差别,说根次第,即眼所依处最居其上,次耳鼻舌身,身的中央在 脐,故次於舌。意根无形,没有方处,依上诸根而生,故居最未。   由上说两义,处界次第决定,不增不灭。   依《对法论》第一废立界处文说:“问:何因界唯十八?由身具等能持过现六行受用 性故。身者,谓眼等六根,具者谓色等六境。过现六行受用者,谓六识。能持者,谓六根 六境能持六识,所依所缘故。过现六识能持受用者,不舍自相故。当知十八以能持义,故 说名界。问:何因处唯十二?答:唯身及其能与未来六行受用为生长门故。谓如过现六行 受用相,为眼等所持,未来六行受用相,以根及义(境)为生长亦尔。所言“唯”者,谓 唯依根境立十二处,不依六种受应相识。”由六根为识的所依所缘,能持六识,故依次建 立十八界不增不减。唯由身具能与未来六识受用为生长门,故依根境如次建立十二处不增 不减。 三、诸门分别   蕴处界的名义等,已如上说,但三科中还有很多的差别意义应该分别,故诸论中在说 了蕴处界的名义之後,总有诸门分别一科。如《瑜伽师地论》五十五、五十六两卷中,以 五十八门分别:《显扬圣教论》第五卷,以三十四门分别;《对法论》第三卷,以二十六 门分别。在三科中,十八界具足根境识三种的差别最为显着,故《俱舍论》等,皆依十八 界作义门分别,於蕴於处,则准例推知。这里只想介绍三科中一些比较简要的差别,且依 《五蕴论》就十八界略举十二义如下:   [1] 有色无色门:十八界中“几有色?谓十界、一少分:即色蕴自性。几无色?谓 所余界。”(这是《五蕴论》原文,不准此知。)十界即五根五境十界全,一少分即法界 中一分的法处所摄色。十界及法处所摄色皆各具色的自性,故论说言即色蕴自性。所余界 是指十界等之所余,即眼等六识界及意意全,并法界中一分,皆是无色。法界中除法处所 摄色,其余五十一个心所法、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六种无为,都是无色性的法。故论说 言一分。   [2] 有见无见门:“几有见?谓一色界。几无见?谓所余界。”一色界即色尘差别 中显色、形色、表色,皆是眼根所取眼识所缘的可见色境,故是有见法。有见相违是无见 义,色界之所余界,即十七界全、皆是无见法。   [3] 有对无对门:“几有对?谓十色界,若彼于此有所碍故。几无对?谓所余界。 ”对是障碍义,若法为能所碍,是为有对。十色界即五根五境,皆是有碍的法,故是有对 。无对就是不为能所碍。所余界即六识界与意界及法界,皆无能所碍,故是无对法。有对 的差别有三种:(1)障碍有对,如手碍手、石碍石等,障碍即名有对,如前所举的五根 五境就是。(2)境界有对,非约境界自身称为有对,是指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为 境界(色等五境及法界一分)所拘碍束缚,于取境之用,不得自在,是名境界有对。(3 )所缘有对,亦非约所缘自身称为有对,因心心所为自所缘(五根五境及法界一分)所拘 碍束缚,於所缘起执,不得自在,是名所缘有对。前面说的十色界为有对,只约障碍有对 分别,非约拘碍有对义说,故准举十色界而不及余界。境界所缘有什麽差别呢?如《俱舍 论》说:“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 缘。”   [4] 有漏无漏门:“几有漏?谓十五界,及後三少分,谓於是处烦恼起故,现所行 处故。几无漏?谓後三少分。”有烦恼随增,是为有漏。十五界即五根界、五境界及五识 界。後三少分即意根界、意识界及法界。後三界通有漏无漏,这里唯取通有漏义边,故说 言少分。无漏即没有烦恼相应,无漏中取後三界摄於道谛的通无漏义边,故亦说言後三少 分。但於十八界这样作有漏无漏的分别,不是究竟的说法。若依据大乘究竟义,十八界皆 通有漏无漏,以《大般涅盘经》及《庄严论》等,皆说如来功德身土,纯无漏法,如其所 应的摄在蕴处界中,故蕴处界三科,皆全通有漏无漏,至於《杂集论》等中说前十五界唯 是有漏,那是依二乘粗浅境说,故不相违。   [5] 界系不系门:“几欲界系?谓一切。几色界系?谓十四;除香味及鼻舌识。几 无色界系?谓後三,几不系?谓即彼无漏。”系是系属,即被系缚义,被欲界贪等系缚名 欲界系。欲界所系,具足十八界,故说一切。色界中没有段食,故无香味二境,境无识不 生,故能缘二识亦随之无有,所以除香味二境,及鼻舌二识;有所余十四界全。问:即无 香味境,亦应无鼻舌根?答:如《俱舍论》说:“不尔。二根于彼有用,谓起言说及庄严 身。”又说:“鼻舌二根于彼非无,但无香味,以六根爱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 ”无色界中,不但没有色声香味触五种境界,亦无眼耳鼻舌身五种根界,因为五识的所依 根和所缘境都没有了,故五识亦不生,因此无色界所系者,唯有後三界。不系即非系属於 三界之无漏的十八界法,故说即彼无漏。“彼”字所指,若依《五蕴》、《杂集》、《俱 舍》等论,即唯指後三界通无漏的一分;因为《俱舍》等说十五界唯有漏故。若依大乘究 竟义,则“彼”指全分无漏的十八界法。   [6] 蕴取蕴门:“几蕴所摄?谓除无为,几取蕴所摄?谓有漏。”无为无积聚义, 不在蕴门摄,故除去它,即除法界中所摄的六种无为。取是执取义,若约增胜,欲贪名取 ,通则一切烦恼,故取是烦恼的总名;由蕴与贪等烦恼更相随顺生长,蕴与取合,故名取 蕴;因为蕴通有漏无漏,故以取字简别无漏五蕴而立有漏名取蕴。《杂集论》第一卷说: 问:云何名取蕴:答:以取合故,若为取蕴。取者,谓诸蕴中所有欲贪。何故欲贪说名为 取?谓于未来现在诸蕴,能引不舍故,希求未来,染着现在。欲贪名取,欲者,希求相; 贪者,染着相。由欲希求未来自体为方便故,引取当蕴,令起现行:由贪染着现在自体为 方便故,执取现蕴,令不舍离;是故此二,说名为取。问:何故界处说有取法?答:应如 蕴说,当知界处与取合故,名有取法。   [7] 善等三性门:“几善?几不善?几无记?谓十通三性;七心界,色、声、及法 界一分。八无记。”三性就是善性、不善性、无记性。十八界中,有十界通三性,即七心 界、色界、声界,及法界一分。七心界就是六识界和意界。色声二界通三性,非约它的自 性说,而是约能发动色声的心说的。如《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说:“色非自体有善恶性 ,随能发心假说善恶。”法界一分,即相应法中除去唯一性的善十一、本惑六、随惑二十 ;指所余的遍行、别境等,故说言一分。八无记性,即眼等五根和香味触八法,唯是无记 性。法界中所除的善十一和本随惑,如其所应配善恶可知,故论中不说。问:色声香味触 五种,同为色法,为什麽色声通三性,香等唯无记呢?答:成善恶的身语两种表业,唯色 声二界,身表业即色,语表业即声,约表示能发心的善恶,故假说色声通于三性。实际说 来,一切有漏位中,色声等五法皆唯自性无记,在无漏位一切唯善。   [8] 内外门:“几是内?谓十二,除色声香味触及法界(疑脱“一分”二字)。几 是外?谓所余六。”六根、六识、十二界名之为内,色等六境名之为外。法界中相应法五 十一种唯内,余通内外,故法界下应有“一分”二字。所余六即前所除的色声香味触及法 界中一分,这些都还外法,故是外界。   [9] 有缘无缘门:“几有缘?谓七心界,及法界少分心所法性。几无缘?谓余十, 及法界少分。”缘是攀缘,心心所法名能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为有缘。六识界、 意界,及法界中诸心所法名有所缘,能取境故。余十即十色界,法界少分,即法界中所摄 不相应行等,不能取境,故名无所缘。   [10]有无分别门:“几有分别?谓意识界、意界及法界少分。”此中是就五识说为 无分别,因为五识无计度随念两种分别故。虽然五识有细分别,以微劣故说言无分别。意 界少分即除第八识,取所余二:即第七识和无间灭意。法界少分,即取相应法五十一数。 所余界皆是无分别所摄,约举一示一,故不举无分别法。   [11]执受非执受门:“几有执受?谓五内界,及四界少分:谓色香味触。几非执受 ?谓余九及四少了。”心心所任持不舍,说名执受。五内界即眼等五根界。四界少分,即 除五境中声,余色香味触一分为有执受。因为色等四法通内外,内根色等有执受,外尘色 等无执受,故说言少分。余九即七心界、法界、及声界。四少分即色香味触四中唯属外尘 的一分。此等皆非所执受的法,故非执受。   [12]同分彼同分门:“几同分?谓五内有色界与彼自识等境界故。几彼同分?谓彼 自识空时与自类等故。”什麽是同分彼同分?即根境识三,各作自业,名为同分;不作自 业,名彼同分。如眼根取色境,眼识缘色境,与色境之为眼根眼识所取,皆为自业,是名 同分。其余的根境识相对各作自业,皆名同分。反之,若根境识各不作自业,名彼同分。 因为分是指自己的作用,根境识三同有自己作用之分,故名同分。若非同分,与其他的同 分种类相同,名彼同分。如《俱舍论》第二卷说:“云何同分彼同分义?根境识三,更相 交涉,故名为分。或复分者,是已作用。或复分者,是所生触。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与 此相违,名彼同分;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同,名彼同分。”五内有色界即五根,自识, 即五根各自的能依五识,境界即五根五识各自的所缘境,等显同分义,即根境识交涉作自 业时,三法行相彼此相同,故名同分。若三中随灭一法,则所灭一法行相不同故,不可名 同分,而种类与彼同故,名彼同分。论说自识空时与自类等,即以种类相同义,解释彼同 分。自识空即眼等识不依眼等根生起缘境用之时,就是根境识不相和合作自业,唯自体相 似相续生,根根相似义,说名彼同分。十八界中分别同分彼同分,正据根取境名同分。如 《瑜伽》五十六说:“问:此十八界几是同分?几彼同分?答:有识眼界各为同分,所余 服界名彼同分。如眼界乃至身界亦尔。唯根所摄内诸界中,思量同分及彼同分非于色等外 诸界中,当知法界诸有所缘如心界说,诸无所缘如色等说。”由这论文很明显地可以知道 分辨同分彼同分不约境说了。   大乘唯就五识说同分、彼同分,义如上说。若依《俱舍》,则通约六识解说。知彼颂 说:“法同分余二,作不作自业。”就是法界为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第六意识通缘三世, 广为分别有为无为一切法,这样则法界为意识之缘,没有非作自业的时候而无彼同分了。 故说法界唯同分,余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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