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psilin (知识天的图书馆员)
看板Buddhism
标题三净肉与部派歧见杂谈_08善见律的创见之三
时间Mon Jan 17 04:12:31 2011
《善见律》的第三个创见认为:
若有人为我杀生取肉,我吃的时候不知,
等到吃完才知道,则不算破戒。
亦即:不知者无罪。
例如《善见律毘婆沙‧卷13》:
「若人为比丘杀。比丘不知。食竟方知。如此者无罪。」
《善见律》的这第三个创见,将「不知」单独提出,
彷佛可与「不见」、「不闻」、「不疑」三原则并列。
然而,《善见律》在说完这第三个创见後,
却又马上紧随在後地补了两句:
「若比丘得肉食,应问然後食。
何以故?为欲分别净不净得食故。」
於是,这边就出现了原则优位的问题了:
在其它部派律典中,
「见」、「闻」、「疑」三个原则,
是有由简至繁、由易至难的逻辑顺序关系的:
先检查「见」,再检查「闻」,最後检查「疑」;
只有当这三者都通过检查後,才可以食用该肉品。
作为传承自当年「王舍城集结」与「毗舍离集结」的律典,
(所有部派的律典,均如此宣称)
《善见律》照说应该也存在着同样的逻辑先後顺序关系才是。
依照《善见律》文字先後次第顺序而论,
则一个托钵比丘在遇到施主供养肉品时,
他必须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
1.是否「见杀」?
2.是否「闻杀」?
3*是否「见疑」?
4*是否「闻疑」?
5.是否「疑杀」?
6*自己是否「不知」?
7*自己是否「问」?
(打*号者为《善见律》独有的见解,其它部派律典没有)
如此一来,问题就出现了:
若就一般常识而言,
7*「问」的动作,其实完全等於3*「见疑」与4*「闻疑」。
(恰恰3*与4*正是《善见律》所独有的名词)
倘若托钵比丘真的已经作了3*跟4*的动作,
为甚麽到了7*还要再「问」一遍?
或许对於《善见律》而言,
1.到5.,是用以规范「托钵比丘」(出门乞食者),
而6*与7*是用以规范「共食比丘」(僧团中其它共食者)。
(毕竟,假设出门托钵的比丘,都有尽力作到1.到5.,
则他便不可能「不知」。
所以6*显然不是用以规范托钵比丘的,
而是用以规范共食比丘的。)
佛教僧团讲究「利和同均」,
财物与饮食供养,是僧团共享的。
比丘出门托钵,要先回僧团与僧众均分食物後,
自己才可以食用。
(当然,若是比丘出门接受设宴款待,自然不在此限)
所以前述「1.到5.规范托钵比丘,6*与7*规范其它比丘」的说法,
看起来倒也似乎有些道理。
但即便6*与7*是用以规范共食比丘,
则对於共食比丘而言,
照理也应该要先作7*「问」,
然後才作6*「不知」啊?
由此看来,《善见律》关於净肉原则的次第逻辑,
似乎存在着不小的矛盾与瑕疵。
再者,《善见律》的这个见解,完全不见於其它部派的律典中。
(所以才会说是《善见律》的创见!)
若就道理而论:
一个托钵比丘,倘若尽了合理程度的最大可能,
使用眼(直接经验)、耳(间接经验)、疑(逻辑推理)等能力,
去检查眼前的肉品是否为净肉;
尽管最後可能还是不小心地吃到了不净肉
(比方说被施主恶意欺骗),
但这并不能算是他的错,
因为他已经尽了一个人所可能达到的检查责任。
所以,「原本不知,食竟方知」的情形,确实是可能无罪的;
但,它必须要有先尽了「努力检查」的义务与责任才行。
这就是何以其它部派律典,
皆只谈「不见」、「不闻」、「不疑」,
而不谈「不知」的缘故:
违戒与否的关键,不在於「知不知」,
而在於「是否已经尽力检查」。
假设把「检查净肉」当作是「侦查刑案」来比喻的话:
《四分律》、《十诵律》等律典,
主张检调必须要蒐集经验证据,然後结合推理能力进行调查:
(《四分律》是「法藏部」、「化地部」与「分别说部」之传承,
其根源是「上座律系」的「圣上座部」。)
先「见」,後「闻」,
再「从可信人」,
再检查「有无屍体」,
最後判断「施主是否会为我杀生」。
在这整个过程中,
《四分律》(上座系)与《十诵律》(大众系)基本上持「有罪推定」假设:
除非我尽力检查过,确认是净肉,
否则我不该食该肉。
《五分律》(上座系)、《摩诃僧只律》(大众系)则走得更远,
只要确认施主是为特定身份杀生取肉,
则认为具有该身份者,甚至具有类似身份者,都不可食用该肉。
与此相对,
《善见律》完全采「无罪推定」假设:
我既不需要去检查有无屍体,
也不需要检查施主是否为正信佛子,
只需要问问施主「是否为我杀生」即可。
施主说是净肉,我就可以放心开怀大吃。
甚至,当我与别人一起吃肉时,
只要我认定,此肉必然是为了别人而杀,
则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放怀大吃。
最後,就算我吃了为我而杀的肉,
只要我在吃的时候不知情,
则不知者无罪,我完全没有坏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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