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psilin (知识天的图书馆员)
看板Buddhism
标题三净肉与部派歧见杂谈_03不闻杀原则
时间Mon Jan 17 04:07:55 2011
关於「不闻杀」原则,可分成两点而论。
「闻杀」,可分成「直接闻杀声」与「间接闻杀声」两种。
在「直接闻杀声」上,各部派比较没有争议。
例如《善见律毘婆沙‧卷13》:
「比丘自闻杀声。不为比丘。
比丘若得此肉。比丘得食无罪。」
但在「间接闻杀声」上,各部派间就有杂音了。
大部分的部派,在关於「间接闻杀声」的部份,
都提出了「应该要向可信人询问确认」的原则:
例如《弥沙塞部五分律‧卷22》提到:
「从可信人。闻为己杀。」
《四分律‧卷42》:
「若从可信人边。闻为我故杀。」
《十诵律‧卷26》:
「可信人边。闻是生。故为汝杀。」
《摩诃僧只律‧卷32》:
「耳自闻。或从他闻。为杀。不听食。
若前人。是不可信。故欲扰乱比丘者。不应受语。
当从可信人边取定。是名闻。」
这四部律典,均提出了「从可信人」的原则,
也就是说:必须要先向可信人询问确认过,才算净肉。
有些甚至更进一步提出了「此可信人必须是受戒居士」的规范。
例如《十诵律‧卷26》:
「云何不闻。
可信优婆塞人边。
不闻是生。故为我夺命。如是不闻。」
然而,《善见律》却抛弃了这个「从可信人」的原则,
不将「间接闻杀声」归类为「闻杀」,
而是另外定义出了一种「闻疑」,算是第三原则「疑杀」的延伸。
例如《善见律毘婆沙‧卷13》:
「比丘在阿兰若处。闻聚落行猎设会。檀越请比丘食。
比丘疑心。若食得罪。
若檀越言。我自为行猎。不为比丘。
若如是者食无罪。
是名闻疑。」
这种“改造”,实为其它律典所未见。
不过,《善见律》把「闻杀」改称为「闻疑」,
其逻辑还算可以理解;
毕竟「从可信人」这个原则,
是一种间接性的闻杀声,而非直接性的闻杀声;
在判断是否为净肉时,
使用的并不真的是「听」这种感官能力,
而是结合了「听」与「推理」两种能力,
所以《善见律》称之为「闻疑」,也不能说不通。
然而,通固然通矣,
但毕竟其它部派的律典,都没有出现这种「闻疑」或类似的名词,
偏偏只有《善见律》独有这样的表述;
这不免让人起了一个疑问:
究竟是《善见律》的记载,比较接近“原始”佛教的律典?
或是其它部派的记载,才是比较释尊当年的教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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