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dhanature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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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不杀生与不虐生
时间Thu Jan 6 19:58:48 2011
※ 引述《acegikmoqsuw (MINAMI)》之铭言:
: 天空部落格网址:http://blog.yam.com/xiehyifu
: 不杀生与不虐生
: 打从认识佛教以来,"不杀生"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在西方基督教国家,
: 并没有"不杀生"的说法。旧约圣经中,上帝甚至说!"凡活着的动物都可
: 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不过,西方人
: 倒是主张"不虐生"。听说印度教也主张"不虐生",只有佛教主张不杀生。
: 有一天,我心血来潮,想知道佛教的"杀生戒"是怎麽讲的。 於是翻寻《佛
: 光大辞典》,找到"杀生戒"条。
: 〔杀生戒〕杀生,梵语pranatipata 或 pranatighata。又称断人命学处、
: 杀人戒、杀戒。即针对杀害人命一事,所制定之戒。
http://etext.fgs.org.tw/etext6/search-1-detail.asp?DINDEX=15290&DTITLE=杀生
杀生
梵语 prānātipāta。即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之生命。乃十恶业之第一,五戒之一,
八戒之一,十戒之一。大乘佛教为避免杀生,而禁止食肉,更进而以放生为其积极表徵。
依大智度论卷十三之说,诸罪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世间惜命亦为第一。断人
畜之生命,不论亲自下手杀,或教人杀,皆属同罪。比丘杀人,犯四波罗夷,自杀则结偷
兰遮罪;自伤形体,结突吉罗罪;杀害畜生,得波逸提(忏悔罪)。凡犯杀戒者,死後将
堕地狱、饿鬼、畜生等三恶道,即使生於人间,亦不免多病短命。
不杀生系依慈悲心及避免犯下杀生恶业二理由。从原始佛教至大乘佛教,皆强调之,更
成为佛教徒最重要之实践德目。於印度,多有立於佛教立场实行不杀生之国王。我国佛教
,於梵网经、金光明经、涅盘经、楞伽经等诸经中,所说不杀生、不食肉之教导,影响甚
钜;又儒家亦倡说恻隐之心为「仁」之端,慈爱普及於禽兽,故古来行仁政之君主,亦敕
禁杀之令,以示博爱之德,多行於斋会之时,或灵刹附近。佛祖统纪卷五十二放生禁杀条
,列举各种禁止杀生之例。如梁文帝、北魏献文帝、隋文帝、宋真宗等曾行禁杀、放生;
又如智者大师曾化导一千余处,令舍弃渔捕;另如四明之延庆法智法师每年以放生庆祝佛
诞。〔梵网经卷下、顺正理论卷四十二、大毘婆沙论卷十八〕p4655
: 释迦牟尼佛所制定的"杀生戒",原来是"杀人戒"!我不知道杀人戒怎麽会
: 被翻译为杀生戒,甚至被当成"杀生戒"?如果说不杀生是因为慈悲,难道
: 释迦牟尼佛、耶和华、孔子等佛、神、圣,都不慈悲了?
: 或许佛教废掉不杀生的主张,改为"不虐生"、"不滥杀",会更好吧?
: 谢易甫 昱法
请勿断章取义 而误人法身慧命 随举一文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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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佛教的不杀生思想 K.T.S. 萨罗 着(印度德里大学宗教系主任)
http://wisdombox.org/Nokill_s.pdf
心伦 译
印度史上的不杀生思想,最早用於古奥义书中提及夜柔吠陀的残酷情景时。
从那个时候开始,素食的观念产生了,并於西元前五世纪由佛陀所大力宣导,且
提供理论基础,将不杀生思想列为主要教义之一,认为它具有无量功德。在这里
必须指出,佛教「不杀生」思想的主要贡献之一便是将「轮」的象徵由神圣的战
争(即着名的战轮),转化为神圣的和平(即法轮)。佛教的不杀生思想後来在各
个领域中发挥实效,例如环境伦理、日常生活、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及伦理考量
等等,当然,还包括了解被边缘化的人类有什麽样的困境。如果我们将杀害的行
为放在原始佛教的范筹里面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四类:
1.透过有组织性的战斗,如大小型的战争,以及非组织性的击害如谋杀、自
杀、堕胎、安乐死等,所造成的「杀生」行为。
2.杀害动物乃至人类来作为祭祠供品的「杀生」。
3.为提供人类粮食或其他需要──尤其是医疗目的方面的需要,而在猎人、
屠夫、渔民手中所造成的杀生行为。因此人类对於鱼、肉方面的消耗形成了暴力
的主要根源。
4.透过掘地、灌溉、垦田、收割、践草、踏谷、伐木及毁灭寄居在植物与土
壤中的虫类等与农耕有关的活动,所导致的杀生行为。
我们生长在一个互相伤害的世界里,唯有借着区隔自他,方得以延续生命。
在如此境遇之下,各种形式的杀害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例如,人类必须进食维生,
因此大多数的人均以猎取各类动物与水族为食。有些人不想杀生,便开始茹素。
但也有人认为植物同样具有生命,即使茹素也不能称得上是正命。还有,当受到
攻击时,所产生的自卫性杀害行为;为减少蚊虻蝇虫挟带病菌所带来的危害,而
作经常性的大量扑杀,这些问题算不算得上是杀生呢?此外,人类服用各种药物,
杀死体内的细菌,才得以治疗病痛,恢复健康。而事实上,形成现代医疗基础的
细菌理论,正涉及各种形式的杀生。还有,科学家们为找寻治癒病苦的良
方,而对动物进行实验。因此,如果照字面的意义来实践不杀生思想,连最基本
的取食维生都会发生困难,乃至必须到饿死自杀的地步。严格说来,自杀也犯了
不杀生戒。换言之,如欲将不杀生戒持守得绝对圆满,在实质上是窒碍难行的。
佛教将不杀生的精神内涵与不杀生的外在形态两者区别开来,视为两回事。
因为即使不杀生的思想难以实践得十分圆满,但我们仍得以在心中培养圆满的不
杀生精神。佛陀正是在这简单的事实基础上,建设他的不杀生思想。换言之,生
命的实相里含容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而唯有以此认知作为基础,才得以实践
不杀生的修持。有监於此,佛陀对於「不杀生戒」不曾制定过当的条文。这种理
性、中道的不杀生教义,或许正是佛教对於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了。在巴厘经
典中,不杀生戒主要以三种名相来陈述:
离杀(Panatipata veramani)、断杀(panatipata pativirati)、不杀(ahijsa)。
其中,「不杀」一辞在佛典中最为常见
,其它二者意为戒杀 ,主要用在和禁杀(Panatipata/panavadha/panaghata)
有关的戒条中 。其中,「离」(veramani)和「断」(pativirati)含有努力防患未
然及运用意志克服的意思。努力的意愿对於远离诸如杀生等恶习而言,诚然是十
分重要的。
当某人发愿「我要持戒,不杀众生」时,戒(Sila)成为一种自我实
践的态度,在他努力践行的时候,自然就会显现出来(防非止恶)。孩童不会犯
杀戒,因此没有所谓的戒律的问题,这是因为孩童并没有意识到持戒是在不造恶
业。以此类推,我们不能说:不杀生就是持戒的人。不杀生意指谨慎回避对於有
情众生的伤害。换言之,佛教徒不只是自己要远离杀业,同时也要避免引起他人
的杀机。
佛戒中,不杀第一, 此乃基於自然界互助互利的原则。恣意夺取生命,不
但毁坏本自具足的整体,同时也削弱了人性中最基本的慈悲心与尊重心。因此,
不杀生戒实乃对生命和创造的呼唤,正如同它是对死亡与灭绝的谴责一般。并非
只有蓄意以射、刺、绞、溺、碾、毒、烧等方式对人畜施加痛楚才算是犯戒,举
凡遣使他人去杀戮、折磨或危害有情等,同样都是犯了杀戒。虽然透过身、口、
意都可以行杀,但是古印度的佛教主要还是关注在身行的杀业上。各种形式的祭
献,特别是屠杀动物作为供品,在佛陀的眼里看来,既是不合理的谬行,也是不
可饶恕的酷行。这不但是因为他认为这样的祭祠徒劳无功,而且也是基於他对
一切有情生命的高度尊重。他曾说:「不应伤害一切有情。」 复言:「祭祠杀牲……
徒劳而无获,无有大名声,利益不广布。犹如农作人,携犁入荒林,播种於瘠土
残枝败根中,风吹复闷热,种子尽腐坏,非时亦非地,天不下好雨。」 在《沙
门果经》中,又说:「比丘,离杀断杀,弃舍刀杖,有惭有愧,有慈悲心,饶益
一切。」
由於不杀的实践基础在於慈心、悲心与惭愧心,因此佛教的不杀思想融入了
慈悲心与惭愧心。只要心存慈悲,自然行诸於外者皆为不杀之行为。不杀之所以
被视为善行懿举,不但因为它是行为的目标,而且更因为实践者皆能由此而得到
幸福的果报。反之,心怀瞋恨的人,不仅伤害他人,也为自己带来不幸。 杀生
是羞耻的谬行,因为它违背了慈悲的精神。实践不杀的人将会明了了爱的真谛,
并且获致安稳快乐。
这类的幸福达到了精神上的极致,因此欢喜不杀与长养悲心是二而为一的。
发慈悲心,就是在希望一切有情都能够得到安稳快乐。佛教的不杀生思想教导我
们从人皆惜生畏死的立场出发,并将这种自我宝爱的心理推己及人,进而发扬光
大。《法句经》有一句话很能反映这种思想:「一切皆惧死,恕己可为喻,己不杀
生,亦不被杀」。
奉行不杀生的教义,可以让人体悟爱的真谛,获致幸福安乐,从而达到精神
上的自在解脱。因为慈悲心的发起,先是祝愿一切有情都能得到幸福安乐,进而
唤醒一己心中的慈悲去对待无量无边的生命,从而心怀慈悲,涵容一切众生,此
即所谓的无量慈悲心。以此为基础,不杀生的修持将再达到所谓的慈悲心解脱,
亦即由慈悲心的开展而达到漏净意解、任运自在的境地。因此,佛教中的不杀生
思想,实则远超於泛爱一切有情的道德范畴,而能进一步在宗教层面上达到证悟
佛果的境界。因此佛教以各种方式来教导我们实践「不杀」,例如:八正道里面
的「正业」可以用来诠释不杀的思想。 此外,在「十善业」里,也将「不杀
」置於首位。 而佛陀教导善生在家居士正确的修持方式时,也是以「不杀」为
首的。
在家优婆塞、优婆夷必须遵守五戒。五戒中,不杀为第一。在家信众持戒不
杀,不但心中无有此念,且必须在行动上落实。姑不论其意向,一旦无法在现实
生活中实践,就是破戒。此类的犯戒虽无杀心,但与其相反的强烈私欲却在那里
作崇。在此情况下,必然为破戒而懊悔,而由内心至诚发出忏悔。佛教中不杀生
教义的重要性可从八关斋戒中的不杀生戒得知。八关斋戒是佛教徒每月持守的四
日斋戒。不杀生戒也是沙弥、沙弥尼十戒之首戒,在比丘、比丘尼戒律中的波罗
提木叉中也有详细的规定。据戒本中所列的第三条波罗夷罪中指出,比丘或比丘
尼若犯杀人戒将被驱摈,这是僧团中最严厉的处罚。佛教强烈谴责「以种种方
便,叹誉死,快令彼死」。
戒律中提及多种致死的方式,包括使用武器及设置陷阱,运用巧妙的心理策
略如扮鬼吓人等计谋,当然也包括不当医疗致死。就意图而言,从律本所记载的
例子之中,我们可以得知罪状轻重与犯罪当时的心态息息相关。「遣使杀」的中
人是很重要的,因为这涉及作为仲介的第三者。大致而言,如无不良意图,并不
构成犯戒。如同Andrew Huxley 所说,在《俱卢法本生》 中强调无意伤人不算
是侵犯别人,毋须为此懊恼。 此外,佛教视堕胎为杀生,自杀亦然。
伤害植物也是被禁止的 ,佛说:「净人不杀种子,不害草木。」 并称此为
「慈悲覆物」。 佛陀认为人类不应将一己之情感局限於自身,而应扩及一切有
情,以使其共沐於人类的慈心之中。佛陀教导我们:「无论多麽卑微的生命,都
不能予以伤害。」 甚至禁止将残食泻着草地或水里,为的是恐怕伤及生存其中
的生物。 佛说:「若杀生凶弊,极恶饮血,无有慈心于诸众生……此道受短寿。」
并认为「此业有如是报也」 。又说:「即使为了维生,也不得无故杀生。」
此外,非漉水不饮,因恐水中有虫; 非无子或却子净之果子也不能食用。
诸如屠宰、猎捕、捕鱼、强盗等凶弊血腥的职业,都是佛教所不认同的;
与切割、鞭笞、劫夺、偷盗有关的工作也都被认为是可憎的, 屠牛者「无量千
岁,受诸剧苦」。未曾见闻屠杀贩卖牛、羊、猪……或野生动物者,能享有富贵。
杀生者将遭受死堕地狱、恒受诸苦的恶报,即使投胎为人,也是生居下贱,丑陋
多病,见者不喜,胆怯惊怖,缺乏慈心,体弱多病,愁忧苦恼,至亲离散,早夭
短寿。
原始佛教时期允许在某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间接杀生」。例如,「听边地以
羖羊皮、羺羊皮、鹿皮为皮敷卧具」。 得非人病者可食生肉、饮血。在本生谭
中还指出:「在特别情况下菩萨得以杀生」, 尤其当他预知有害时。
古印度佛教「对於战争、农耕及食肉的看法远比血祭来得复杂。此三者虽涉
及杀生,但非怀有瞋恨的杀心」。 尽管佛教禁止比丘们参与军事行动, 武士
也不能加入僧团之列, 而且比丘们不准掘地, 但在些微地方还是有所抵触,
在律藏和经集等经典中载有称誉战争之事例,突显佛教在间接上对於战争的颂
扬,此外还有一些记载以战争为譬喻,例如鼓励僧人在与心灵交战时,须如武士
在战场伐贼般坚毅不拔。
在《供品本生经》中,记载菩萨在念及杀生者的时候,咒愿:「愿此有情省
寤恶果,远离杀业。」 并颂一偈如下:
「若知恶报临,生於极苦处;众生当止杀,杀者必忧苦。」
佛教的不杀生观包含两层意义: 消极面,指基於慈悲、自制及拔苦的心态
而做出伤害的行为(译者按:此指不得已之伤害)。 积极面,指基於相同动机
及意图而不予伤害。换言之,积极面的考量视(不得已的)伤害为不杀的推展。
因此佛教有关不杀的两层意义是非常切乎实际的。消极面的考量乃是基於世间充
满死亡及毁灭的事实,意识到无人能幸免,也无人能生於无害的世间。不杀的积
极面则伴随着一股道德理想,乏此则社会秩序、人类秩序和宇宙秩序均无以安在。
杀害行为无法完全消灭,乃至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在某些情
况下必须采取不杀的消极面,例如:为了灭轻痛苦或为保卫妇女的名节时,
必须做出不可避免的伤害行动。佛教也为伤害人类与伤害动植物两种类别之间作
了区隔。虽然伤害二者均有罪业,但程度不同。害人性命的罪业重於斫伐植物的
罪业,杀害心智完全发展者的罪业重于杀害心智未完全发展者的罪业。
佛教的不杀生思想也与所谓的农业革命产生了直接的关联。 实则,农业革
命是一种假像。Honer 认为,动物在经济效益方面的利用是造成祭祀不受欢迎的
部分原因。她曾经指出:「人们越来越认清大规模的祭祀对於心灵上与经济上所
造成的不良效果,这是注定它被唾弃的主要原因。」 此话虽有几分真实,但将
经济效益与祭祀无效之间拉起关系却有牵强附会之嫌。佛陀主张不杀生的根本原
因是出於慈悲心、同理心、平等心、宽容心与善美心,这种思想在原始佛教时代
一直都被讴歌赞美,并被认为是获致善报的行为。佛陀要求每个人都应当「以无
量慈心对待一切有情」, 而非仅以农作物为对象。否则如果佛陀认为这些动物
有助於农耕的需求,则应列入不得杀害的名单之列。但这些动物与农耕无关,故
其殒命自与农业无关。佛陀之所以批判将动物用来作为祭祠供品,是因为他认为
这是凶弊残酷的行为,也是不合情理、徒劳无功的行为。再者,由於牛只对於农
耕贡献极巨,因此在古早时代即被列入保护之列。在《经集》中记载,「老婆罗
门」被教以视牛为父母、兄弟、至亲好友,视牛为一切有益事物的来源,并为感
恩故,永不屠牛。从载有反对以动物作为牺牲的原始佛教文献,也证明了当时除
了婆罗门之外,这项行为并不为一般人所喜爱。再说,将经济效益与祭祀两者拉
上关系也是危险的,例如,假使我们依据推想而论定:「现今社会需要降低出生
率,而独身有助於降低出生率,因此僧团的独身现象反应了当时的经济需求。」
但我们知道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如果因为巴厘经典被认为是佛陀金口所说,具有圣言量,而主张佛陀允许食
肉;但,巴厘文献有没有被後人窜改的可能呢?大乘经典也被认为是佛陀金口所
说,却对食肉大肆抨击,并明确指出食肉违反不杀生戒的精神与内涵,且将使食
肉者成为杀生者的从犯,与佛教慈悲为本的教义背道而驰。但是否有什麽能证明
佛陀禁止肉食呢?遗憾的是,学者们对於大小乘有关肉食上的明显争议未曾作过
缜密的考究。此外,还有一项争议,即有些学者认为佛陀是吃猪肉而死,有些学
者则认为佛陀是食毒蕈而亡。根据巴厘藏经,佛陀并没有禁止食肉,比丘必须吃
「所有放进 内的食物」。
原始佛教虽准许僧人食肉,但也有下列例外:
1. 三不净肉不准食用:(1)见杀,(2)闻杀,(3)疑杀,亦即是疑此动物为该僧
而杀。这称之为「三净肉」戒。
2. 不准吃生肉。但为病因缘,可食生肉、饮血。
3. 由於某些原因,僧人禁食人、象、马、狗、蛇、狮、虎、豹、熊、狼。
三净肉戒虽然禁止僧人为食肉而杀生,而且一些当时社会习俗不宜吃的肉类
也在禁食之列, 但原始佛教对於肉食与不杀生的思想显然还是有矛盾存在。三
净肉戒虽然让僧人食肉得以免罪,但佛教却强烈地谴责宰杀动物的行为。近日常
见南传比丘啖肉,他们之所以认为食肉正当,不仅是因为巴厘经典中记载佛陀准
许食肉,而且有佛陀于信徒周那家中应供,食肉而亡为先例(腐肉致使佛陀食物
中毒),甚至自称他们是基於无爱无憎的感恩心,接受所有供养在他们面前的物
品。他们尽举佛陀的各种言论与行持来证明食肉是正当的,暗指既然佛陀都能吃
应供的肉食,他们当然也可以这麽做了。在《大般涅盘经》里面有相关经文的
记载,谓:
周那白佛言:「唯愿世尊慈允於明日与比丘僧共赴舍食。」世尊默然受请。……初
夜,铁匠周那寻於舍中设糕饼饮食与Sukara-maddava。
学者对Sukara-maddava 作了各种不同的诠释。Franke 将此字译为「柔软的
公猪肉」 Arthur Waley 则对此字作了下列四种解释:猪吃的软食、猪所嗜吃的
食物、猪肉中最软的部分,被猪所踏碎的食物。 在巴厘语中有许多由Sukara
(猪)形成的复合字。例如:复合字Sukara-Sali 在巴厘文献中指一种野生的稻
米。 如Waley 则引用K. E. Neumann 的话说:「在Narahairi 的Rajanighantu 中,
有许多的植物名称是以「猪」字为首的,例如Sukara-kanda/猪-球茎,
Sukara-padika/猪脚,Sukaresta/由猪发现的。最後举出的类似的字是
Sukara-maddava,意指猪的最爱,并认为这是一种蕈类(译者按:汉译本《长阿
含经》作「栴檀树耳」)……植物的名称通常用地方的方言来表达。摩竭陀国一
带最有可能将Sukara 解释为一种蕈类,但位於西部或南部巴厘佛教盛行的地方
对於此字则可能一无所知,甚或产生误解。」 事实上,T. W. Rhys Davids 将该
字译为「大量的蕈类」, 巴厘文的猪肉是Sukaranajsa。 Edward Thomas 则予
以更正:「此字……显然不是我们想像中的…『Sukaramajsa/猪肉』。」 C.A. F.
Rhys Davids 则指出:「与猪肉有关的复合字曾经出现在一部经中,该经描述一位
在家信众邀请佛陀前往受供,这个字就出现在一份详细的功能表里。但Maddava
却与肉无丝毫关联,[T. W.] Rhys Davids 的说法比较合乎逻辑,他指出有一道菜…
…其根如蕈类,常为猪所觅食,因此被称为「猪的最爱」。这种根茎类的植物实
际上我们也有──唯一般论者不知──即所谓的「欧洲花生」pignut(直译为猪
坚果),是一种像坚果类的球茎,又称为earthnuts,猪和孩童都爱吃。」
周那邀请佛陀到家中应供,所以他不可能供养猪肉给佛陀,否则就违犯了三
净肉的规定,即使我们认为此乃佛所制戒。关於佛陀有关佛陀对於饮食的规定,
供养者通常会徵询阿难的意见。我们从律藏中阿难和婆罗门的一段对话即可明显
得知:
「尊者阿难,如我以米粥、油蜜(供僧),不知瞿昙尊者应允否?」
「善哉,善婆罗门,我当禀佛。」阿难即白世尊。
「善哉,阿难,听其备办。」
「善哉,善婆罗门,汝可备办。」
如果说佛陀在考量诸多情况之後准许肉食,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佛陀曾经
严词谴责以动物作为供品,并强烈抨击屠宰、猎捕、装设陷阱等残酷血腥的交易
行为,实在很难想像他会嗜食这些动物的血肉。对於食肉者而言,无论动物是否
因为他而被杀,对於屠宰交易及这些无辜众生的横死,都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佛陀无数的言教中可以得知,佛陀对於一切有情向来秉持着无限的慈悲心与尊
重心,例如,他曾告诫僧徒必须携带漉水囊,以免不慎导致水中微生物死亡,我
们实在很难想像佛陀会允许食肉。僧人受过道德的训练,无论是人格的力量或人
生的目的都与世间俗人大不相同,是以应能抵抗一般人所经不起的的感官欲乐
。有关食肉的经文显然是被僧人或抄写的人所窜改了。三百余年来的经典是用口
口相传的,因此不但包含稍早的部分,也纳入了晚期(加入)的部分。
在Puttamajsa Sutta中,佛陀教诫徒众:不应为欲乐而食,不应为贪爱而
食,不应为声名而食,不应为色胜而食,而仅为资生而食。尽管民以食为天,但
众所周知,食也是诱惑之源,因为经由味觉便能引发贪欲,诸多节制饮食的主张
於焉产生,尽管还不致於到达苦行的地步。理想中的僧人形象是言行有度,饮食
节制的。 口腹清淡者饮食节制,自然易於满足,且安稳平和。 反之,饮食无
度者,行事轻率,缺乏智慧,只为欲乐、骄慢、色胜、贪婪而食。
一个主张慈悲喜舍,处处为众谋福的宗教, 其教主必然是每日眼观世间,
垂慈救度, 应当不会允准食肉。而一个好的佛教徒也应该具有慈悲心, 不会
为了支命维生而啖食众生肉。以肉填腹者实乃屠夫之从犯,即以最普遍可见的动
物如牛、羊、鸟、鱼而言,如果没有人吃它们,它们就不会被杀害。除了屠夫、
猎人、渔民为了吃食而杀生之外,占绝大多数的肉食者虽仅负间接杀害之责,但
无法免於杀业的罪报。因此,巴厘三藏中对於直接或间接食肉予以轻恕的说法(包
括三净肉的规定在内),显然是佛灭後肉食的比丘所窜改的。
【注释】
Atha yat tapo danam arjavam ahimsa satya-vacanam iti, ta asya
daksinah(Chandogya Up. III. 17.4).
Christopher S. Queen, “The Peace Wheel: Nonviolent Activism in the
Buddhist Tradition,” D.L.
Smith-Christopher (ed) Subverting Hatred: The Challenge of Nonviolence in
Religious Traditions,
Boston: Boston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21st Century, 1998:25-28.
《律藏一》第八十三、八十五、一九三页;《长部一》第四页、《长部三》第六十八、
七十、一四九、一八二、二三五页;《中部一》第三六一页、《中部三》第二十三页;《
经
集》第二四二页;《小诵经注释》第二十六页;It.63;《本生经三》第一八一页;《人
施设
论》第三十九页;《长部注释一.吉祥悦意》第六十九页;《饿鬼事经注释》第二十七页
後、三十三页。
《长部一》第五十二页。
其它的四戒是:2.不盗、3.不邪淫、4.不妄语、5、不饮酒。
F.L. Woodward 译,《增支部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第一八三页。
T.W. & C.A.F. Rhys Davids 译,《长部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第三○七页後。
《长部一》第七十九页。在《法句经》第二七五偈中,也有类似的文句,指出:不以杀
生,而得梵行,但以不杀,而得梵行。
「以怨止怨,终无止息;以慈止怨,古仙人道。」(《法句经》第五偈)「自不杀生,
不教人杀;自不偷盗,不教人盗;慈心施予,无有怨仇。」(《增支部四》第一○四页
「为仁不杀,常能摄身,是处不死,所适无患。」(《法句经》第二二五偈)「瞿昙弟
子,意常觉寤,昼夜念慈,心无克伐,安稳快乐。」(《法句经》第三○○偈):「我为
善友,悲湣一切,常行慈心,所适皆安。」(《长老偈》第六四八偈)
《法句经》一二九偈。
《中部三》第二五一页。
《长部三》第二六九页。
《长部三》第一八一页。
《律藏三》第七十三页。
《本生经三》第三六六—三八一页。
A. Huxley,”The Kurudhamma: From Ethics to Statecraft.”Journal of Buddhist
Ethics, Vol.
2,1995:191-203.
《律藏三》第七十三、八十二页。
波逸提第10、11。
F.L.Woodward 译,《增支部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第二二二页。
《经集》(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五年)。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XVII.30.XX.128.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同注 ,第二十二页。
I.B. Horner 译,《中部三》(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四—一九五九年)第二五○
页
。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X(2).39.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E.M.Hare 译,《增支部四》(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五—一九七○年)第一二九
页。
《律藏三》第三页;《本生经一》第八十三页。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XX .75,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C.A.F.Rhys Davids、S.S.Thera 译,《中部二》,第一七一页;《增支部三》第三八
三页;《人施
设论》第五十六页;《人施设论注释》。
F.L.Woodward 译,《增支部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第二二三页。
C.A.F. Rhys Davids、S.S. Thera 译,《中部二》第一七○页。
E.M.Hare 译,《增支部三》第二七三页。
H. Sadhatissa: Buddhist Ethics:Essence of Buddhism, New York: G. Braziller,
1970:89.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X VII .39,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本生经三》,第二九六页。
《本生经二》,第二六五页。
I.B. Horner, Early Buddhism and Taking of Life, D.R Bhandarkar, K.A.
Nilakanta Sastri et al (eds),
B.C. Law Volume, I, Calcutta, 1945:443.
《律藏四》第一○四—一○八页。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XIII .196, 230.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律藏四》第三十三页。
参见:《增支部二》,第一一六页、《增支部三》,第八十九、一○○、一六一页;《
本生经二》,
第二七六页。
《本生经一》,第一六八页。
同注 。
参见:for example, amongst others R.S. Sharma: Materical Culture and Social
Formation in Ancient
India, first edition,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l, 1983, paperback
reprint, Madras: Macmillan,
1992: 96.
同注 ,第四四○页。
参见:F.L.Woodward 译,《中部五》,﹙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第一四九页。
同注 ,第二十五页。
《经集》(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五年)。
同注 第四四二页。
G. C. Pande: n the Question of the Social Origins of Buddhism, ahesh
Tiwary (ed),
Bodhi-Racmi, New Delhi: Motilal Banarsidass, 1984:6.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III .155,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I.B. Horner 译,《中部二》,第三十三页;《律藏一》,第二九八页。
《长部二》第五页。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X VII .49,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X VII .85,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C.S. Singh, Meat-Eating and the Rule of Tikotiparisuddha, A.K. Narain (ed),
Studies in Pali and
Buddhism, Delhi, 1979:104-05.
《长部二》第一二六—一二七页。
参见:Sukara 词条,T.W. Rhys Davids & W. Stede 编, Pali-English Dictionary(
伦敦
: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二一~二五年);H. Oldenberg (Ibid) and Fleet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London.)认同此义。
Ivan Morris, Madly Singing in the Mountains: An Appreciation and Anthology
of Arthur Waley:342. 《本生经六》第五三一页。
引用R.P. Kapleau,第二十四页。
T.W.& C.A.F. Rhys Davids 译,《长部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第一三七页。
sampanna-kolav sukaramamsa (pork with jujube),《增支部三》第四十九页。
Edward Thomas,The Life of the Buddha, London: Routledge, 1949:149.
C.A.F. Rhys Davids, A Manual of Buddhism, London: Sheldon, 1932:260.
F. Max Muller ed., 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X VII .88, reprint,
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相应部二》第九十八—一○○页。
《相应部一》,第一七二页;《经集》第七十八页。同注 ,第七○七页。
《人施设论》,(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三年),第二十一页;英译本第三十一页
。
《相应部四》第三一四页;《增支部二》第二一○页、《增支部三》第九十二页、《增
支部四》第二四九页;《人施设论》第五十七、六十八页。
《长部二》第二三七页;《无碍解道一》第一二六页後;《饿鬼事经注释》第六十一、
一九五页。
《长部二》第二四一页後。
【缩略语】
A R. Morris & E. Hardy 编,《增支部》,五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五
—一九○○年)参考英译本:F.L. Woodward 译(第一、二、五册);E. M.Hare 译(第三、
四册),《增支部》(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五—一九七○年再版)。
BD I.B. Horner 译,《律藏》,六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三八—一九六六年)。
D T. W. Rhys Davids 及 J.E. Carpenter 编,《长部》,三册(伦敦:巴厘圣典协
会,一八九○—一九一一年)参考英译本:T.W. 及C.A.F. Rhys David 译,《长部》,
三册(London:SBB: 1899,1910,1957 再版)。
DA T.W. Rhys Davids、J.E. Carpentier、W. Stede 编,佛音之《长部注释.吉祥悦
意》,三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六—一九七一年)。
DB T.W. 及 C.A.F. Rhys Davids 译,《长部》,三册 (London:SBB:1899,1910,1957
再版)
Dh Narada Thera 编译,《法句经》(Kuala Lumpur:Buddhist Missionary Society, 1978)
GS F.L Woodward 译(第一、二、五册);E.M. Hare 译(第三、四册),《增支部》(伦
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五—一九七○再版)
IT Indologica Taurinensia, Turin.
J V. Fausboll 编,《本生经》,七册(London: Trubner & Co: 1977-1897);参见
Cowell 及其他之英译本,六册(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一八九五—一九○七年)。
KhA 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编,《小诵经注释》,一九一五年。
KS C.A.F. Rhys Davids、S.S. Thera 译(第一册);C.A.F. Rhys Davids、F.L. Wood
ward 译(第二册);F.L. Woodward 译(第三、四、五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年
—一九五六年再版)。
M V. Trenckner、R. Chelmers 编,《中部》,三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
八—一八九六年)参考英译本:I.B. Horner 译,《中部》,三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
一九五四—一九五九年)。
MLS I.B. Horner 译,《中部》,三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四—一九五九年)。
PED T.W. Rhys Davids、W. Stede 编,《巴英辞典》(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二一—
二五年)。
Ps A.C. Taylor 编,《无碍解道》,二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一九○七年
)。
PTS 巴厘圣典协会。
Pu 巴厘圣典协会编,《人施设论》,一八八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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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A 伦敦巴厘圣典协会编,《小部.饿鬼事经注释》,一八九四年。
S M.L Feer 编,《相应部》,五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四 —一八九
八年);参考英译本:C.A.F. Rhys Davids、S.S. Thera 译,《中部》第一册;C.A.F.
RhysDavids、F.L. Woodward 《中部》第二册;F.L. Woodward 译,
《中部》第三、四、五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五○—一九五六年再版)。
SBE F. Max Muller 编,The Sacred Book of the East, 五十册(Delhi:Motilal
Banarasidass)。
Sn V. FausbOll 编,《经集》(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八五年)。
Th. K.R. Norman、L. Alsdorf 编,《长老偈》(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六六年)。
Vin H. Oldenberg 编,《律藏》,五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八七九—一八八三
年);参考英译本:I.B. Horner 译,《律藏》,六册(伦敦:巴厘圣典协会,一九三八—
一九六六年)。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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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当学佛之大慈大悲,实行戒杀放生方是学佛之行。是以学佛者,不仅持律戒杀,
尤当竭力放生,方合我佛慈悲宗旨。
~圆瑛大师劝放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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