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ggdrasils (尤克特拉希尔)
看板Buddhism
标题三十舍忏─18接受金钱
时间Fri Dec 25 06:15:51 2009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李 凤 媚
依《Vinaya PiTaka》所载,转述制定戒律的原因,如果戒条在成为定制前有数个制戒因缘
,文中仍只摘录第一个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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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saggiya 18. (Sv. 4, nissaggiya 18, 1; Vin.III, p237.) │
│ │
│Yo pana bhikkhu jAtarUparajataM uggaNheyya vA uggaNhApeyya vA │
│ upanikkhittaM vA sAdiyeyya, nissaggiyaM pAcittiyan ti. │
│ │
│ 若有比丘接受或命人接受金银1,或是允许放在一旁2,犯舍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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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时,优婆难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居士预留的肉被儿子 │
│ │ 吃了,所以用钱代替肉供养比丘;优婆难陀接受了钱後,居士批评比丘也像 │
│ │ 在家众一样接受金钱。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时,优婆难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 │
│ │ ,居士预留的肉被儿子吃了,所以用钱代替肉供养比丘;优婆难陀接受了钱 │
│缘│ 後,居士批评比丘也像在家众一样接受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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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1.对象:金钱 │
│ │2.方式:(1) 接受﹑ │
│相│ (2) 请别人代收﹑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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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1.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别人代收金钱後,不当作是自己的,只是加以保管3 │
│ │ 。 │
│犯│2.比丘精神失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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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五分律:若比丘自捉金银及钱,若使人捉,若发心受,尼萨耆波逸提。 │
│ │僧只律: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举、染着者,尼萨耆波夜提。 │
│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捉钱,若金银,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萨耆波逸提。 │
│ │十诵律:若比丘自手取金银,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萨耆波夜提。 │
│ │根有律:若复苾刍自手捉金银、钱等,若教他捉,泥萨只波逸底迦。 │
│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should take gold an silver, or should get │
│ │another to take it (for him) , or should consent to its being kept in │
│ │deposit (for him),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
│注│forfei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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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jAtarUparajataM:金银。〈语词解释〉238页:「金」(jAtarUpa)即黄金。「银」
(rajata)即铜钱﹑木钱﹑树脂钱等。所以「金银」主要是指可以买卖东西的保值物,
翻译为现代的用语即是「金钱」。
2.〈语词解释〉238页:心想,「这是尊者的东西」,而加以存放。是说为比丘收藏金钱的
人,清楚地知道是比丘的钱,而加以存放。
3.这个不犯的条件是说,虽然接受了金钱,但却不当作是自己的金钱来花用,而加以保管
。《善见律毗婆沙》777页举出一例:居士用金钱供养比丘,虽然比丘说:「不能接受金
钱」,但居士说:「我已经决心布施,不可以再带回去」,便把钱放在地上走了,这时
候比丘就必须看守金钱,等候其他居士来为他处理。
所以从戒条和不犯中可以知道,构成犯戒的重要条件并不是接受金钱,主要是如果比丘本身愿意接受金钱,且把金钱当作是自己的话,便犯了舍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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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里对整个的(修行)过程有系统描述是很精密的,但实际的经验却超越经教研
究。研究无法告诉你:这就是无明升起的经验,这就是行的感觉,这就是特殊的意识,
这就是身与心各个不同元素的感觉(受)。---阿姜查《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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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odofmoon:推巴利文原典~圣戒的流传 220.136.12.173 12/25 09:07
2F:推 SamuelLuo:推!汉传很少人在奉「不持金钱戒」了! 07/16 18:40
3F:推 SamuelLuo:整理得用心又详细!推! 07/16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