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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ue Mar 31 19:07:46 2009
藏传佛教中观哲学(Dependent-Arising and Emptiness)
Elizabeth Napper着/刘宇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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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喀巴与现代诠释者:不及派
第六节 宗喀巴的立场
一、《中论》的目标
对於“龙树所破是什麽”的问题,上述已引述过三个诠释,若要就此作出回应,则这
必是围绕诸如《中论》一类龙树思辨着作的旨趣为据才能做出论断。很多抱有类似上述引
文观点的论者,在推敲过龙树论点成立与否後,都下结论称:不是他在工作目标上没取得
成功,就是他的目标并无什麽高深之处。R.Jones 在一篇持一般观点的文中总结道:
这表示真实并非已被蕴涵在概念知解内,也不是有一与观念对应的名言所依止处
;但这却又不是说,被我们运用的名言概念所标签的事物是一般意义下“不真实”一词所
指的那种意思……我想,所有这些都表明,龙树充其量只是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获得成功
。一如 Ronbinson 也下过同样的结论:龙树的思路不过就是古来已有哈哈镜的翻版。因
而提出严重的质疑:是否可真如龙树所认为般,一旦透过点出这些困窘,便能去除观念的
成见,并熄灭苦恼,从而实现预期的宗教理境。
而 Douglas Daye 指出中观的亲证空性其实就只是一种“治疗策略”,借此使人察觉
语言与事物(这包括被称之为“自我”的事物)之间的分野,他的结论内说:
中观确能灵光一闪地带来对语言问题的洞悉,为人类的好奇心带来诱惑,并对我
们借由语言及文化有色眼镜所投射的约定俗成观点保持质疑的警觉。
如果这一切就是中观抉择的成果,则宗喀巴恐怕是第一个认为它们的作用委实颇为有
限的人。当然他并不认同成果只限於此,因为他首先并不同意先前所论列的就是中观所要
评破的。对宗喀巴来说,龙树《中论》远不只是 Richard Robinson 所谓的“智力游戏”
,却是一部以寻求深刻转依为目标的宗教典籍。他说:“《中论》内所说的一切正理思择
,皆为使有情证得解脱。”并引月称及佛护着作为经证来支持这一立论:
佛护称:缘起教法所学为何?师情慈悲,谓众生为诸苦所困缚,有关诸法实义的
教法正循此以求解缚,故始授缘起论。再者,月称《入中论》称《中论》思择非为执
辩,而为解脱故。
所以解脱才是中观的目标,而不只是“除去我们戴着去看世界的语言有色太阳镜”,
却是要从流转及其所系缚的诸苦蕴中解脱出来。
二、指认无明
由於龙树《中论》并非只志於破斥其他体系,而更要教授能达至解脱的法门,故从宗
喀巴的观点来看,《中论》必然要破斥足以障碍解脱的力量。纵使其他诸体系的错误观念
的确落入中观所要破斥的范围内,但它们不是把众生系缚於流转的主因,从而不是修道过
程中所首要专题破斥的“所破事”。首要专题破斥的是行者自己俱生妄见,这尤其指被视
作流转的根源或因由,即“无明”。虽然宗喀巴不会同意 T.R.V.Murti 视独断论才是流
转的原因之提法,但如果能以“无明”取代独断论来作为流转的原因,则宗喀巴倒反会同
意 Murti 对中观目标之看法:
中观学旨在驱除我们的独断论心魔。它摆出遣荡的姿态才能更有力地使一己与常
、我独断见的心灵划清界线。求证清净的愿力推动着中观的辩证论,从独断论的纠缠
与障碍获得解脱。
“无明”(ma rig pa, avidya)顾名思义就是指“不知”。这对宗喀巴来讲,不只
是一般所说的“无知”,更是指违反知识;这里“知识”不是泛指一般知识,而是专指有
关真实的知识。无明是特殊的妄分别见,即:在无自性处误见有自性。克越“无明”的方
法是破斥其所缘,即认识到不存在“自性”。故龙树《中论》破斥的是“无明”所执持的
对象,而这在他的中观系统内就是指“自性”。龙树所破斥的“自性”(svabhava)就是
指“自性有”,对它的破斥并不是只如 Christian Lindtner 在其论述中所表示的那麽轻
松简单,即不外就是注意到它:
借着点出在经验可及的范围内,没有东西可被思议为独立於其他事物之外,龙树
只是想唤起注意:“事物并没有自性”之实情,意即“无自性”(parabhava)。(
《中论颂》第十五品,第3颂)
反之,执持“自性有”,即事物是有实自性地存在乃是一俱生(sahaja, lhan skyes
)妄分别,支配着每一个流转的众生,不论其是否受过教育或属哪一道的众生等。只有透
过全面而持续精进的修持才可克越之。故龙树在其二十七品中,以正理的无限变化,从各
种角度反覆破斥这种妄见的对象。按照这种做法,最终才可克服它而达至自流转中获得解
脱的宗教目标。
三、宗喀巴的泉源
宗喀巴经过一定的步骤後才达至这一立场,他还援引印度中观师的论着作为每一步骤
的经证。说龙树以解脱论为根本意趣,这提法不仅来自前述对月称及佛护篇章的理解,而
且更是直接以龙树本人着作为据。例如宗喀巴在《广论》引述龙树《六十如理颂》最後一
颂:“此善愿众生,集修福智粮,获得众福智,所出二殊胜。”并回向经典福德予追寻解
脱道的众生。这同样亦是龙树在《劝诫王颂》中所流露的态度,由於已甚为明显,因而宗
喀巴也省得再去引述它。当然我们还是可以引述一段意义重大的归敬偈引文:
为爱法大王,我当说由法,流注法器人,先说乐因法,
後辩解脱法,众生前安乐,次後得解脱,善道俱名乐,
解脱谓惑尽,略说此二因,唯信智二根。
龙树随即解释持戒行善能在流转内入善道,惟亲证无我教法才能在流转中获得解脱。
有关众生解脱的障碍,这课题有两种切入的进路:从所缘讲,是“妄分别所缘境”;从能
缘讲,是“妄分别识”。二者皆属“所破事”。所缘的“自性有”是“理所破事”,而所
谓以正理破“自性有”,其实是指正理证明及显示出根本不存在“自性有”,从而使人不
信持“自性有”。能缘一方的“所破事”,是指能妄立自性有的“无明”,它是“道所破
事”。而“道智”(path consciousness)是指能亲证空性的“慧”,它直接对治妄分别
及与空性相违的“无明”,并根除之使其不能再起。宗喀巴认为“理所破事”是基本的,
因为在破斥妄分别所缘境之时,“道所破事”自然同时被克服。他解释说:
故此所破须所知中无,有则不能破故。虽如是无,然能发生增益执有,故定须破
。破除之理,亦非如以锤击瓶,是於无令起知无定解。若定解无,即能遮遣执有乱识。
在《广论》中,“所破事”的主要重点是放在“理所破事”,即“自性有”。而宗喀
巴对“无明”(即“道所破事”的“妄分别识”)之评论,则是在标举他对“所破事”的
自宗义,并破斥过尤及不及两派後,放在篇幅颇长的“所破事”一节的结尾处。为说明“
无明”的性质及其无时不在,宗喀巴引述了龙树、提婆及月称的很多篇章。例如龙树《七
十空性颂》说:
因缘所生法。若分别真实,佛说为无明,彼生十二支,见真知法空,无明则不生
,此是无明灭,故灭十二支。
提婆《四百论》(第六品,第10颂)称:
彼是为实执,如身根於身,愚痴偏安住,故坏痴能坏一切诸烦恼。
故此“无明”(或云“虚妄”,藏:gti mug,梵:moha。这两个词是对等的)是所
有其他“烦恼”(藏:nyon mongs,梵:klesa)的根本原因,灭除诸烦恼的关键在先灭
除“无明”。对於何谓“无明”,月称在其《(入中论)自注》中已非常清楚地说明这一
点:
愚痴无明,法非有性而强增益,於见自性障覆为性,名曰世俗。
“无明”把“有”强增益(sgro'dogs,梵:samaropa)为“自性有”(rang gi
ngo bo,梵:svarupa),而“自方有”其实就是“自性有”的同义词。龙树及印度疏释
家们已无数次明白指出,所要破斥的就是“自性有”。宗喀巴引述一段来自龙树《回诤论
自注》,意思明白清楚的句子:
然一切法皆无自性,诸愚众生,为无明蔽增益自性,如於幻士愚其原无士夫实体
,惟为令解自性非有。故汝说云:若性非有,即无语言,不假语言,自性非有亦极成立。
月称亦标明中观所要抉择的是:“我等观察惟为寻求自性故,我等於此破除有性诸法
。”
四、“自性有”与“有”的差别
前文已锁定“无明”及其所缘,即“自性有”。宗喀巴抓住这一点作为他诠释中观时
的关键,去区别四类不同的事物:
(1) “有”(藏:yod pa,梵:bhava)
(2) “自性有”(藏:rang bzhin gyis yod pa,梵:svabhava)
(3) “自性无”(藏:rang bzhin gyis med pa,梵:nihsvabhava)
(4) “全无”(藏:med pa,梵:abhava)
宗喀巴解释道:尤其要明了的是当龙树破“有”时,他真正要破的是“自性有”,因
而事物不是具自性地存在。当他破“无”时,他真正要破的是“全无”,因而不是没有事
物存在。故尽管它们不是自性地存在,但它们确是存在的。换另一个方式来说,龙树《中
论》所经常使用的术语如“有”(藏:yod pa,梵:bhava,asti)及“无”(藏:med
pa,梵:abhava,nasti),被宗喀巴加上非常特殊的意思。部分西方的诠释者也采取类
似的立场,例如 Richard Jones 说:
极端重要的是,必须要注意到,对龙树来说,即使连“是”(asti)及“不是”
(nasti)等词都是具专门意义的特殊术语……“是”专指“自性”的存有,龙树用此来
指“实有”。“不是”其实是指断灭见(annihilationism 梵:uccheda),即前述“实
有”的毁坏。“不是”不包括“无自性有”。
这样的理解方式开拓了一个理性处理龙树的论着的立场,从而远胜诸如 Mervyn
Sprung 一类的观点。Sprung 认为龙树及月称要破遣动词“存在”(to be)的存在论意
涵,他再顺此而推出意料之内的结论,即中观是在对自然语言作“阉割”。这样的观点使
Sprung 面临严重的疑问:“对一套认为它自己能证明‘有’(existence)、‘是’(
isness)、‘存在’(being)等观念皆空的哲学来说,到底还能如何对哲学的中心关怀
作有意义的讨论?从而,当语言欠缺‘存在’(to be)一动词的意义时,它看来不外是
幻想。”
宗喀巴力图保持一个可维系语言有效性的系统,尽管龙树表面上否认可有效地运用动
词“存在”,但宗喀巴却视龙树的遮破为一种非难,而远胜於视其为一种心理真实。亲证
空性前,众生不大能掌握“有”与“自性有”之间的差别。故此攻击“自性有”会被经验
性地认为彷佛攻击“有”。鉴於众生是如此拼命地执持“自性有”--这就是把众生系缚
於流转的根本原因--龙树用强烈的字眼表达遮破,以致表面上看来,连“有”(
existence)本身也似乎被攻击,所以这不失为一猛利的方便善巧法门。
当然,区分心理真实与存在论事实是很重要的,虽然一般众生不能在经验中区分“有
”与“自性有”,但这二者确实不同。在亲证空性後--即亲证没有自性後,世俗有(
conventional existence)分毫未损。因而龙树并非遮破一切“有”,而只是破“自性有
”。再者,在宗喀巴的年代,有很多西藏学者自许为持中观见,但宗喀巴认为它们大多都
只是断见。为了对治断灭见,宗喀巴从文字入手,强调“有”与“自性有”之间的分别,
尽管对一般人而言,一时还暂未能在自己的体验中验证其间的分野。
所以对宗喀巴来说,由於万法皆似现为自性有,故自性有是经验地与个人感官体验共
延(coextensive),而这妄见是使众生系缚於流转之因由。龙树所要破斥的“自性有”
显然不仅是指其它的宗义系统、语言或论理。宗喀巴认为,尽管其他系统对事物所作的论
列都不为中观所同意,但这些系统都只是“分别妄执”而不是“俱生妄执”。“分别妄执
”只发生在学习妄谬宗义系统者身上。但是,对自性有的妄执持并不只是学习所得,亦非
如 B.K.Matilal 所述般仅属预设。反之“自性”执是“俱生妄执”,它是如斯顽强有力
,以致把事物扭曲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使其似现为“自性有”,尽管据抉择所得,事物是
完全没有“自性”的。
五、其他宗义不一定都是“所破事”
据宗喀巴所说,其他系统的立论远不足作为流转的根源,因而也不是龙树遣破的根本
对象。对这些观念的计执应被拔除--那倒不是说,不应破斥其他宗义,换言之它们还是
要被破斥的--但它们不是根本的破斥对象,当破除俱生无明所缘时,自然会连带破斥宗
义。如宗喀巴说:
无明所执之境为根本,自他宗部诸师,而更增益众多差别。若拔无明所执之境,
如拔树根,则由邪宗一切假立一切俱断,故具慧者当知俱生无明所执之境,为所破之根本
,不应专乐破除宗派妄计分别。以破所破事,非无事寻事,是见邪分别心执所破事,系缚
有情流转生死,故破其所境。能於生死系缚一切有情者,是俱生无明故。分别无明惟邪宗
方有,为生死本不应理故。故能於此分别决定,极为切要。
故宗喀巴认为:优先要破斥的,并不仅仅是任何其他宗义。当然,据宗喀巴所解释的
龙树,其他宗义所以要被破斥,乃是在於其他宗义是基於“自性有”的观点去论述基本的
理论,尽管这些宗义在表述自己的立场时,并一定直接用“自性有”这一字眼。对於该类
宗义体系来说,事物的所谓存在,一定是指自性有。何以是这样?除应成中观以外,所有
佛教学派皆称,事物如果存在,就总是在当中有某些什麽可被指认为“自性有”;但应成
中观否认这种论点,并指责这种说法就是“自性有”所露的端倪。若从应成中观的观点来
说,其他系统不论其有否明白说出来,实在都把存在定性为自性有。总之,不论明言与否
,因於其“自性有”立论,所以其他体系的观念皆被列为龙树所要破斥的一类。据宗喀巴
对龙树的诠释,龙树并非如 Robinson 所指责般,在以自相矛盾的方式定义好些词语後,
对其对手的观点作任意武断的解读;反之龙树是要推演出“自性有”所必然意涵的後果。
Robinson 这样描述龙树的操作模式:
龙树有一标准的破斥机制,其模式可概括如下:A与B之间透过C联系起来,则
A及B一定或是全同或是全异。如果它们是全同,则便得不出C,因为C作为中介项
,必须有两个项。如果A及B全异,则也得不出C,因为全异的两项事物毫无共通基
础,不能连系。所以A与B之间有C作联系是不能成立的。
如 Robinson 称,这种公式会直接引发疑问,因为它是如斯随意地广泛应用於几乎任
何假设,而且看来也与常理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这确是问题所在。一如格鲁派所诠释的
,尽管对於那些没有强烈意愿去运用技巧否证“自性有”的人来说,“自性有”是既可被
想像,也可被允许的,但“自性有”还是与常理冲突。在这种情况中,我们应保持警觉,
提出理性质询。而能堪破“自性有”妄分别,就要依赖於保持警觉、运用分析思择以揭发
其不能通过决择的检证。
我们其实不是以全同或全异等一类逻辑前提来设想事物。反之,却是用非分析(
non-anaylytical)的方式去坚持事物是“自性有”的存在,而不是概念地去设想“自性
有”。“自性有”是“言过其实,不合实情的稳固性”,也指独立的自性存在。这种“自
性”所试图确立的,是能承受龙树分析抉择的能力。在这种存在模式中,事物间的惟一可
能关系只是绝对一体性或完全差异。这就是“自性有”的逻辑结论。我们不是非要如此设
想不可,并且也是得以破斥“自性有”妄分别的钥匙。故若能证明这些关系是不可能,则
事物的“自性有”便被破斥,并因而能堪破自性有的妄分别。再者,借着破斥“自性有”
,立论於“自性有”的体系也自被破斥。
一如 Robinson 指出:“龙树破斥的有效与否,实依赖於他的对手是否真的采取‘自
性’或‘自性有’去下定义。”而 Robinson 认为龙树称,持“自性有”见者,确会引生
自相矛盾。龙树本人其实没有明白地提过这样的推论。宗喀巴把“自性见”连结上非应成
派佛教学派对“人”的看法,即视“人”为自性有之观点,因为人都不甘心於只作为“唯
名施设有”意义下的“人”,而企图借助分析抉择,在“人施设”当中找出可视为“人”
(之“自性”)的所依处。故源自宗喀巴的诠释传统发展出前一章所述及的标准,来决定
体系内是否有可被分析抉择所发现的“自性有”标志。也许,任何不具“自性有”立场的
体系皆不属龙树所破的范围。
六、不破正理
宗喀巴没有明确提出正理或语言是否属中观所意图遮遣的项目。当然,他大部分的论
证,都着墨於反对把中观说成不外是只懂破斥其他体系。同样的观点亦可在此作援引。这
里出问题的是“自性有”,而非单纯由於其他宗义、正理及名言。对一切众生来说(而不
只限於人类或人类当中使用名言及正理者),系缚於流转乃源於“自性有”妄分别。
不但破斥论理方法及其原则皆非逆转俱生妄分别之道,宗喀巴认为与其说龙树是要攻
破正理,毋宁是接纳其基本原则去应用正理以破斥“自性有”。这一点已在前一章有所述
及(第四章论“四句”一节),并将在下文进一步交代(第七章第一节)。总而言之,宗
喀巴不认为正理有什麽内在缺点。反之,他发现它是一能达致谛实的可靠工具。这是他诠
释中观的首要资源,他发现这一点也能用之於龙树。
七、单纯语言不被破斥
在佛教哲学内,语言问题的性质有异於其在西方哲学内的性质。一如 Mervyn
Sprung 指出,印度中观师如龙树、提婆、月称等,都没有标题地开展语言哲学。而事实
上,没有一个梵文词汇具有与英文“语言”(language)一词对应的系列含义。同样,在
藏文中也没有。自休谟(D.Hume)时代始,西方即划分对象与观念,其引申的结果是,语
言问题的焦点从经验世界中完全撤离。但这种观点从来没有以类似的格局见之於佛教内。
当然,佛教探讨了很多被列为西方语言分析的议题,不过在此应首先规定这类讨论的
目的是什麽:(1) 中观对语言性质及功能是否有特定的理解,足可使中观有其不共的论点
,从而与其他佛教学派清楚区分开来。(2) 用西方语言分析去诠释中观,这是否能准确地
表述中观系统。事实上,宗喀巴本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语言问题,而他所据的印度中观师们
也没有类似的论述。故在下文,笔者运用宗喀巴的论证步骤及援引宗喀巴身後的格鲁派疏
释传统为补充材料,以其所蕴涵的原则,来讨论笔者对此的观点与意见。
第八节 语言分析
语言分析是否精确地表述中观,这问题需要谨慎考虑。时下看待中观的一种时髦而流
行的方式,是基於与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论着作比较而提出的诠释。这种方式如此流
行,以致 David Loy 最近在《哲学:东方与西方》期刊内的一篇论文中称:这已是西方
中观诠释的两道重要主流之一。在这些比较中,很多都紧贴宗喀巴的观点。例如
R.Thurman 说:
维特根斯坦及中观的“无我”分析,是意图迫其对手更深入地看透事物,并考察
他对事物的评估。
若有人如 Chris Gudmunsen 般认为,这些分析是要表示“根本不存在名言所要表达
的本质”,而“本质”又被理解成类似客观的内在性质,则这便非常接近宗喀巴所说的中
观。当然,语言分析还是有很多种不同路线,各自得出的观念不见得都为宗喀巴所同意,
因而若不加简别,确有导致误读中观及扭曲其要旨的危险。故,尽管笔者同意 Chris
Gudmunsen 的书《维特根斯坦与佛教》(Wittgenstein and Buddhism)很有贡献,而
Gudmunsen 也清楚表明,在中观与维特根斯坦之间,的确有很多类似论点。但笔者仍会
仔细考察好些篇章後,据宗喀巴的中观诠释,标明其间的正反分野。Gudmunsen 把中观诠
释的两条主线对扬起来--康德式的主体进路或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进路--并称:
循康德式进路入手处理空性会得出“绝对根据”的结论。而维特根斯坦式的进路
则能突显出空性所涵“不为所缘境的预设困囿”之自在,而这类预设则是基於特定的
语言观。所谓“知道X是性空的”,那就是指“知道我们在表述X时,运用及误用语
言的方式”。当然,“自在”就不只是一语言事实。“我知道X是性空的”,这与其
说是一语言事实,倒不如说更是一主体心理上的事实。尽管“诸法皆空”这一事实首
先是在语言层面,而不是在心理层面上讲,但对人类来说,空性的重要性是在当空性
被理解後,这一心理事实引发的心理意涵。
一旦循维特根斯坦的进路,则自然拒绝视空性为“绝对根据”,宗喀巴会衷心同意这
一点(见下文第七章“论空性”一节,谈及宗喀巴拒绝视空性为绝对)。他会同意理解空
性时,其重要性首先是从心理层面的冲击来讲,即:对能理解空性的人在心灵上所起的作
用。当然,Gudmunsen 描述维特根斯坦进路的正面功能时认为:据维特根斯坦,乃至於中
观,因为语言是与我们对“所缘境”的颠倒妄见密切地系缚在一起,则我们的语言观就是
妄见的原因。但宗喀巴不会同意这一点,因如前所述,这种立论太偏窄。如果所谓“语言
观”是指有关语言的特定哲学理论,则难道只有抱持那种理论的人才会系缚於流转?即使
语言一般都具有这种含义,则难道只有那些语言使用者才受缚於流转的罗网中?(岂不是
婴孩及大部分的动物尽管都让位给高等族类,但却都不受流转所系缚?)这明显与佛教的
基本宇宙观相冲突。对宗喀巴来说,应成中观认为即使根识也会有错乱,从而使其不如实
地认知事实上并无其事的“自性有”。“自性有”的妄分别是来自前语言的无明。最後,
就前述篇章,笔者不大同意只视万法的空性不外是“语言事实”。现代中观诠释的这种语
言取向主要是源自 Richard Robinson 的论说,而 Gudmunsen 也在这种脉络中引述该段
文字:
空性并非属於指涉世界的第一序系统内的语词,却是在描述系统(後设系统)内
,指涉第一序系统的语词。故此,空性即非实物的状态,亦非“有”或“非有”的属性。
空性因而被说成是为着避免实体化的错误,必得被提升至绝对超越的位置,并凌驾於
“空性的现象”之上。当然,把空性规限在第二序的语言层次,恐怕是过度删除它,宗喀
巴的诠释走的是更稳健的路线。
宗喀巴的用字遣词,及循他而成立的传统,使笔者更倾向於视万法的空性为“存在论
的”(ontological)或“存在的”(existential)事实。其所要处理的问题,更主要是
“存在”,而非仅只是语言层次者,因空性被称为“住态”(藏:gnas lugs)、“究竟
性”(藏:rang bzhin mthar thug)及现象等。这不表示对宗喀巴来说,空性是如
Gudmunsen 所述般的康德式绝对。尽管笔者用“存在论”(ontology)一词,但那不表
示在全体现象外有一个作为基础的绝对本质,即超越现象的物自体。宗喀巴尤其反对这一
点,空性不应被视作单一的绝对,它反而是杂多的,每一现象皆有其自己的空性,此物的
空性并非彼物的空性。据这种诠释,空性很大程度上是第一序体系内的一部分。我并非主
张语言诠释就一定完全违背宗喀巴的观点,而宗喀巴亦肯定不会质疑“语言密切地紧连着
颠倒的过程,因而语言也在强化我们对实有的俱生妄执”之提法,当然,David Loy 在谈
及龙树《中论》“观来去品”第二的遮遣时,说了一段很类似宗喀巴会说的话:
我们的俱生倾向(既源於,且肯定是被嵌进主词一类词的语言结构内)把我们的
经验划分为自性有实体及它们的力用。
Loy 的论述所强调的主要不是语言结构,而是依我们的计执而起的自性有及其力用,
尽管自性有在逻辑上能否说得通还是一疑问。他立论的要点颇近於宗喀巴。据格鲁派的观
点,名言或语言引导人瞄向事物(无论它们是否属物质事物),所以单纯名言本身,或名
言/对象关系的观点等,皆非首受关注的对象;惟有这些事物及其状态才是首要关注的目
标。
例如格鲁派“止观手册”的指引中非常清楚明白地指出,龙树《中论》“观法品”第
十八所破斥的“人我”不是一抽象概念,而是一个人最具体及最根深的自我意识。
中观分析的抉择所要揭示的,就是这种不可理喻的深层自我意识。所缘境及其活动皆
非如我们对它的计执般,是那麽样具实体性或那麽样像“他者”,因为中观分析揭示出根
本不存在可被执持的实体。故此使人理解到所缘境是不可分别地紧系於观念。与其说所缘
境是自性有、真性有或自方有的状态,倒不如说它其实是缘於名言与分别。它们是有力用
的,但不是思择所能执持,一切存在都只是施设有,故“施设”或 prajnapti 皆不仅是
如 Robinson 所说般,只是用於抽象法(见第四章),却是用在描述最具体者。
Gudmunsen 在谈及重心何在,提到在抉择到一切现象,或云“万法”皆空後,还余下
什麽要去处理时,列出两项任务,其中一项是“如果名言并非从其指涉的所缘境去获得名
言的意义时,则我们便得去理解名言如何生起力用”。Gudmunsen 把这一课题的讨论焦点
放在中观学二谛的世俗谛上,尤其在此的世俗谛范围远比宗喀巴及他门下的传统来得狭窄
。对宗喀巴来说,世俗谛是指除空性外的一切事物。语言及思想确也纳入世俗谛内,但皆
非最主要或最常被讨论者。宗喀巴在经及印度中观传统二者身上都取得对此之经证。例如
月称在其《入中论》第六品第28颂谈及世俗谛:
痴障性故名世俗,假法由彼现为谛,能仁说名世俗谛,所有假法唯世俗。
而月称在他的《自注》偈颂中称:
由有支所摄染污无明增上之力,安立世俗谛。若已断染污无明,已见诸行如影像
等声闻、独觉、菩萨之前,唯是假法,全无谛实,以无实执故。故此惟诳愚夫,于圣
者前则如幻事,是缘起性,见唯世俗。
故在格鲁派内讨论世俗谛时,其论述的重心不是放在语言要素上,而是放在所缘境的
状态上。在格鲁派的疏释传统,就“名言如何起力用”之讨论,可见之於处理陈那、法称
因明量论的论着内。因为陈那、法称很重视语言问题,从而明确地提出此议题,但这在中
观内却没有明确地提及。
把中观诠释过度聚焦在语言问题上会有一潜在危险,那就是造成语言的贬值。如果我
们像 Robert Thurman 般,透过比较龙树及维特根斯坦,便会发现这二者都在“再肯定语
言仍能作实用及世俗谛的操作,即人类的日常活动,但又不陷身任何假设性的绝对托体”
。这一点非常接近宗喀巴诠释中观所取的路线,即大力强调世间法的有效确立。但另一方
面,Thurman 却认为循“後期维特根斯坦拒绝构造体系”的思路可推论出,宗喀巴也同样
必定拒绝形上学理论的精密性与复杂性,乃至语言的可定义性。但宗喀巴细致地进行系统
化就已证明上述这点显不是宗喀巴的想法。
深入而言,据宗喀巴的观点,要有效确立世俗法及世俗谛,就得进行系统化。摆脱自
性有的所有困囿後,世俗谛才能有力用,语词才可被定义,系统才能成形。事实上,据龙
树《中论》第二十四品第十颂文示:“若不依俗谛,不得胜义谛。”这一点非常重要。这
一点与 Edward Conze 的看法不大相同,Conze 认为名言是在减损真实,但对宗喀巴来说
,如果能在警觉其限制与疑问的范围内谨慎地应用语言,语言仍是能够保留原状及事实上
可用做揭示真实,即语言可提供指引,使人可能对真实作不着二边的理解,而真实是指世
界万法皆是自性空。
整体目的是最後一个要重点去考虑的课题。中观是一个宗教系统,而如前已述,龙树
的目的明显是志在解脱,即亲证自在解脱。中观系统并不只是把自己视作提供“治疗策略
”,亦不是如语言分析进路者般,只志在点出“常我见的语言基础”。Gudmunsen 及
Thurman 在比较中观及维特根斯坦时都提出过这个问题,两人都列出证据,试图说明其
实维特根斯坦也具有更为深广的解脱倾向。Gudmunsen 认为,当维特根斯坦说“哲学是借
助语言去对治理智对我们的蛊惑”时,他不是在讲一个只与哲学家有关的问题,而是在谈
一个涉及我们全体的问题。他发现维特根斯坦在问“哲学的目的是什麽”时,已指点出解
脱的路向,犹如向捕蝇瓶内的苍蝇指示摆脱困缚的途径。
据此,Gudmunsen 认为在维特根斯坦的文本中可以找到流露解脱向度的文句。再进一
步来讲,尽管大体上没有人会对龙树的解脱意图有所质疑,因为这是佛教的最终关怀。然
而,Gudmunsen 又说,在龙树的论着当中“几乎没有其他线索,可足以表明他是个宗教作
家”。Gudmunsen 的提法只是部分正确,因为如果我们考虑龙树的《四赞歌》及《宝行王
正论》,则他的宗教意向便有了充分证据;其实他在《中论》第二十四品,特别谈到空性
的“得成”(藏:thad pa,梵:upapadyate),即因为空性,才成就四圣谛的宗教体系
、三宝及宗教修持的进度指引等。无论如何,我要在此地指出的是:即使同意
Gudmunsen 的论点,在有关宗教意向问题上,把龙树与维特根斯坦等量齐观,这种立论
还是漠视了整体脉络的差异。龙树身处一个宗教传统内,因而也突显出其论着的宗教侧面
;而维特根斯坦来自的哲学传统则视求解脱的意图为脱轨。当我们在这两个系统间论列其
近似看法时,亦不能忽视其差异。这倒不是说不应该作比较,亦不是说语言分析有什麽不
妥,而是必须谨慎提防,不要因为在某些领域有相似性,就假设在其他领域也有其实不存
在的相似性。
当宗喀巴标举出过尤派及不及派的范畴时,那些视中观为专务破斥正理或名言者,皆
同堕上述两种偏误,破斥不及派,乃是指它们不够深刻的描述足以把一切众生紧系於流转
的根本妄分别。因而,宗喀巴的论证指出,他们仅透过破斥分别所执来对治俱生妄分别,
实不足逆转流转历程。
当然,破斥正理或语言,其实可归咎於过度破斥。宗喀巴用“过尤派”的范畴,去指
涉“不如理地破斥所应破,却滥破无度地一并破坏不应被破斥”者,这种过度破斥的事实
,可胜任作教材,去说明什麽是“对何谓所破事欠缺恰当地理解”。宗喀巴指出,中观的
不共特质是在自性无的毕竟空内,得成世间法的力用。一揽子地尽破正理及名言皆属过尤
派,破坏了这种“得成”,也就等於没有准确掌握中观不共义。再者,否定正理及名言二
者的有效性,也会使我们一并失去得以根除俱生妄分别的最猛利工具。而这也是宗喀巴施
尽浑身解数去维护运用理性时所考虑的脉络。这一点在下文会深入详述(见第七章论“正
理的角色”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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