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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P91]   阿难被责的真实起因,是阿难在结集大会中,向大众传达了释尊的遗命:「小小戒可 舍」。据传说:什麽是小小戒,由於阿难没有问佛,所以法会大众,异说纷纭。结果,大 迦叶出来中止讨论,决定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者,不得有违。如佛所教 ,应谨学之」(『五分律』三0)。什麽是小小戒,既然大家莫衷一是,那不如奉行如来 的一切律制。已制的不得舍除,没有制的不得再制,那是怎样的忠於佛制!然而,「小小 戒可舍」,到底是释尊最後的遗命。所以大迦叶的硬性决定,不免违反佛陀的本意。为了 这,大迦叶指责阿难,为什麽没有详细问佛,犯突吉罗罪。这一问题,导火线一样,大迦 叶接着提出一连串的指责。所以阿难的被责,决不只是为了没有问明白,而更有内在的问 题。   什麽是小小戒?小小戒,或译微细戒;杂碎戒;小随小戒;随顺杂碎戒禁。在结集法 会上,虽并没有定论,但在各家律典中,都曾给予明白的解说。 图片 一、一切戒法(『十诵律』一0;『鼻奈耶』七;『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六) 二、除四事(『根有律』二七;『萨婆多部律摄论』九;『二十二明了论』) [P92] 三、除四事十三事(『僧只律』一四;『四分律』一八) 四、除四事十三事二不定法(『五分律』六)   如照第一类(『十诵律』等)解说,那佛说「小小戒可舍」,不等於全部取消了律制 吗?这是决无可能的。那怎麽会作这样的解说?这无非强化反对「小小戒可舍」的理由。 照这类律师的看法,小小戒可舍,那就等於取消了一切律制!所以凡主张小小戒(杂碎戒 )可舍的,就是不重律,不持戒的比丘。这一推论,是有充分根据的。比较有关五百结集 的各家广律,阿难的传达佛说,有二类不相同的句法。一、如『僧只律』的「我当为诸比 丘舍微细戒」;『四分律』的「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有部杂事』的「所有 小随小戒,我於此中欲有放舍,令苾刍僧伽得安乐住」。看起来,这是为了「苾刍僧伽得 安乐住」,而作无条件的放舍。其实是衬托出舍小小戒的过失,而刻划出那些主张舍小小 戒的丑恶。原来,小小戒可舍,在现存的律典中是被看作非法的。如大迦叶在来拘尸那途 中听到跋难陀说:「彼长老(指佛)常言,应行是,不应行是(即律制)。我等於 [P93] 今始脱此苦,任意所为,无复拘碍」(『五分律』三0)。这里的不再持律,无 复拘碍,不就是舍小小戒,得安乐住吗?但这是大迦叶所反对,为此而发起结集的。又如 波逸提中的轻呵毘尼戒(学处)也是说:「用是杂碎戒为?半月说戒时,令诸比丘疑悔热 恼,忧愁不乐」(『十诵律』一0)。这是说,这些杂碎戒,使人忧愁苦恼,所以不必要 它。这岂非与舍小小戒,令僧安乐一致!大迦叶为此而决定了发起结集毘尼,而阿难竟公 然传达如来的遗命「小小戒可舍」,这简直与大迦叶为难。明了大迦叶与律师们的见地, 根本不同意小小戒可舍,那对一连串的责难阿难,也就不觉得可怪了!   二、另有一类不同的句法,如『十诵律』说:「我般涅盘後,若僧一心共和合筹量, 放舍微细戒」;南传『铜鍱律』及『长部』(十六)『大般涅盘经』说:「我灭後僧伽若 欲舍小小戒者,可舍」;『毘尼母经』说:「吾灭度後,应集众僧舍微细戒」。这不是说 随便放弃,也不是说舍就舍,而整篇的舍去众学法,波逸提等。这是要「僧伽一心和合筹 量」的共同议决,对於某些戒,在适应时地情 [P94] 况下而集议放舍。这里,请略说释 尊制戒的情形。释尊因犯制戒,是发生了问题,才集合大众而制为学处(戒)。其中重要 的,如不净行,大妄语等,一经发现,立刻集众制定,不得再犯。有些当时只呵责几句, 以後又有类似的情形发生,觉得有禁止必要,於是集众制定。要知道,「毘尼中结戒法, 是世界中实」(『智度论』一);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制的,多数有关於衣食行住医药 等问题;是为了僧伽清净和乐,社会尊敬信仰而制立的。所以如时代不同,环境不同,人 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有所改变。就是释尊在世,对於亲自制定的学处(戒),或是一 制,再制;或是一开,再开;或是制了又开,开了又制。因为不这样,戒法就不免窒碍难 行。所以如戒法(学处)固定化,势必不能适应而失去戒法的意义。释尊是一切智者,深 深理会到这些情形,所以将「小小戒可舍」的重任,交给僧伽,以便在时地机宜的必要下 ,僧伽可集议处理小小戒;这才能适应实际,不致窒碍难通。但苦行与重戒者,以为舍小 小戒,就是破坏戒法,不要一切戒法,只是为了便於个人的任意为非。这与释尊「小小戒 可舍」的见地,距离实在太远,也难怪他们坚决反对了!据『五分律』 [P95] (四)等 说:僧伽也可以立制──波逸提等。但头陀苦行的优婆斯那,不肯尊敬僧伽的制立,而只 承认佛制。大概头陀行者,重律制者,确信律制愈严密,愈精苦愈好,这才能因戒法的轨 范而清净修行。所以佛所制的,或佛所容许的(头陀行),也就是他们自己所行,也许自 觉得行而有效的,不免做了过高的评价;认为这样最好,学佛就非这样不可。这才会作出 这样的结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从此,戒律被看为惟佛所 制,僧伽毫无通变余地。在律师们看来,戒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从 此不曾听说僧伽对戒可以放舍,可以制立(如有制立,也只可称为清规等,而一直受到律 师们的厌恶)。二千多年来的佛教界,只容许以述为作,私为改写(否则各家律典,从何 而来差别),不能集思广益,而成为僧伽的公议。时过境迁,明知众多学处的无法实行, 而只有形式上去接受(受而不持是犯,所以陷於犯戒的苦境而无可奈何)。有些索性把他 看成具文,一切不在乎。总之,释尊所制的戒律,本是适应通变而活泼泼的;等到成为固 定了的,僵化了的教条,就影响到佛法的正常开展。 [P96] 追究起来,不能不说是由於 拒绝「小小戒可舍」的如来遗命所引起的。   阿难传佛遗命,不但没有为大众所接受,反而受到一连串的责难。这是既成事实,也 不必多说了。惟各家律典,同有轻呵毘尼(学处)戒,再为一说。由於阐陀或六群比丘, 宣称「用是杂碎戒为」,而经如来制立学处,结为波逸提罪。佛世早已制立学处,判为非 法,那释尊又怎麽遗命──小小戒可舍?不准比丘们说小小戒可舍,而又遗嘱说小小戒可 舍,这似乎矛盾得有点难以相信。这总不会是:重法的阿难学系,传佛小小戒可舍的遗命 ,被大迦叶所领导,优波离等重律学系所拒绝。为了不使重法学系的重提遗命,而特地制 立这一学处吧!论理是不会这样的,但矛盾的事实,值得律师们多多思考! ------------------------------------------------------------------ 转自以下网址: http://www.mahabodhi.org/files/yinshun/27/yinshun27-04.html -- 守口摄意,身莫犯非; 如是行者,得度世已。 ~世尊 http://blog.yam.com/user/imagewind.html~我的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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