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chem (Antipas)
看板Brethren
标题顺性与逆性---中华福音神学院周功和院长的文章
时间Wed Nov 27 21:21:32 2013
http://www.ces.org.tw/pdf/2013.11thr.pdf
顺性与逆性---中华福音神学院周功和院长的文章
■院长/周功和
近来台湾的同志组织,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积极地推动「多元成家」方案(注1),而台
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简称护家盟)则发动联署提出反对。护家盟表示,尊重同性
恋者;但反对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草案,以维护传统家庭价值。多元成家的法案若是通过
,将会打击传统家庭,包含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观。本文的宗旨并非讨
论维护传统价值的行动或策略,乃是阐明圣经在同性恋行为方面的教导。
圣经的教导
基督徒支持传统家庭价值,反对同性婚姻,是基於圣经的教导。新约圣经否定同性恋行为
最清楚的经文,是在罗马书第一章。使徒保罗批判第一世纪罗马城的居民抵挡神在自然界
的启示(注2)。虽然藉所造之物,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叫人无可推诿,罗
马人却去敬拜诸般的偶像,不敬奉造物主。保罗说,拜假神导致道德沦落,以致犯诸般的
罪,其中使徒批评得最严厉的罪,是同性恋的行为:「…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
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慾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
的事…。」(罗一26-27)保罗认为这样的行为引起神的忿怒,将要受到神的审判(罗一
18,32)。
自然主义谬误
笔者以往阅读这段经文曾有一个疑问,就是,保罗是否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naturalistic fallacy)?所谓自然主义谬误,就是从「已然」导出「应然」,或试图从
所谓的事实归纳出道德义务;这是错误。例如从自然界弱肉强食的现象,归纳出人有弱肉
强食的义务,或从社会现有的价值(注3),归纳出伦理义务。保罗所谓的「顺性」与「
逆性」的行为,可以翻译为符合与违反「自然」(φυσιs)规定的行为。若说男女只
应有符合自然(顺性)的行为,而不该做违反自然(逆性)的事,他岂不是犯了自然主义
的谬误吗?答案是否定的。保罗所谓的自然,是神所创造的自然,而神的创造,包含一男
一女的异性婚姻制度。神把女人(夏娃)带到亚当面前时,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
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保罗在以弗所书第五章引用了这段经文。另外,
保罗熟识旧约圣经的律法。利未记十八章22节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
本是可憎恶的。」(参本期何世莉文)可见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所讲的自然,并非一种独
立自主的宇宙,乃是按照神的旨意而受造的自然。既然如此,保罗并不是从一个「事实」
导出一个禁令,乃是把创世记关於婚姻的教导,以及摩西律法的禁令,应用在性行为上。
天生与正当
有些不接受圣经权威的自由派学者重新诠释了批判或禁止同性恋行为的经文。例如一位圣
公会学者解释罗马书一章26-27节,认为保罗只是禁止某一种性倾向者从事另一种性倾向
的行为(注4)。换句话说,如果天生是异性恋者,而他(或她)从事同性的性行为,就
是逆性。如果天生就有同性恋倾向,那麽从事同性的性行为,就不算是逆性,乃是顺性。
至於保罗责备同性恋,乃是因为他无知,不晓得有部分人天生就有同性恋的倾向。这样的
解经,衍生几个问题。第一,罗马书的教导是否有错误?第二,同性恋倾向是否天生的?
第三,同性恋倾向如果是先天的,那麽,同性恋的行为是否有正当性?
首先,我们肯定圣经的教导没有错误,因为圣经是圣灵所默示的,其内容拥有神的属性,
包含无误与真理的属性。第二,同性恋是否天生,科学界目前还没有定论(注5)。第三
,即使同性恋倾向是天生的,并不能推论同性恋行为是正当的。有两个原因。其一,从「
天生的」倾向导出行为的「正当性」,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注6)。其二,始祖亚当
堕落以後,人的本性与原来神所创造的不一样,既包含神原先创造的成分(注7),又包
含堕落的成分,保罗称後者为「肉体」(注8)。悔改归向神以前,人基本上是「属肉体
」的,有背叛神的心(注9)。耶稣说,一切的罪由心发出(太十五17-20)。堕落的人的
本性需要按照背叛神的心来了解。而保罗说,堕落的人「按照本性(φυσιs)是可怒
之子」(弗二3)。亚当的後裔,无论是哪种性倾向,在神的眼中都曾不同程度地违背了
神的律法。罪的定义,就是违背神的律法(约壹三4)。因此,同性恋倾向即使是天生的
,同性的性行为既违背神的律法,仍是不正当的。堕落的人类,无论天生是异性恋者或同
性恋者,都没有足够的意志或能力靠自己胜过内心和行为上的众罪。耶稣说,所有犯罪的
都是罪的奴仆,唯有神的儿子,才能使人从罪中得释放(约八34-36)。
圣经对婚姻的教导,还有更高的一个层面。人类的婚姻,反映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丈夫代
表基督;妻子代表教会(弗五22-33)。丈夫与妻子之间的角色不能混乱,因基督与教会
之间的角色不可混乱。同性的婚姻失去了男女之间角色的差别,因此违反神的心意,甚至
是一种亵渎(注10)。
基督的救赎
圣经中的好消息是,造物主藉着基督的救赎,有能力拯救任何的人,不论是异性恋或同性
恋者。第一世纪哥林多教会里有「作娈童的、亲男色的」,但保罗说,「… 如今你们奉
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六9-11)世人需
要对自己成圣的能力绝望,转而倚靠基督在十架上所成就的救赎。祂有赦罪的恩惠与拯救
的大能。
有几个观念需要澄清。我们需要分辨性倾向、性行为、试探与犯罪。同性恋性倾向本身不
是罪;同性恋行为才是。有同性恋性倾向的人,比较异性恋者容易受试探从事同性性行为
。同时我们也需要分辨受试探与犯罪。在性方面受试探不是罪;不合神心意的性行为才是
罪,无论是异性或同性间的(注11)。有性倾向并不等於有性方面的「慾火攻心」(罗一
27)。「慾火攻心」是一种辖制人的情慾(επιθυμια)(注12)。倾向与情慾如
何分辨,以及倾向如何发展成情慾,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基督徒最大的特色,就是蒙圣灵的光照,看到自己心里有恐怖的黑暗,并投靠基督,经历
赦罪的恩典。这就是所谓的得救。原则上,得救以後,靠主的恩典,信徒能够胜过坏习惯
或邪情私慾。而实际上,成圣是一个过程;信徒处身在『已然与未然』的阶段中,需要继
续与试探、罪恶争战。圣灵可以在一刹那之间彻底除去一项坏习惯,而笔者也认识一些有
这种经历的信徒。可是,大部分的信徒需要一段时间,渐渐地脱下旧人、穿上新人。有一
位弟兄,因幼年的生长环境,使得他有同性恋的倾向。他顺服圣经的教导,承认同性恋的
行为违反神的心意,所以宁愿过圣洁的独身生活,也不从事任何同性恋的行为。他在教会
里事奉,坦诚地让教会领袖知道他的性倾向,同时积极地祷告,求神让他能够喜爱异性。
他祷告了至少七年,如今与一位异性朋友相恋而结婚。有些有同性恋倾向的信徒,需要一
辈子守独身。
信徒需要恳切地追求圣洁。追求圣洁也需要靠恩典,因为靠自己的能力不可能成功。若是
自以为义,就是还没有真的了解福音;神也不算这种人为义(路十八9-14)。人人都是罪
人。一位印度的圣公会主教说得好:传福音是,一个乞丐告诉另一个乞丐,哪里可以找到
食物。教会里的信徒,不过是蒙恩得救的罪人。主耶稣接待悔改的罪人;主的教会也应如
此。既然如此,教会应该欢迎、接待同性恋者。只不过,信徒所不能妥协的,是圣经的真
理;不能以有罪的为无罪。
注释
1.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於十月3日将多元成家的3套民法修正草案送进立法院。这三套民法修
正草案就是「婚姻平权」、「伴侣制度」与「家属制度」。
2.保罗不是针对罗马城里的童癖者或庙妓,乃是广泛地批判罗马的社会,因没有人不领受
自然界的启示。
3.社会现有的价值不一定符合圣经的伦理。
4. Peta Sherlock, “ReadingRomans as Anglicans; Romans1:26-27,” in Five
Uneasy Pieces:Essays on Scripture and Sexuality(Wayvile: ATF Press, 2011),
pp.31-46.
5.Simon Le Vay 1991年宣称同性恋者的丘下部(hypothalamus)比异性恋者小;Dean
H. Hamer1993年发表,男性同性恋与x染色体上某基因有关。两篇论文都未得到科学界进
一步的研究所肯定。直到如今,科学界未发现所谓的同性恋基因。
6.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the Christian Life (Phillipsburg,N. J.:
Presbyterian & Reformed,2008), pp. 260-266.
7.传统改革宗神学的说法是,因着普遍恩惠(common grace),神原来的创造有部分蒙保存
。
8.参看费依针对『肉体』的讨论;《认识保罗的圣灵观》(台北:校园,2000),页
177-179。
9.重生得救,包含心的改变。参结三十六26-27;罗六17。
10. Frame, Doctrine of Christian Life , p. 759.
11.耶稣在世时曾受过各种的试探, 只是没有犯罪(来四15)。
12.参加拉太书五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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