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vis (IntheDayToCome)
看板Boston
标题Re: Notice from Lennox Lin
时间Sat Dec 13 15:05:19 2008
※ 引述《proveme (prove me)》之铭言:
: 我是林子豪,
-----原文恕删--------
简单介绍台湾诽谤罪:
我国现行刑法及特别刑法体系对名誉权之保护为数不少,本案情况属於我国刑法310条
的诽谤罪, 诽谤是指摘具体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随意传述某人针孔偷拍、某人
有婚外情,均构成诽谤罪。一般来看,原投宿女版友是有可能触犯本条之罪。
但是, 刑法为免因妨害名誉之处罚而箝制言论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会,因之对下列情
形不予处罚:
(1).对於所诽谤之事不但能证明为真实,而且与公共利益有关,并不涉及私德者。
例如:指摘某兽医在诊所厕所马桶前装设针孔偷拍器材,此不涉及私德且又与公共利益
有相当大关联,应负诽谤罪责之机会就不大。
(2).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例如 : 原女版友的隐私权,以及其他未来可能投宿者的隐私权均毫无疑问为合法利益。
此外,即便发生地点是在民宅,既然存在合法对价关系,她的隐私权就应该享有十足保
障。
(3).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例如 : 当任何一位一般人看到某兽医在诊所厕所马桶正对面设置针孔摄影机的照片时
会做何联想,此皆可受本版版友公评之事。
(4).在美国,言论自由在1st Amendment中享有至上的保障,有没诽谤罪,是JURY说了
算,这种关於 content 的言论,受到严格检验 (strict scrutiny)的认定。在台湾则以
上述提及原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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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lvis 来自: 209.6.131.117 (12/1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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