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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对着作权法的讨论,有的对,有的错,有的似是而非 因为问题点太多,这里不多说 本篇只是分享一点着作权法的"合理使用",给想了解法律的乡民参考 有兴趣的可以再去看相关资料 我之前文章有稍微提到这点 #1FFpWr-g 不过最近讨论着作权法的文章,好像没人谈这个 想和我进一步讨论的,建议站内信 (之前遇到推文提问、讨论,结果不是很愉快) 引子: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着作权法是真的有一把尺 XD 着作权法第65条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诉字第2208号刑事判决 (四)被告系争攻略本角色介绍之文字部分,系改作告诉人日文 说明书人物介绍部分,前已述及。然改作他人着作,纵未 获得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如其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则利用行为仍为合法,并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本件 被告就角色介绍之改作行为系属合理使用,而不构成着作 财产权之侵害,理由如下: 1.着作人就其着作虽拥有着作财产权、而可排除他人之侵害 或进行授权,惟其着作财产权并非绝对。盖以基於教学、 报导、评论或其他合理情形,利用人可能确有利用他人着 作之正当理由(例如:就某诗人在文学杂志上发表之新诗 ,为进行评论,而於报纸文章中引述其言论内容)。於此 情形,如不许利用人於合理范围内利用他人着作,反可能 有碍社会国家文化的发展,而与着作权法之立法意旨相违 背。我国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着作之合理 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其立法理由即在於此 。 2.又依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着作之利用是否 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 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 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 育目的。二着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在整个着作所 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该条文系逐字照抄美国着作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合理 使用原则而成。 3.本案被告从事电玩游戏相关攻略手册之出版发行,故其系 基於商业目的而利用(即改作)告诉人角色介绍之内容, 并无疑义。故在判断其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此点对被 告较为不利。 4.次就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二款「着作之性质」讨 论,该款所称「着作之性质」,系指「被利用着作之性质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而言。因根 据着作权之通说,虚构或幻想之着作(works of fiction or fantasy)受着作权保护之程度,较事实性着作(fact ual work)为高;故对於虚构着作较不易主张合理使用, 此点对被告(监定意见误植为「告诉人」)亦属不利。 5.再就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三款「所利用之质量及 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 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 hted work as a whole)而论,被告虽几乎全部改作告诉 人日文说明书人物介绍部分,但客观言之,该角色人物部 分并非单独独立,而系属整本日文说明书之一部分,且该 部分占日文说明书整体之比例甚低。其次,该角色介绍并 非系争游戏光碟或日文说明书之主要部分,故被告改作之 质量(quality)亦属不高。综上,被告利用之质量及比 例既低,故对其行为是否属於合理使用之判断,较为有利 。 6.末者,需讨论被告利用行为对於告诉人着作市场或价值之 影响,按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之考虑因 素,为「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of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被告出版之系争 攻略本,其目的在使得玩家能更了解操作系争光碟游戏之 技巧(例如:战术方针等),从而在游戏中能够战胜虚拟 对手,获得较高之积分或赢过其他竞赛对手。故客观言之 ,其改作告诉人角色介绍之部分,对告诉人电玩游戏现在 之价值不仅没有影响,甚至可能增加该电玩游戏之销路。 况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接受检察官侦讯时,曾指出 其攻略手册系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出版,「当时在台湾并 无有关该游戏的书发行」(见他卷第7 页),告诉人对此 亦未加以否认。被告所出版之系争攻略本,其目标市场乃 是想要获得高积分或赢过电脑虚拟对手的玩家,此与告诉 人所发行之系争游戏光碟之间,并无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而反有协助告诉人增加市场销量的效果。 7.综合前述讨论,就本案之整体情状(total circumstance s of the case)观之, 因被告之利用行为占告诉人着作 之比例甚低且质量不高,复以其利用行为对於告诉人着作 之现在价值或潜在市场并无任何影响,故虽其行为系基於 商业目的,且告诉人着作为商业着作,但仍应认被告之利 用系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ampbell v. Acuff- Rose Mu sic, Inc.一案判决所提出之「转换形式之利用」(trans formative use),构成所谓之「有生产力之使用」(pro ductive use), 而非完全重制他人着作、自己并无创作 之「无生产力之使用」(unproductive use)。是故,被 告利用行为属合理使用,故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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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3
1F:推 kuiyy:小弟觉得也不用管这些法条了吧,着作权本身是保障所有人的利 02/21 13:15
2F:→ kuiyy:益与权利,才设的。今天我买了一个正版的桌游加上网路上面的 02/21 13:16
3F:→ kuiyy:中文规则,不知道有谁受害了? 02/21 13:17
4F:推 defiled:交通规则只是为了交通安全而设的。今天我在没车的时候闯了 02/21 13:28
5F:→ defiled:路口红灯,不知道谁受害了? 02/21 13:28
6F:推 suckerj:这整件事情不就是有人贪心眼红罢了? 看到人家有钱就编个 02/21 13:30
7F:→ suckerj:藉口打着大义的旗帜去动人家劳动成果的歪脑筋 02/21 13:31
8F:推 CCFACE:推一楼~不是很赞同d大的例子 02/21 13:32
9F:推 defiled:不同意楼上说法 至少我不是 相信很多提出疑议的版友也不是 02/21 13:33
10F:→ defiled:我说的是suckerj 我举例的确不伦不类我承认 但我无法苟同 02/21 13:34
11F:→ defiled:1F说的「不用管这些法条了吧」这句话 02/21 13:34
12F:推 defiled:补推这篇内容 原po抱歉 我不该在推文意气用事沦为口水 02/21 13:41
13F:推 CCFACE:推理性讨论~ 02/21 13:42
14F:推 suckerj:那我闭嘴XD 02/21 13:44
15F:→ kuiyy:小弟指的不用管这些法条的意思是说,一开始为了某些初衷设的 02/21 13:47
16F:→ kuiyy:法条,最後都轮为那些懂法律的人在玩,反而一开始的立意全不 02/21 13:48
17F:→ kuiyy:见了 02/21 13:49
18F:→ kuiyy:在不损利益的情形下,谁会告人啊? 每个设计桌游的人,对桌游 02/21 13:57
19F:→ kuiyy:的爱,应该不比我们少吧? 谁不想他设计的桌游被推广,再依照 02/21 13:58
20F:→ kuiyy:这些法条再上纲上去,以後是不是连开箱文都要告了?你照片里 02/21 13:58
21F:→ kuiyy:面有别人的图啊~~~ 02/21 13:59
22F:推 oktryit:请注意,M 文是一种美意,推文开始偏离此文章主题。 02/21 14:01
23F:→ kuiyy:板主是不是该出面一下了啊?感觉像是在公司开会,为了A,开出 02/21 14:03
24F:→ kuiyy:了,B方案,结果有人觉得B不好,改成了C方案,最後到了Z方案 02/21 14:04
25F:→ kuiyy:我真不知道Z方案跟A有什麽关连~~反而加了一堆无关紧要的工作 02/21 14:05
26F:推 oktryit:时机未到,再说 3 位里,我辈份最小,请稍等。 02/21 14:09
27F:→ artyman:一般开箱文翻拍 并未侵权 02/21 14:18
28F:→ artyman:另外 爱与热血固然重要 但法律就是就法论法 例如本文 02/21 14:20
29F:推 fouraugust:推TK 02/21 14:25
30F:→ GGGGGforever:好多废话, 有没有版友是律师的直接出来解释一下拉~ 02/21 14:41
31F:推 Savior92061:小弟我也先彻下山中小屋的中文化所有卡表了 02/21 14:58
32F:→ Savior92061:虽然不甚精美,但我穷学禁不起告qq 02/21 14:59
33F:推 Savior92061: ^生 02/21 15:01
34F:推 LiouKen:这案例因为是攻略所以有创作部份,与翻译规则又有所不同 02/21 15:04
35F:→ LiouKen:不妨参考一下这个说明 http://ppt.cc/uMTW 02/21 15:05
36F:→ remvsd:好长的内文,可以请问一下翻译原文说明书成中文贩卖合法吗? 02/2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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