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看板BoardCourt
标题nh股检板一案之回应
时间Fri May 10 13:55:58 2024
【原始事实部分】
脉络:
股票板过去牵涉到的金流讯息既多且杂,常看到有人在里面乱带风向,
有些带风向的方法已影响到学术论坛的公共形象,并可能危害板上的使用者,
所以有专属的检举版面来处理这类跟金流相关的违规文章,
此两板对於判断发言者是否为分身的需求性,也比多数版面来得更迫切与直接。
有些案件如果不是很确定帐号部的处理状态,也真的不容易贸然处理。
从去年的5/9至今年的5/9,约有三千余篇的案件量,平均每日约有8.2篇。
虽然案件量似乎只有八检板的1/5,但在金流讯息的密度比例却是非常高的,
加之以检举合议制的推行,其工作量与重要性似不应等闲视之。
甚至一些在其他版面很正常的举措,在股板为之便会引起微妙单位的注意,
这部分相信板务站长深有体会,且余下不论。
案件分析:
本案检举人nh共提出以下五案,认为管理群有消极未履行义务之情事:
我们且来确认这五案的适当性,看这5/3000的案件,是否有消极怠工之代表性:
【
#1agwkjdX (StockPicket)】
由"股板的A板主"自行提出检举,判断该案之"徵得同意",是否经过正式申请,
并且当时的申请规定如何,目前实际的运作方式是否有暗渡陈仓之情事?
以及今时法规是否仍有适用空间?
群组务观点:
牵涉的线较为繁杂,可以理解为何处理较慢,而且是由「管理人员自行提出」,
试问:这是由积极提出检举的管理人员自我证明「消极未履行义务」的处置吗?
会不会哪里画风怪怪的?
【
#1b8aM54D (StockPicket)】
由kensmile板友提出,涉及到分身案件,卡在帐号部失能;
群组务观点:
不晓得板务站长是否还有办法办法让上面的以身作则,
但直接看人下个评论说第一线板主消极未履行义务,我想是怪怪的,
如果站方能明文确定自行处理的分身判断之权限范围与相关格式,
帐号确认的程序订立後合规惩处的,就不会再有政治正确的後续追究,
那我是支持帐号审查要从严的,尤其是金流相关板面。
【
#1bGIZ_VY (StockPicket)】
又是由「管理人员A自行提出」自行提出,
文章的推文里「管理人员L也吐槽被检举人」。
群组务观点:
私以为此案之管理人员已经很明显认为违规了,
之所以还没彻底即时处理,我想是因为「被检举人就是上篇闹分身的那位」,
如果有需加重水桶的可能,是否还要等帐号部的後续资讯?
【
#1bGIp4y8 (StockPicket)】
仍然是由「管理人员A自行提出」自行提出,
被检举人一样有分身之疑虑,需要看相关资料,我再请组务协助板务站长厘清。
群组务观点:
看到这边,我已经想吐槽:
「...检举人的程序观念相当好,也确实反映出一些股检板申诉流程可能浮现的问题,
但回归涵摄的事实,这四个拿来增强气势的延宕案件到底代表性在哪里啊啊啊???」
【
#1bSVRCpT (StockPicket)】
被检举人P在股板使用者V的推文中,认为由边缘者板的板众过来股板闹事的情况严重,
P与nh就此事从2023/12/6一直辩论到2023/12/12,
且不论nh和管理人员L是否有私怨之情事,
即使P认为这群人是来股板乱的,似有为股板管理人员与组务抱不平之意。
管理人员也没有一起下去帮腔。
A於2023/12/13已表态认为这事涉及跨版面纠纷,需要厘清(管辖权确认为优先程序);
L亦於2023/12/12认为此事外观上牵涉到L与边缘人板可能的私怨,自请回避;
R於2023/12/20後回应4-5-1成立。
群组务观点:
私以为从12/12P与nh的双方答辩结束,至12/28nh至财法组务板反映延宕,
以牵涉到的脉络、管辖争议、双方攻防文来说,仍然相当庞杂,
初始文章也夹杂了很多非当事人的推文,
这些状况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也是当合议讨论的问题。
私以为就此16-17日的处理期间,实难谓其严重延宕,碍难贸然以惩处绳之。
因此,【就涵摄所使用的事实部分】,我很难给一个较令检举人nh满意的答覆。
【程序部分】
这次nh的检举过程,的确反映出若干不太直观的流程,
尤其是管理板务延宕的反映,检举跟申诉的定义显得相当混乱,
一部分原因是过往判例句读上,於板主消极未履行责任义务时,可检举板主一段,
私以为该判例之检举一词,应限缩於法益受损之当事人用申诉之形式提出。
固然站内有申诉、检举之相关规定,但多无指定形式,
从条文上,申诉之范畴可包含检举,
检举在若干站内场域中不需要提出者法益受损就得提出。
但是一个包含检举的申诉如果可以跟当事人无关,似乎让诉讼实施权玩全民大放送,
稍微滑坡一下,就足以演变得很多管理人员的裁判都有让无关法益者提出不服之空间。
所以私以为申诉与检举仍需要较实用的区分,
流量较大与影响较重的板面,
检举以板面公众利益为主,任何人皆得提出;
申诉应以有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或法益受损者提出。
至於流量或影响较小的板面,依特别法优先於普通法之法理,
应有检举、申诉合用之空间,以免治丝益棼。
故,程序部分,我仍然维持原判,但会让组务协助将检举、申诉流程弄得更直观,
流程处理的瑕疵及改善方向,请组务之後统一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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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knuukyo (210.242.3.184 台湾), 05/10/2024 13: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