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itchmaster (Glitchmaster)
看板BoardCourt
标题[申诉] #1bOuU7-Z (C_WorkBoard) 判决处置不当
时间Mon Dec 4 01:11:11 2023
请选择申诉类别:
没选择不受理
3. 小组长任免权
群组长有任命该群组小组长之权力,而该小组长必须为该小组内的板主,并且
有针对不适任之小组长免职之权力,然须经过一定之免职程序进行免职。
5. 看板与小组监控权
群组长有权对违法之看板与小组进行警告与处理权。
特殊事由
申诉人:Glitchmaster
申诉之群组长:houseman1104 卡漫梦工厂
申诉事由:
本案涉及板主任免与小组长适任与否,但本上诉应有更适合之特殊事由:
组务判决上有明显缺漏,致无法於判决後悉知所有申诉内容之裁定。
本人於10/28於群组申诉
#1bFA4BMS (C_WorkBoard),申诉原因条列三项,分别为:
C_Chat前板主ephraim13825拖案
时任C_Chat板主群延宕分身案
小组长标准不一
欲平反结果具上整理条列三项:
对e前板主处分
对板主群处分
综申诉原因条列三项中情形对小组长处分
群组长於11/2受理
群组长於11/27判决
#1bOuU7-Z (C_WorkBoard),其中内容应仅包含:
e前板主处分
申诉原因第一项情形对小组长处分
不见对分身案与标准不一部分说明和对板主群与申诉原因後两项情形对小组长处分裁定。
本人於11/29在判决底下推文,请求说明前列状况,且推文并非对判决结果所列内容不服等
内容,此应为合理之为。至12/3结束仍未能见群组长对此说明。
据群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三、义务:
(1)协调组内争议:
群组长有协调群组内争议之义务。
(4)不得拒绝群组事务:
群组长不得拒绝一切正当群组事务处理之义务。
(5)观看站务相关看板:
群组长有观看SYSOP板、公告板、群组长板、组长板、板主板、及所属组务看板之
义务,以服务群组为目的。
群组长有协调群组内争议义务,据判决,明显有未协调完毕之部分。
群组长有观看群组长板与所属组务看板义务,不能因没看到作为未说明理由。
群组长不得拒绝正当群组事务,本人提出内容应无不当,受理时未见裁定不受理部分申诉
内容,判决时未见部分申诉裁定,本人对前述状况提问应无不当,有提问後无任何回应,
难以看出与第(4)项精神相符。
据卡漫梦工厂组规:
2.权力义务与相关规范
#1 本组所有板务、组务人员有必要参照板务部所列之看板内容
明确了解自身的义务与权力
勿因新上任而忽视既有之规范,恣意妄为,违者将视情况论处。
有不良情节者,初次以警告并限期自动修正。
群组长应了解自身义务。
整理:
申诉
#1bFA4BMS (C_WorkBoard)
判决
#1bOuU7-Z (C_WorkBoard)
群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Board_Law z-2-1
https://webptt.com/cn.aspx?n=man/Board_Law/DFB8/M.1129476133.A.CE5.html
卡漫梦工厂组规
#1OPMtuEX (C_WorkBoard)
综上,本人第一诉求为得本人申诉内容之全部判决。对於发生原因说明与对群组长指导在
此请板务部做出最合适之处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33.74.16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Court/M.1701623473.A.5F0.html
1F:推 FrostMaiden : d0044 114.45.220.168 12/24 02:33
2F:→ Glitchmaster: 受理已逾一周 虽讲过第一诉求是以判 220.133.74.167 12/31 18:10
3F:→ Glitchmaster: 决出炉 但既然仍未有判决 就当作是 220.133.74.167 12/31 18:10
4F:→ Glitchmaster: 还在审理群组的申诉 因此并再给一些 220.133.74.167 12/31 18:10
5F:→ Glitchmaster: 证据供判决: 220.133.74.167 12/31 18:10
8F:→ Glitchmaster: asewgek的3-9案於25日2时许提出且於 220.133.74.167 12/31 18:10
9F:→ Glitchmaster: 9月21日补充IP。板主小组长虽於11月 220.133.74.167 12/31 18:10
10F:→ Glitchmaster: 17日/21日提五组查询,但已逾一个月 220.133.74.167 12/31 18:10
11F:→ Glitchmaster: 未再提查询,应仍有延宕行为。 220.133.74.167 12/31 18:11
13F:→ Glitchmaster: 於9月21日提出且有明确七组同IP, 220.133.74.167 12/31 18:11
15F:→ Glitchmaster: 主动处理,但其中六篇纪录有五篇与 220.133.74.167 12/31 18:11
16F:→ Glitchmaster: 本人提出相同,且於提出3周後方「主 220.133.74.167 12/31 18:11
17F:→ Glitchmaster: 动」处理,难以认定无延宕行为。 220.133.74.167 12/31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