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u (闭关自守)
看板BoardCourt
标题[上诉] 不服NTU_Service板群组长之二审判决
时间Sun Oct 1 01:44:35 2017
请选择申诉类别:
特殊事由
本案非一般闹事滋扰乱板之水桶不服判决的再上诉案件,
本质上是一宗对於NTU板板规1-14定义不明有待进行法律解释的案件,而法律解释的结果,
攸关言论自由之保障,兹事体大。
然而二审群组长paullai在二审判决文中,(
#1PpuJBez (NTU_Service) )
仅对NTU板板规1-14,就字面上进行粗浅认定,并未详加说明何以作此认定之理由,
即群组长并未处理本案核心问题:NTU板板规1-14的法律解释。
此外,
由於与本案NTU板板规1-14类似的板规,在PTT其他各板几乎都有,
故此案可成为一通判判例。显然此亦非群组长之层级可以处理的。
( 後经本人反覆阅读本板判例,找到跟我欲申诉案件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
#1KMYLzgf (BoardCourt)
#1KMx8lOY (BoardCourt) )
另外,群组长於判决文中明言,若不服他的二审判决,应来此处进行上诉,
而且本案因二审群组长paullai心证已成(即他对於NTU板规1-14的认知与我不同)
故还望站长勿以二审群组长paullai未实质审阅为由,将此案退回二审群组长paullai
综上所述,本人申请特殊事由,希望板务站长能受理此案。 谢谢!!
申诉人:hiu
申诉之群组长:paullai
申诉事由:
本人hiu,於NTU板一审被NTU板板主判水桶七日,
因NTU板所属组别无小组长,
故本人依照程序向二审NTU_Service板之群组长paullai上诉,
二审NTU_Service板之群组长paullai宣判我败诉,
并於判决文中明白告知若不服他判决可再到此上诉。
因此我要上诉的案件,实质内容上是要申诉一审NTU板板主purpleforest判我水桶的案子。
本案前因後果简述如下:
NTU板板主purpleforest 日前发文公告(
#1Posf1Yl (NTU) ),
要板众讨论是否要设定NTU板的发文上限。
我於那篇公告中嘘文告诉他,希望他将该篇公告的文章标题分类从[公告]改成[讨论],
以方便板友回覆文章进行深入讨论。
然而板主对我的建议不予理会,
我只好迳行回覆他那篇公告,阐述我对於发文上限的想法(
#1PpFPIXr (NTU) )。
然而我在回覆公告之时,并未采用原来的公告标题,而是将文章分类[公告]改成[讨论]。
(
http://imgbox.com/30WdjmMr )
我刻意修正标题的用意即是本案的重点,也就是对於NTU板板规1-14的解读。
(以下先节录NTU板板规1-14:
1-14 非板主请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违反者水桶七天,并由板主代为更正标题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两倍,文章删除并退回。 )
我认为板规1-14是禁止非板主的人在文章标题中使用[公告]当作文章分类,
因此我才特意修改文章标题,以避免违反板规。
然而NTU板板主对於板规1-14的解释与我不同,
他认为板规1-14是禁止非板主的人对於公告内容有任何的回覆讨论行为,
(
http://imgbox.com/CghfbPqh 此图红框乃文章
#1PpGgtVV (NTU)下,板主之推文)
因此他就以他认定的板规1-14,判我水桶7天。(
#1PpGgtVV (NTU) )
以下是我对板规1-14的看法:(我个人所做的法律解释)
本条文主文:「 非板主请勿使用[公告] 」
应当指的是,非板主不可在文章标题的分类中使用"公告"字眼,
以免非板主的人,在文章标题分类里滥用公告,混淆视听,使得板主公告不彰,扰乱看板
而板规条文括号中的附注: 「 (含回覆公告) 」
应当指的是,若因为直接回覆公告文,而造成回覆文的标题内有"公告"字眼,
一样算是在文章标题中使用"公告"字眼,同属违规。
如此规范我觉得甚为合理,板众若欲快速搜寻板主公告的重要事项,
只需在键盘上按下"/"键,对於文章标题以"公告"作为关键字来搜寻,即可一目了然。
然而,
此板规并非指不可进行任何回覆公告的行为,
不然板众若对板主公告内容欲加以讨论,难道连发文回应板主都不行?
若本法意旨真是如此,岂不是形同文字狱,大开言论自由的倒车?
因此我认为,在民主自由的社会,板众想要回覆板主的公告当然可以,
只要回覆的文章标题分类中没有出现"公告"字眼,不会对板面秩序造成困扰即可。
我如此解释法条才是正确的明证,
在於板规1-14主法条内容是「 非板主请勿使用[公告] 」,其後括号只是补述主法条,
因而可知板规1-14的立法精神在於:非板主不得使用公告
若只单看括号内附注,而误以为本法条是禁止回覆公告,实乃误解本法精神。
(括号的补述用法,请参考维基百科。
我对於括号使用习惯的理解是,删除括号後,不会也不能影响原本文意。
以此论点观之,若遮住板规1-14中的括号後去理解法条内容,
仍然可以得到非板主不可使用公告当文章标题分类的结论,
却无法得到非板主不得对公告进行回覆的结论,
故再次证得板规1-14的真实意涵在於:非板主不得在文章标题的分类中使用"公告"字眼。
其後括号只是补充说明,若因直接回覆公告造成文章标题中含有"公告"字眼时,同属违规)
退一步说,若本法精神当真是禁止进行任何回覆板主公告的行为,
那板规1-14的用字遣词也应该是:
「非板主请勿使用[公告],且非板主不可进行任何回覆公告内容之行为」。
而不会是现行使用括号的补述用法。
此外,板规1-14的第一项罚则「违反者水桶七天,并由板主代为更正标题」。
罚则强调更正"标题",而非删文,
更显见板规1-14的立法精神在於:非板主的文章"标题"内不可有公告字眼,以免公告不彰。
退万步言,若是立法精神竟然是指不可对板主的公告内容有任何回文的讨论行为,
以免对板主尊贵的身分进行亵渎,那罚则理应是直接删除此等恶劣行为所产生的文章,
而非只是修改标题草草了事。
我下面再援引板规1-14的沿革之文章:
#1Mc81_9N (NTU)
从文章内容,显见当年修正此条规定的板主,
在不会扰乱看板秩序的前提下,也不欲禁止板众就板主公告的内容进行讨论。
最後希望板务站长在宣判此案时,能够对板规1-14进行解释并说明理由。
(类似大法官释宪时的解释理由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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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iu (140.112.125.33), 10/01/2017 11: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