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rr518 (理沙)
看板BoardCourt
标题Re: [申诉] 不服About_Life群组长GeminiMan之判决
时间Tue Apr 12 16:27:19 2016
开板权为小组长非常基本之权利
同意
且小组长之上已有群组长在行政上、申诉制度上双重的管理与监督,
板务站长相当不适宜具体审查小组长行使此项权力时所做的各项事实认定。
管理与监督 ? 同意
但问题是废板也要给的合理的理由
这样才能达到所谓的管理与监督不是吗?
今天申诉的内容并不是他废板我不开心
而是废板的理由根本是闭着眼睛乱写的
请问这样有达到管理目的?这样有达到监督目的?
※ 引述《mousepad ()》之铭言:
: 本案不受理,暂时说明如下。
: 本案虽然以群组长为申诉对象,板务站长这边或可视为第一次向上申诉,
: 但反覆衡量其申诉内容,
: 实际上是对「群组长对『小组长行使开板权』的认定」提出异议,
: 而『』内这部份已受申诉制度至少一次向上申诉之精神所保障。
: 申诉的位阶,应依照申诉之具体内容来认定,
: 而不应仅依照标题、或申诉文中指名之申诉对象来认定。
: 例如本案,主要是群组长对事实的认定不被申诉人(试阅板板主)接受,
: 而非群组长在审理申诉时有特殊或重大之不当处理,
: 致使其个人(及其所代表的职务)应受申诉。
: 所以,本案应该视为原案的第二次向上申诉,
: 必须由板务站长认定具备特殊事由才能受理。
: 否则,若一般使用者对板主给予水桶有异议(这是最常见、最大量的申诉类型),
: 也可以在第一次申诉(向小组长提出对板主的申诉)失败後,
: 於第二次申诉(向群组长提出)时改以「受理第一次申诉的小组长」为申诉对象,
: 并於第三次申诉(向板务站长提出)时改以「受理第二次申诉的群组长」为申诉对象,
: 那麽申诉制度原来「仅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诉」的精神将受到技术性地回避。
: 而即使是原案申诉内容本身,
: 行使「开板权」(试阅看板并非正式看板,不应视为「建议废板权」之行使),
: 也是小组长非常基本的权力,
: 且小组长之上已有群组长在行政上、申诉制度上双重的管理与监督,
: 板务站长相当不适宜具体审查小组长行使此项权力时所做的各项事实认定。
: 本文之所以说是暂时说明,
: 一方面,是基於时效,还是得先行向申诉人说明本案不受理的具体理由,
: 另一方面,由於我们目前正慢慢在整理一些案例作为日後的案例参考,
: 所以需要再会针对此案再写一个正式的不受理裁定。
: 正式的裁定中,会对试阅看板的定位、上述关於申诉位阶的认定,
: 花一些时间用比较精确的文字做一个便於协助整理的网友整理成参考案例的说明文字。
: 不过总之关於本申诉案,
: 在此先行通知申诉人,板务站长这边基於前述理由而无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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