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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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解职案
时间Sun Nov 24 16:13:59 2013
裁定:
该罢免案提案人ghtwht於2011/11/11以
#1ElIL_yw (LifeNewboard)提出之罢免案,
虽因组务人员於连署过程中表达「罢免原因未确实填写。」之组务裁定而实质无效,
却未经正式宣告为组规、案例所称之「无效罢免案」,
尤其未经小组长以「无效罢免案」为由,
正式宣告禁止该案发起人ghtwht一年内之罢免提案权利,
显见小组长对该案除了程序上只以「罢免原因未确实填写」冻结该案本身,
实质上亦已对ghtwht提案之程序错误,与先前n1lk5g2君、GalLe5566君之提案,
做了程度不同的认定。
此点与G群组长(在此案为行使小组长职权)於沟通信(申诉附件14)中所表明
「未送至组务板的连署案,仍可允以更正。」一致。
故,ghtwht於2012/09/14此一时间点仍保有提出罢免案之权利,
该罢免案後续处理自应依照小组长裁量为裁量。
====
说明:
一、
本案核心争点在於,
ghtwht於2011/11/11以
#1ElIL_yw (LifeNewboard)提出之罢免案,
是否为组规、判例中标准用词所称之「无效罢免案」,
并应因而依判例限制ghtwht罢免提案权一年。
a.
首先,
由於G群组长(在此案为行使小组长职权,以下以G组务称)对本申诉之附件5未有异议,
故接受目前看板上已消失、仅由hateOnas信箱转来之
#1ElIL_yw (LifeNewboard),
为ghtwht於2011/11/11提出之罢免案原件。
ghtwht於2011/11/11提出之罢免案於连署过程中,
即受G组务於「反对罢免」栏表达组务裁定,
原文为「罢免原因未确实填写。」。
对於G组务此一裁定之形式、内容,
申诉人h君认为:
已达组规、判例中「无效罢免案」程度,
与先前n1lk5g2君、GalLe5566君「无效罢免案」应同受剥夺罢免提案权利一年之处分。
G组务则认为:
ghtwht君提案与n、G二君提案之不同处在於「未送至组务板...仍可允以更正」。
其後,
申诉人h君补充该案已转至组务板(申诉附件15,),
G组务则认为申诉附件15之文仅是ghtwht依照组规程序告知组务人员的必要举措。
c. 关於附件15性质之认定:
由於ghtwht君转至组务板时间为Fri Nov 11 21:45:03 2011,
仅仅较罢免提案时间Fri Nov 11 21:39:10 2011晚了六分钟不到,
仅仅六分钟完成连署并送案,不但不合常理,
且看来该案从未达到连署规定,根本没有送件至组务板的理由。
申诉人h君自己亦在
#1GT4Byzz (BoardCourt)推文:
「ghtwht 2011年没有送票数审核 赞成11 反对25 是要送打脸?」。
故,不采申诉人h君「附件15为ghtwht君转至组务板的罢免提案」的主张,
认定「附件15」仅为板规中删除板主程序3的「告知」行为。
况且,即使某甲於组务板张贴了一篇有疑义的罢免提案文章,
在未经板主裁定违反罢免程序前,即自行删除,
除非该板对违规文章自砍情况另有规定,否则常理上应该视为一篇不存在的文章,
而不能仅以网路备份、个人信箱备份作为限制其权利之根据。
d. ghtwht君
#1ElIL_yw (LifeNewboard)案之认定
G组务於申诉附件14回应时称「未送至组务板的连署案,仍可允以更正。」,
由其仅於「反对罢免」栏表明该案「罢免原因未确实填写。」来看,
其裁定的确倾向指示提案人「确实填写罢免原因」,
而非直接认定提案人提出了「无效罢免案」并应限制未来罢免权利。
相较於n、G二君进行了完整的连署并转至组务板提案,
本案在形式上、实质上均有不同,
G组务的裁量完全不同,亦属合理之事。
况且,G组务於连署初进行阶段,
辅导提案人修正提案以符合组规,是很好的管理模式,
h君若不在本案利害关系人的位置上,
应可理解这种模式、而非一律全面扑杀,是较尊重使用者权益的管理态度。
e.
另外,细查该板案例,
发现组规并未直接规定经组务人员裁定为「无效罢免案」者,必然应予处分。
组规仅规定组务人员对「无效」的认定权,
且仅对「程序不符」等情事有剥夺一年罢免提案权利的规定。
故,认定为「无效罢免案」後,同时剥夺一年罢免提案权利,
是透过判例建立的处份。
(G组务在本申诉回应中则指出,这是「程序不符」的衍生,
此点详见後续说明二)
既然并非组规明定事项,
且过去均由组务人员裁定、公告为组规、判例之标准用词「无效罢免案」後,
明确宣告禁止一年罢免提案权之处分,
此点与本案中G组务主动引导提案人重新正确提案,
在形式、内容上均完全不同,
故本案无法认定为申诉人h君提出的「无效罢免案」,
更难以据此认为适用前开处份。
综上,裁定本案组务人员在不合规定之罢免案提出之初,
即善意辅导使用者正确提案,
属於合理且适当的管理模式。
ghtwht君因此并未受组务人员公告为「程序不符」或「无效罢免案」,
於2012/09/14此一时间点自然仍保有提出罢免案之权利。
该罢免案後续处理,应依照小组长既有裁量为裁量。
二、
G组务於回应本案时,
在
#1GTvME_x (BoardCourt)中的(三)提到:
依第 7 项「罢免案送审後,小组长得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
第 8 项「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其发起人
於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连署。」
依以上程序,经组务得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其发起人
一年内不得於群组内提出罢免连署。
虽已形成判例,且确有相关处分之必要,
但在条文上应再斟酌。
首先,若仅是「程序不符」就限制一年的罢免提案权,有过苛之嫌,或有放宽空间。
不过,考量生活群组为极庞大之群组,
若使用者均未详读程序即轻易提案,可能造成组务人员难以想像的庞大工作量,
故放宽之提议仅为建议性质。
其次,虽组规明定组务人员裁定罢免案有效、无效之权,
且经裁定为「无效罢免案」者一年内不得於群组内提出罢免连署已成判例,
但其依据若是第8项的「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则有待商榷。
因为程序是否正确,是形式审查;
罢免案是否有效的审查,经耙梳该板案例,则往往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换句话说,该群组的「无效罢免案」过去主要是因为内容不符规定,
而不是「程序不符」。
组务人员应将对「无效罢免案」之处分直接写入组规,
以避免日後文字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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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82.105
2F:推 hateOnas :我只能说 因为以前我没有检举导致 114.45.28.18 11/25 15:41
3F:→ hateOnas :後害到我自己 所以以後一定要努力检 114.45.28.18 11/25 15:41
4F:→ hateOnas :举 不过 现在罢免方式已经改了 114.45.28.18 11/25 15:42
5F:→ hateOnas :程序不符本来就是限制一年不能 你... 114.45.28.18 11/25 15:43
6F:→ hateOnas :我非常遗憾 但是还是感谢 <(_ _)> 114.45.28.18 11/25 15:43
7F:→ mousepad :换个角度想,罢免是板主上任、卸任的118.160.182.105 11/25 15:47
8F:→ mousepad :方式中最「政治」的模式,有时候即使118.160.182.105 11/25 15:48
9F:→ mousepad :过程中出现些微但关键的瑕疵(当然本118.160.182.105 11/25 15:48
10F:→ mousepad :案并没有这个情况),等到具体的政治118.160.182.105 11/25 15:49
11F:→ mousepad :结果出现後(例如投出了悬殊的票数)118.160.182.105 11/25 15:49
12F:→ mousepad :,那些瑕疵是否还要以原来的方式追究118.160.182.105 11/25 15:49
13F:→ mousepad :、以致於无视具体表决结果,也已不是118.160.182.105 11/25 15:50
14F:→ mousepad :程序瑕疵发生之初那麽必然无效的了。118.160.182.105 11/25 15:50
15F:→ mousepad :所以如果你愿意在程序瑕疵之初提出,118.160.182.105 11/25 15:51
16F:→ mousepad :自然是最简单不过的方式。118.160.182.105 11/25 15:51
删修错字
※ 编辑: mousepad 来自: 118.160.182.105 (11/25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