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recon (狗狗)
标题Fw: [申诉] LoLoLuan小组长判决坦护板主
时间Sat May 25 22:24:14 2013
※ [本文转录自 karlrecon 信箱]
作者: karlrecon (狗狗) 看板: ComGame-Plan
标题: [申诉] LoLoLuan小组长判决坦护板主
时间: Tue May 7 12:25:12 2013
文章标题: LoLoLuan小组长判决坦护板主
1. 检举人:karlrecon
2. 被检举人/看板:LoLoLuan/Sub_DigiTech
3. 被检举看板所属群组 : ComGame-Plan
4. 检举事由:
本人於该板检举该小组长管理下看板MobileComm之板规违反站规第二十六条,其板主群
应知站规,站内信去讨论时也附上法务解释文,但我无法认同板主的解释,认为跟站规
以及法务解释文所诉求的理念有差距。个人认为手机板之板规相当严格,照理来说,板
主更应知法而守法,不该完全剥夺板友参与板务建议的基本权利。
而相对於此,LoLoLuan小组长之判决一仅仅是以「和板主沟通」了事,完全不符比例原
则、未提出限期改善之责令。更无视群组规定第8条(在Sub_DigiTech是第7条):
「身为版主请以身作则 若知法犯法 以身试法
经查证後经予以加重处份」
以上事实显示LoLoLuan偏坦轻判。
另外关於判决二的部分,我并非执意申诉,但这个部分有些疑问,如果独立出一篇似
乎也不妥,就写在这里当作问题:
当板主违规的层级大到影响到所有该看板使用者时,「(直接)当事人」该如何认定?
被水桶者和没被水桶的人一样都被剥夺某些权利时,其当事人的身份会有差吗?如果
有差别的话,那麽站规所说
板规抵触时无效这件事,就变成有模糊空间了。
我是认为如此层级的违规,小组长应在被告知後主动处理,为使用者平反,而不应消
极处理。但还是想知道一下站方对「(直接)当事人」的定义,谢谢。
5.举证内容 (随本文之後转录)
I.发於小组板之申诉文
II.小组长判决文
III.法务部对站规26条解释文
原文於 #1Er-BjUE (PttLawS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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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karlrecon (1.164.101.127), 时间: 05/25/2013 22: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