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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AboutBoards 看板 #1C5TtEEv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 AboutBoards 标题: Re: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时间: Mon Jun 14 15:44:09 2010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本次诉讼争点有三: : : 一、删文当下之适当性 : : 二、删文当下之合法性 : : 三、水桶本人之合法性 : 按照那三篇贴文内容来看,本人删除适当而且合法. : 除此之外,本人对你已经提出书信劝告,你却屡劝不听,自然理当水桶. 此系本案争点,请问合法的"法"在哪? 太破碎而冗长的回文系对 庭上的不尊重,故重新整理一次。 请容许在下提醒 庭上注意,版主自始至今, 与本人之信函、两次答辩均以”论述性”内容作为其管理依据, 从未针对任何本人所质疑之违反之法律明确性内容做任何陈述, 而之前本人之相关询问亦毫无回应。 板主平日发布公告,身分可视为PTT内行政机关; 当板主删文水桶,做出侵害他人权利之决定,身分可视为PTT内司法机关。 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乃法治国原则之核心概念, 只要依照版主身分与权限行事,即应遵守此原则。 板主虽因前案而无法於板上发言,惟其他版主亦可代行之,不因以此而不予回应。 依刑法第16条,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责。 本次诉讼争点有三: 一、删文当下之适当性 二、删文当下之适法性 三、水桶本人之适法性 由版主所言,可得知版主已将三件事情混在一起, 本人去信MF版主说明时,已表明三件事情要分开看。 一、删文当下之适当性 本案争点系对”历史”定义之不同,即有教育部字典之解释, 该内涵仍会因解读角度不同而不同, 如前述本人与版主之解读不同,进而造成争议。 故历史之定义在本案中,可视为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如公序良俗、猥亵等概念, 依据司法院释字第432号解释,该概念有三内涵, 1.苟其意义非难以理解,教育部字典意义不难理解,惟各自解读会有出入。 2.且为受规范者所得预见,本人认该文符合该定义而PO文,因不符该文定义可能被删除。 3.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当双方各说各话时,应由司法机关认定。 版主无理由(本人所谓理由系指"法令依据",含各项法律命令规范条文等足可资信任者, 并非版主来函两封的论述"理由",爲免混淆,下称依据)删除本人PO文,随後来信, 本人亦就本人认知论述之,然本人并不知道版主之定义为何, 本人认版主对历史自有其定义,惟在两次信件中均并未说明,至答辩时才提出。 其中第一次信件,竟然是用问句!本人甚感诧异,如果认为本人对历史认知有问题, 爲何会来问一个有认知已经问题的人?是讨论?是质问? 还是有其他目的?资讯太少,无从得知。 但本人认为版主应据以明确告知,而非将问题丢回给本人。 基於对版主的尊重,本人亦尽量详述本人对历史之界定。 不过结果似乎无法得到版主认同,遂有第二次来函,要求本人要合乎教育部字典定义。 本人更感意外,但基於对版主的尊重,本人亦尽量针对各定义详述本人之界定。 但信回了,版主对本人之定义亦不置可否,毫无回音,也不说明哪里不符合。 因此只能藉此机会,请 庭上针对本人与版主对历史之定义, 判决该文是否有留在板上的价值。 二、删文当下之适法性 本人前已叙明,对125篇被删本就无异议,後发126。 版主依其所认定者删文,本就属版主裁量权之一, 本人既在板上发文,就已同意属受此拘束,并尊重之。 本人自始至今始终强调,删文系侵犯着作权之行为, 应有法律明确之依据,以符法律明确性。 该文被删於先,版主寄信於後,本人回应时亦提醒,删除文章属侵权行为,应有依据, 但信回了,文章没回复,针对本人对历史的看法也不置可否, 毫无回应,也没任何公告与违规依据。 因此本人又寄信於另一版主,请求说明管版依据,却也毫无下文(该信数日後回)。 本人认删文附依据才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24小时内均未接获任何正面回应, 本人认版主系不理会,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 版主并未告知明确违反何条前,文章都是合法的, 合法文章却遭无依据之违法删除,因此依程序据以提出违法删文无效之诉。 要论处分他人,应有其要件,即违法构成要件该当 + 违法性 + 有责性, 缺少其一即不够成违法行为。 本人认为,该文是否符合历史定义是一回事(适当性), 而删除有无依据又是另一回事(适法性), 这也是本人寄信给MF版主时所提到的。 若不符合板旨,附依据删文,无论是在板上公告或给本人信函,应注明如 “该文不符历史定义(违法构成要件该当),违反版规第X条(违法性), 予以删除(有责性)。”等文字, 同时因历史系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因为本人并不知道版主历史定义为何, 本人亦针对教育部历史定义为陈述,故更应该表明 “历史应符合明确人事时地物,言而有徵,更何况该内容属於语言学版”之内容, 如同版主之前管版之处置,或如军武版之方式,方有法律明确性。 是以本人不断提出之前管版与军武管版佐证,希望能受平等对待。 但现况系删除不讲删除理由(适当性、即构成要件), 不说删除依据(适法性、即违法性),迳自删除, 板主认本人论述不符历史,哪里不符合?当时也无明确说明,日後也无回应。 “历史应符合明确人事时地物,言而有徵, 更何况该内容属於语言学版”这些内容是到答辩才知道, 当下根本无从知悉,如何遵循?本人仅能遵照程序为之。 即使如此,该两函亦仅代表版主删文有适当性,那是版主的裁量,本人予以尊重, 亦於126中告知尊重版主裁量权。但不表示版主能删文不附依据(适法性)。 即使杀人偿命是绝大多数人一般认知,但是将杀人犯科处刑罚,仍会在判决书上注明 “依刑法第271条第1项,判处死刑”,而不会因为犯人杀人,就直接枪毙, 此系本人申诉争点所谓之”适法性”。 本人若认删文理由有疑义,则根据程序针对删文理由申诉。 但这次是连依据都没有就删文,本人认无依据侵害本人着作权,在适法性上有疑义, 经多次请版主表明删除依据而无回应,故针对无依据删文之行为,依合法程序提起申诉。 三、水桶本人之适法性 对此,本人以为版主之处理失当。板主所称挑衅、闹版等更本无依据。 125被删本人无异议,因为那是违规回文,理当被删。 126被删则无依据,经询问版主,版主仅告知不符历史,却未告知爲何不符。 停红线被罚,无论是罚单会迳行举发单, 都会注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X条第X项, 而不是只说车主停红线违法,此不符明确性。 惟其仅是以版主的定义作裁量,本人尊重,但删除缺少违法性要件, 本人针对缺少违法性要件而提申诉(127), 本人并无一文连续多贴,126更补充资料陈述,三篇间隔均超过24小时。 而本人提申诉更是依规定而行。 (一)水桶无依据 申诉依据并非本人凭空杜撰而来,是组长与版规授权与使用者使用的, 故发文开宗明义即附上申诉依据。何来挑衅之说?何以一合法行为遭受违法对待? 後旋遭无依据删文、水桶。 本人自始至今始终强调,水桶系侵害网路人格权, 应有水桶之明确依据,以符法律明确性, 如此重大侵害他人权益者,竟然没有说明任何依据! 如前所述,即使板主觉得本人乱版、挑衅等行为,属适当性,为违法构成要件, 但无明确依据侵害他人权益,即属违法行为! 毫无违法性论述,违反罪刑法定与法律明确性。 而军武版劣退至少还有封信,然後在违规公告中告知违反何条文。 该版4807,还注明"想偷渡政治文,必砍兼水桶" ->政治文违反该版版规第2条第2项。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标题 [公告] 想偷渡政治文,必砍兼水桶 时间 Tue Mar 2 12:06:21 2010 ─────────────────────────────────────── 对,我就是在说 的文章. 不管你赞成还是反对什麽事情,就算我反对或赞成那也不是重点,重点是你已经严重 违反版规,请去龙宫. 如前所述,要处分他人,应有其要件,即违法构成要件该当 + 违法性 + 有责性, 三者均成立方有罪责。 这次只依版主自由心证(违法构成要件该当), 毫无依据(违法性)就认定本人依程序为之之合法申诉闹版? 板上毫无明确解释、本人亦未收到任何水桶依据,连当事人都不知道! 本人还是MF版主来信,才知道”被水桶了”(有责性)! 到答辩时,本人才知道原来本人合法申诉被视为有挑衅、乱板等如此嚣张之行为! 合法申诉就是挑衅、乱版?本人甚感不解。 当下水桶的依据都没有?连当事人都不知道? 是以版主恐有违法滥权之虞! (二)剥夺合法诉讼权 依不告不理原则,反面解释即”告即应理”。 即使诉讼法院错误,法院仍应受理,并在程序审查时依程序不符裁定驳回。 如刑事案件到行政法院提告,行政法院仍须受理, 但是会依行政诉讼法第107条第1项,以裁定驳回之。 亦即凡提出诉讼者,无论有无理由、是否为真,都必须要受理之,不得拒绝! 有无理由有其程序,是否为真有诬告罪论断。 受理後,再依申诉标的等决定是否审理或裁定驳回(程序审), 若诉讼合法,即进入实体审,若无理由,则判决驳回(实体审)。 这是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之诉讼权。 本人还不知道,中华民国哪个法院,面对提讼者, 竟然直接不受理,把诉状撕毁、然後把对方赶走或拘禁! 请问 庭上,PTT何项规定授予版主凌驾宪法之权限? 更何况在板上申诉系版规与组长授予的合法权利! 要管理版面,可以直接公告"版主群为诉讼当事人,应予回避,请依规定申诉"等文字, 公告三天後移除,照样可以达到管版之目的, 但是直接无依据砍除,不但违背版规、申诉规则,还违背比例原则。 复依诉愿法第81条但书,诉愿人表示不服之范围内,不得为更不利益之变更或处分。 此系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不然谁敢提诉讼? 然本人就无正当依据删文一事,经合法程序提出,当下却遭无正当依据水桶处分, 本人认本人之着作权已受侵害,故依合法程序提起救济, 身为板主,应依职权保障申诉者权益, 现在却反以自由心证等无所依据之事,而滥用职权为更严厉之处分, vavamk现於水桶中,在该版无法参与发言与回应,在该版已形同遭受违法拘禁! 上述争点经去信询问仍无回应,故依正当程序至此申诉。 -- 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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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vavamk (118.166.119.16), 时间: 12/08/2012 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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