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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AboutBoards 看板 #1C4-n0Ig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 AboutBoards 标题: Re: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时间: Sun Jun 13 04:21:16 2010 本次诉讼争点有三: 一、删文当下之适当性 二、删文当下之合法性 三、水桶本人之合法性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标题: Re: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 时间: Sat Jun 12 01:24:57 2010 : : 以下说明文: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时,发表一篇文章( z-2-8-126 : : ,旋遭MRZ板主无理由删除。 : : 我在Mon Jun 7 15:15:50 2010曾写信说明删文理由: : :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 历史版只谈历史,你这是历史吗? : : 而被删该文内容按照规定保存在历史版, Z-2-8-125 + 126 : : 为避免本文过长不便阅读,请群组长前往详阅. : : 其内容并不符合我回答申诉者的第二封回信内容: : 请问删除当下何以无明确之删除理由依据? :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 历史的定义是阁下说的还是我说的? : : 请看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 : : 历史 : : 过去事件的总称,特别指重大的事或具有影响力的发展。如:「想了解我中 ? : : 民族的原流,便须了解我们的历史。」 : : 记载或讨论过去重要事件、发展的文献。如:「历史可做为计划未来的借镜 ? : : 以历史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如:「历史是中学的必修科目。」 : : 至少你的文章要符合教育部字典的定义. : : 换言之,既然按照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所下的最基本定义内容来看, : 则讨论内容必须有明确的"人,事,时,地,物",也就是言而有徵,而不 : 是无限上纲的以为只要写想当然耳却毫无凭证之事,就能当作这是 : "讨论历史".这种作法可以用在八卦版,但历史版既然是学术类版, : 当然必须坚守学术讨论的最基本定义与范围. 该历史定义,板规并无, 亦无”本板所谓历史,系以教育部之定义为主,凡发文均须符合之”。 即令无,亦可以行政命令公告之,就如同4929篇列出明确的文章出处网站。 版主所言,系属事後补述,本人争点系属删除当时之适法性、适当性, 删除当时没有任何公告、依据,就被删除,本人主张当时是违法处分而无效。 版主来信给的资讯太少,加之板规未规定、本人亦非历史学家, 本人完全无法从中理解版主所谓, “讨论内容必须有明确的"人,事,时,地,物",也就是言而有徵,” 该版虽为学术类版,惟阅读者并非全然专业,版主应考量没有受过专业训练者之认知, 本人希望明确看到的是理由,不是解码!更非臆测! 若版主依其既定观念做为理由之一,系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更应有明确性原则, 版主第二封信中,并未提及上述话语,请问当下明确性何在?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32号解释: 从立法上适当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而为相应之规定。 有关专门职业人员行为准则及惩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 者,苟其意义非难以理解,且为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 版主来信告知其内心概念, 该意义不难理解,但却无法与版主所持之信念连结。 故而本人自行理解後,却换得水桶处分,直到到此才知MRZ版主所认定的历史, 版主依其内心之想法作为判决证据之一,请问当下明确性何在? 既难与版主所持信念连结,版主若依其为理由,本人自难以预见。 且本人第二封三点均回应之,但版主再未回信,根本不知道版主认为本人了解或不了解。 版主没有教学义务,但有说明处分依据义务!以符合明确性与罪刑法定! 本人已於z-2-8-125篇叙述,许多约定成俗的,人事时地物通通都不知道, 但本人认为就是因为不知道,所以才有学术价值可探讨, 本人希望能藉此请专业者提出佐证与看法而讨论。 本人於该篇之论述,系以就本人所知,推估因果关系。 而125篇亦有推文 跟我国文老师说的一样 他也说a是最好发的母音 06/06 20:10 可资证明并非本人胡诌瞎掰。 同样,124篇之推文,原发文者亦提出相同疑问 → :这是历史问题啊 「爸」「妈」在中文中的出现与使用 06/05 22:28 → :板主你是在s什麽? 第125篇之推文,亦有板友询问删除原因, → : 请问这两篇有什麽问题? 为什麽待删? 06/06 19:57 而124篇之内容,本人认为历史成分大於语音成分, 故本人以就本人所知之历史与语音成分做回复,即126。 本人於126最後附注,那是本人知道的说法,本人并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说法, 是否有人知道确切之人事时地物,故希望讨论之。 为版主对板友之疑问视若无睹,故本人认为124会被S,系因论述不足,而非违反板规, 但针对疑问、是否违反板规、违反何板规,没有任何版主说明之。 惟125篇是回S(124)文,迟早会被删除,故125篇之基础上,发文126篇。 若版主认历史须照版主之认定,应於删文时或S文时公告之, 以行政命令方式补充板规之不足, 而非真正引起争议时,再大张旗鼓说应该如何如何。 该文用什麽理由删是一回事(适当性),该文删除有无理由又是一回事(适法性)。 该处分已引起许多板友之疑惑,却未见任何说明即删除, 版主此举已有法律明确性与罪刑法定之争议。 : : 除此之外,若要讨论"爸爸,妈妈"的语源,本群组明明有语言学版, : 为什麽不去那边讨论,偏偏来到历史版讨论?况且就算在历史版讨 : 论这个话题,至少也应该让内容符合历史研究的最基本定义,也就 : 是一定要在内容有明确的"人,事,时,地,物",并加上确切的历史 : 证据.若群组长详阅原来的那些文章之後,自然明白申诉者的文章 : 应当被删. 不合板规本应当删,但不合在哪? 如不是历史,版主应於板上明确说明”为何不是”, 本人亦多次请版主说明,版主却至此才提出第一次论述。 第一封信仅一个反问句,”历史版只谈历史,你这是历史吗?” 并未明确说明”为何不是”, 本人自始至终均认为此类系历史成分大於语言成分, 并附论述表示爲何本人认为是历史,如附件(四)。 後板主再给一篇教育部历史定义,告诉本人要符合该定义, 本人亦回信告知本人针对该定义之看法, 并要求说明之,版主却仍未明确说明”为何不是”,如附件(五)。 本人认版主此举违反行政程序法第5条之法律明确性原则、刑法第一条之罪刑法定主义, 该处分有重大瑕疵。 本人於此推定,板主问句有另一涵义,亦即本文PO错版。 若以此观点本人PO错板,附理由删文,系本人之疏失,应受之处分, 如z-2-8-126最後一段, 本人回S文,系本人违规於先,故本人遭删文无异议。 选择版面是板友PO文义务,惟该版范围广大,与多项专门学科均有交错, 板友PO文时亦有可能疏漏,不慎PO错板, 版主之职责系管理版面,若版主认为发错文,可有多种方式管理版面。 依行政程序法第7条 1.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於目的之达成 版主在任何一封信附理由告知如”发错版”之讯息, 亦可於删除文章时由其他版主公告之,如4927篇, 但是并无任何只字片语提到”PO错板”之情事, 并在这里讲有语言学版,这句话是删除当下就应该说的, 本人申诉、寄信都可说明之, 当然,亦可直接删文、直接水桶、直接报请砍除帐号。 2.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告诉(不管是警告、劝告、公告均可)告诉板友,本人认来信附发错板理由即是侵害最小, 但并没有任何只字片语告知”发错板”,而仅针对历史定义做论述。 3. 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若以此为由,版主之行政行为并未符合该条第2项,其处分有重大瑕疵。 惟版主於第二封回信只针对历史做回应,合理推定版主回信当下, 亦不认为该文系单纯”语言问题”,亦参杂历史问题, 否则应该在该信中或公告附上”PO错板”之讯息, 本人PO历史版,系觉得历史面大於语言面。 故本人针对第二封信作本人对该定义之认知与回应,与本人认为符合之论述。 : : 而且我已经写信提出解释,申诉者仍不知进退,并进而在版面贴出 : 向本人挑衅的文章,而这篇文章也完全脱离版旨,因此,本人决定 : 先将其文章存入内然後删除,并将其浸入水桶,以免其因此 : 无理取闹,破坏版面秩序. 争议文章(z-2-8-125)发文时间 Mon Jun 7 09:58:04 2010,惟不知何时删文。 删文系属侵害他人着作权之行为,惟无论系以何理由删除文章, 均应有理由,不管是注记闹版、不符版旨, 均应有理由,而後当事人再依据结果决定是否申诉。 但是本案没有留下任何警告、标示或可资证明删文理由之文字, 而两封来信之理由,本人基於对板主之尊重,一一回覆, 并於两篇附件(四)(五)中说明本人心中之疑惑, 版主却无针对疑惑之回应,故该理由本人主张并无理由。 因此本人认版主此举违反行政程序法第5条之法律明确性原则、 刑法第一条之罪刑法定主义, 删文之行为已属重大瑕疵,处分自始无效。 MRZ版主於时间 Mon Jun 7 14:22:43 2010来信,问本人是历史吗? 本人於时间 Mon Jun 7 15:15:50 2010回信, 然本人认删文系无理由,违反上开条文,请版主明确说明之。 後本人於时间 Mon Jun 7 15:20:32 2010写信给MilchFlasche版主, 请问管版依据与方式, 後MRZ版主时间 Mon Jun 7 15:34:24 2010再次来信, 应是不认同本人回应之意见,故而附上教育部之历史定义,却无告知删文之依据。 本人亦於时间 Mon Jun 7 17:19:18 2010回信, 告知本人对教育部历史定义之认知,并促请版主再次说明删文之依据, 并有何者不符合该定义? 惟两次提问,均无下文。 MilchFlasche版主於时间 Wed Jun 9 04:41:20 2010方回信 据本人询问删文之明确条文时,已超过24小时,无论是哪位板主,均无任何回应。 本人藉信件询问多次,从头到尾均没有任何版主告诉本人,删文之依据何在! 故本人依照历史研究院组务板 MRZ小组长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第二条、 板规第七条之依据,提出申诉,本人於法有据, 同时本人认水桶已违反行政程序法第8条诚信原则, 且本人无同法119条信赖无不值得保护行为, 何以本人之信赖不受保护? 何有挑衅、闹版、无理取闹、不知进退之说?本人认此已有诽谤之嫌! 且本人依程序申诉後,随即该申诉文遭删文并水桶, 如此重大之事,亦无任何理由(本人认该理由系无理由,前已述之)。 反观该版主执法,在板上S文、删文无理由,比照同版4974, 与该版主於军武版之管理,即可知对本人之差别待遇,已违反平等原则。 同样针对语言学版争议之4927版,该版公告,我的?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标题 [公告] 删文对象: 时间 Sun Apr 4 16:03:09 2010 ─────────────────────────────────────── 请版友以後要分清楚"历史版"跟"语言学版"的不同. : : 我已经预料申诉者将会来此申诉,故也准备好在此做出公开的回覆, : 并静候群组长的判决. 本人在此强烈质疑版主管理版面之心态,版主本身就是一中立的管理者, 加之以本身又是历史学专业,不思以其专业协助板友,反以此专业作为箝制手段, 合法性而言,并未违反板规,但就道德上而言,请问 庭上,此举是否不当? 本人是否来此申诉系属本人依据判决结果後之行为, 亦属本人之权力,版主此语嘲讽与调侃意味颇浓,本人亦认有挑衅之意味, 请问 庭上此举是否不当? 因为本人会来申诉,所以乾脆删文不附理由、依程序申诉就直接水桶?反正本人都会来! : : 除此之外,也请群组长能够审理上一次的申诉,让在下能够尽早恢复 : 在历史版上的发言权. 本人以为,版主针对板友之疑问、本人回函之内容均视若无睹, 以对非专业者难以理解版主定义之资讯为理由,迳自删除, 而本人依程序所为之申诉, 其当下之删除行为违反法明确性与罪刑法定,故主张处分有瑕疵,自始无效。 水桶之行为违反该板板规、申诉程序第二条、 行政程序法第8条、法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任何公告或行政命令,均无理由因MRZ版主无法发文而不发文,亦可由其他版主代行之! 附件 与各版主之通信内容 ****** (一)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标题 请问贵版版规 时间 Mon Jun 7 15:20:32 2010 ─────────────────────────────────────── 版主您好, 请问贵版版规的删文规范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证? 这样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发文问题, 现在连删文都不必附理由,更严重连屍骨都没了, 请问是否会造成版主职权凌驾版规以上之虞? 本文没谩骂、没挑衅、不牵涉老母、外国种族宗教男女党派阶级, 删文不附理由,请问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 (二) 作者 MilchFlasche (实践才能发光)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时间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删文不附理由,请问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抱歉我没有及时回覆处理,造成您的疑虑, 也因此在板上申诉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我正在与 MRZ 板主讨论处理的方式, 希望能尽快给您一个合理的交代。 已删的文章通常我们会放到「板务专区」「不适合留在板上的文章」, 所以不至於屍骨无存, 不过因为 MRZ 板主之前与其他板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 所以他无法在板上发文说明;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 (三)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时间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板主您好,感谢您的回信。 事情分开看,一码归一码。 先针对本人无理由遭水桶情事说明。 MRZ板主与其他版友之争议尚未解决,期间可否行使版主权限? 行使版主职权是否造成争议?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此系本人依MRZ於历史群组所公告之诉讼程序提出,请问水桶之依据何在? 请问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确表示凡诉讼者应水桶? 此举已侵犯本人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之前删文是违法,现在水桶是违宪! 本人感到愤怒与遗憾! 即使MRZ板主无法发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响版务管理。 请问您与另位板主可否发言?可否於板上宣达水桶之依据? 若有明确依据,例如依PTT诉讼程序法第X条之规定, 并附上条文与出处(例如国家研究院-历史群组版-菁华区),请於板上明确宣达之。 若无任何明确依据,请於2010年6月9日1700时前解除水桶, 并针对将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开说明并道歉! 本人拒绝接受任何无法律依据之论述! 届时本人将据此项群组上诉。 再针对无理由删除文部分说明, 一为"适法性",即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无删除理由删除就是不对,且您与另位板主仍可 公告之, 不应以MRZ版主无法发言为由而不为,此系无理由,本人主张之理由已在申诉文中,兹不 赘言。 二为"适当性",即该文章是否符合版规, 爲求完备,本人将本人与MRZ版主通信(共2封)之内容呈现,以兹补充与供参。 ****** (四) MRZ版主於时间 Mon Jun 7 14:22:43 2010第一封来信, 本人於下列时间回信: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标题 Re: [闲聊] 爸妈的语音来源 时间 Mon Jun 7 15:15:50 2010 ───────────────────────────────────────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历史版只谈历史,你这是历史吗? 真好,现在连屍骨都不存了,杀人毁屍灭迹?请版主依照版规,把我违反的条文一一列出 , 以符明确性原则,谢谢!另外不必用否定语法,我说是! 阁下现在打的字、讲的话、使用的语言,请问怎麽来的? 天上掉下来的还是石头蹦出来的?如果是这样,我转PO灵学版。 或是阁下不称呼爸爸妈妈?言必称母亲大人膝下? 如果是,母这个字还是象形字,商代甲骨文是不是历史?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是不是历史? 请阁下告知何者不是历史?阁下没兴趣的,不代表别人不能讨论, 本是阁下说的还是我说的?历史的定义是阁下说的还是我说的? 整本三国演义除了杜甫的"江流石不转、遗恨失吞吴"有注明出处外, 哪个不是"後人有诗叹(赞)曰"?本到何处?三国演义还是那些後人?但是後人不可考, 我想要询问"血染征袍透甲红、当阳谁敢与争锋"这首称赞赵子龙的作者, 请问这不是历史吗?至少我找不到出处,我会寻求专业解释, 如果大家都不知道,那我只好注明出自三国演义。 文丑死於乱军之中,谁杀的?杂鱼ABC?不知道, 但是我觉得能杀掉当时最强盛的势力的手下大将,应该不是简单人物。 我想要知道,这不是历史吗? 敬重阁下是版主,依照阁下行事风格,觉得阁下是个可讨论之人, 故我附上法条,请版主以身作则,结果阁下只回我2句话13个字,外加2个标点符号, 版上连个删文纪录都没有,请问又是什麽意思?删文不需理由?版规是版主订的,不是我讲 的, 怕被质问就不要当版主,要当版主又不想被质问,就直接把板规列出, 板上所PO文章,皆由板主自由心证! 阁下之前不是还公告周知转文要附来源?现在请问版主删文的来源为何? 阁下所为已侵犯个人之着作权。 我还真有良心,阁下13个字,我用这麽长串回应。 其实我应该只回,我说这是历史,你凭什麽删? ****** (五) MRZ版主於时间 Mon Jun 7 15:34:24 2010第二封来信, 本人於下列时间回应: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历史的定义是阁下说的还是我说的? : 请看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 : 历史 : 过去事件的总称,特别指重大的事或具有影响力的发展。如:「想了解我中华 : 民族的原流,便须了解我们的历史。」 西方船坚炮利,科技发达,使英语成为必要的外语, 中国崛起,13亿人说的话,让华语教学再度成为热门, 请问从古早一直到现在,全台湾2400万人、全中国13亿人、全世界60亿人的共通发音, 都在发bama的音,我们叫ㄇㄚ,西方叫mom,哪些语音是一开始就东西通用的? 茶为何叫tea?赖打与lighter有何关联? 这是语音的转变,而非一开始就共通! 阁下知道台湾甜不辣是从日本天妇罗来的,但是这根本就是两码子事, 还跟葡萄牙人有关,我们却把两者搞混吗? 真正影响重大的,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物! 筷子、酒、菜肴、桌椅,哪个没有专书介绍?他们就只是路边杂耍,难登大雅之堂? 我认为这是重大事件,具有影响力! 请问图坦卡门之死,对2010年台湾经济政策制定有何影响? 再问通古斯加大爆炸,对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有何影响? 请问板上可以讨论图坦卡门之死吗?可以讨论通古斯加大爆炸吗? 地球46亿年历史,经历多次演化大爆炸和五次大灭绝, 对地球生物的发展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特别是6500万年前的恐龙灭绝,哺乳类得以出头,才有现在的人类, 请问板上可不可以讨论生物演化和恐龙灭绝?这个比图坦卡门和通古斯加的影响更大! 阁下可以允许博理玺天德,却不准谈论爸妈?我是在问候他人父母吗? : 记载或讨论过去重要事件、发展的文献。如:「历史可做为计划未来的借镜。 」 全人类都在讲,这麽重要的事情,请问从谁?何时?在哪?原因?有任何明确的记载吗?我不 知道。 如果没明确记载就不能讨论,那请版规公告,凡是没有明确记载者,一律不得PO文! 但我知道现阶段的论点,都是推估的,因为古时候可没有录音机这种东西! 如果阁下知道精确答案就请阁下告知,我会很感激, 但是如果阁下也不知道,请问为何不能讨论?阁下不知我不知,不代表别人亦不知! 而且教育部的辞典,亦有明列"讨论"字样! 阁下喝酒吗?我不喝,但是酒的研究比比皆是,然而那些对我没有影响。 语音是大家都在说的,这比酒的影响更广泛!我不喝酒,但我要说话,我会叫爸妈! 我说过了,如果我全知全能,那这个版可以废了! 但是今天就是发生了,而且是极少数世界都会发生的, 世界各国初生婴儿一开始发的音,都是bama,别忘了,阁下出生时也是! : 以历史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如:「历史是中学的必修科目。」 中华民国台湾教育部国立编译馆版本的历史课本,是由旧石器时代开始编写的, 而一纲多本的各家历史课本,也不出这个范围。 我不知道bama指称父母的历史有多久,所以我才希望能讨论! 而这门科目,可以叫声韵学、可以称语言学、可以叫语音学! : 至少你的文章要符合教育部字典的定义. 我认为符合,如果不符合,请阁下指出哪一点不符合? 至少到目前为止,我提的各个问号,阁下一直都没有说明! 而且阁下是依照版规哪一点来删文?也没表示,连屍骨都没了,都不用说明吗? 我附的法条,阁下一条都没回应! 我打了这麽多理由论述,阁下一个用13字,另一个用复制贴上, 我敬重阁下的学识渊博,但是阁下似乎连这点基本的尊重都没有, 侵门踏户地侵犯他人权利,讲都不讲一声? ****** -- 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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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56.139 ※ 编辑: vavamk 来自: 220.137.56.139 (06/13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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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vavamk (118.166.119.16), 时间: 12/08/2012 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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