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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AboutBoards 看板 #1C4P2zfg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 AboutBoards 标题: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时间: Fri Jun 11 09:26:14 2010 一、申诉人:vavamk 二、申诉对象:历史版版主群 三、主张: (一)解除禁言处分 (二)凡S文、删文、禁言处分等侵害权利之处分者,均需付明确理由与条文 (三)处分失职者(本人不知此处处分等同司法惩戒或行政惩处,故以处分代之) (四)针对无理由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限制本人言论自由部份,版主群公开致歉。 四、申诉原由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时,发表一篇文章(z-2-8-126) ,旋遭MRZ板主无理由删除。 (二)本人认该文章符合该版版旨,故依历史研究院组务板 MRZ小组长 2010.0417之公 告程序(第429篇)提出申诉(z-2-8-127),旋遭MRZ版主无理由删除,并遭水桶处分。 (三)本人认该申诉符合程序、符合第七条所谓之”本板板务管理”相关,且无理由遭水 桶系以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故提出申诉。 五、申诉依据 (一)历史研究院组务板 MRZ小组长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相关程序,合先叙明。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标题 [公告]申诉未依照程序,水桶 时间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按照程序,对於版主的版规有意见,应先私下寄信请教,而不是直接张贴到版上. 若版主不理会来信,就应在版上提出. 若在版上未获回应,才需要来此提出申诉. 若此尚未给任何反应,才需要向群组提出申诉. (二)版主来信 1. 本人於下列时间接获历史版版主MilchFlasche来函,告知本人已遭禁言处分。 作者 MilchFlasche (实践才能发光)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时间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版主您好, : 请问贵版版规的删文规范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证? : 这样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发文问题, : 现在连删文都不必附理由,更严重连屍骨都没了, : 请问是否会造成版主职权凌驾版规以上之虞? : 本文没谩骂、没挑衅、不牵涉老母、外国种族宗教男女党派阶级, : 删文不附理由,请问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抱歉我没有及时回覆处理,造成您的疑虑,也因此在板上申诉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我正在与 MRZ 板主讨论处理的方式,希望能尽快给您一个合理的交代。 已删的文章通常我们会放到「板务专区」「不适合留在板上的文章」,所以不至於 屍骨无存, 不过因为 MRZ 板主之前与其他板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所以他无法在板上发文说明;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 2. 本人於下述时间回信,要求撤销水桶处分(原文过长,兹节录相关部分):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时间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引述《MilchFlasche (实践才能发光)》之铭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板主您好,感谢您的回信。 事情分开看,一码归一码。 先针对本人无理由遭水桶情事说明。 MRZ板主与其他版友之争议尚未解决,期间可否行使版主权限? 行使版主职权是否造成争议?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此系本人依MRZ於历史群组所公告之诉讼程序提出,请问水桶之依据何在? 请问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确表示凡诉讼者应水桶? 此举已侵犯本人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之前删文是违法,现在水桶是违宪! 本人感到愤怒与遗憾! 即使MRZ板主无法发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响版务管理。 请问您与另位板主可否发言?可否於板上宣达水桶之依据? 若有明确依据,例如依PTT诉讼程序法第X条之规定, 并附上条文与出处(例如国家研究院-历史群组版-菁华区),请於板上明确宣达之。 若无任何明确依据,请於2010年6月9日1700时前解除水桶, 并针对将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开说明并道歉! 本人拒绝接受任何无法律依据之论述! 届时本人将据此项群组上诉。 ******** 3. (1) 请其说明禁言方式,并解除禁言处分,迄今已逾24小时而无任何回应, 本人视为版主不理会,故本应依申诉程序第二条於板上提出。 (2) 惟本人已遭禁言处分,无法於板上发表文章,本应於申诉程序第三条於组务提出, 惟组长亦为当事人之MRZ。 (3)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法治国原则之正当法律程序, 任何人不得就自己的案件担任审判官。 与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法官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法官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者。 依据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五条,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4) 是以依前项条文,该群组虽有群组长,然不得受理裁决,实质等同无小组长之状态, 据此,本人依申诉程序第四条於群组提出。 六、条文依据 (一)版主处分违反historia版规 1. (1) historia版规1.0版(Z-1-1-1) 二B.关於个人发言内容 7.禁止发表与第1、2条板旨及本板板务管理无关之文章。 对板主处分之申诉请依「申诉」章程序进行。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版主删文毫无警告,又直接水桶,已违反版规所明定之罚则, 违反版规所为之处分,系一有瑕疵之处分,本人主张该处分自始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2) 四、申诉与救济 17.关於本板板主处分之申诉,以「历史研究院组务板」HisService为管辖法院。 本条系与MRZ组长公布之诉讼程序第二条” 若版主不理会来信,就应在版上提出.” 明显抵触, 组长公布之程序应属上位阶法律,historia版规系属下位阶法律, 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抵触上位阶法律者,无效。 (3) 依据该版版规,并无任何条文规定,凡申诉者水桶,仅有第4976篇版主公告禁言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标题 [公告] Geigemachen申诉期间,两造皆禁止在版上发言 时间 Sat Apr 17 22:16:10 2010 ─────────────────────────────────────── 1, 本版主,MRZ,因为被Geigemachen提出申诉,在未获群组长裁决期间,将自行 宣布禁止在版上发言. 2, 为求公平起见,Geigemachen在裁决之前,也必须被禁止发言. 若有问题,请在群组版上发言. 3, 其他版友亦禁止发表意见 惟公告事项系属行政命令,水桶侵害网路人格权、限制言论自由, 应有法律依据,为在层级化法律体系中属绝对法律保留,不应以行政命令规范之。 本人主张依该公告所为之水桶处分,抵触上位阶法律,处分自始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2. 前项判例:同版第4974篇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相关程序,合先叙明。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标题 [公告] 删文对象: 时间 Sat Apr 17 19:05:25 2010 ─────────────────────────────────────── 首先呢,版友,你很热心地转贴的那篇文章有几个问题: 1, 洪兰所发表的这篇文章是放在联合报这类八卦媒体上的,不合乎最近新定的标准. 2, 虽然是其他版上的问题,可是古八版要讨论的内容必须放在1914年以前. ----综合以上两点,显然你没有注意版规. 所以,删文.并且这是第一次警告. 该篇上有警告之公告,惟删除本人文章,却无任何公告与警告,水桶本人亦然。 惟该版版主有三人,若依MilchFlasche版主所言,MRZ版主无法发文说明, 则其他版主亦可为公告或警告,不应因某一版主无法发言而可无理由删文或水桶版友, 此系无理由。 是以版主群迄今未有任何人明确告知水桶里由、依据、期限,本人迄今仍无法发文。 3.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违反historia版规,该处分自始无效。 (二)依据historia版规之处分无效 1. "抱歉我没有及时回覆处理,造成您的疑虑,也因此在板上申诉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MilchFlasche版主於信中所提,可推定本人系因正常法律程序遭水桶。 本人之申诉程序,系依照小组长MRZ所公布之程序为之,该程序应为上位阶法律, historia版规系属下位阶法律,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抵触上位阶法律者,无效。 MRZ版主无视上位阶法律之效力,迳自依无效之下位阶法律而为之, 故依照historia版规所为之处分亦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2.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违反historia版规,该处分自始无效。 (三)该处分不符法律明确性 1. PTT设於中华民国台湾之台湾大学,应遵守中华民国台湾之法律, 本版虽非中华民国台湾之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所谓之行政机关, 然依据版主之职权与能力,发布板规、拘束版友、删除文章、维持版务等行为, 已与行政机关无异,可类推适用将版主视为一PTT上之行政机关, 故依据同法第4条一般法律原则,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拘束。 版主无视下列法律原则,已违反此条法律。 2. 惟水桶本人已构成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之行为,为一侵权行为, 依据同法第92条第1项,该行为单方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可视为一行政处分,应有板规之依据, 惟该版规已抵触上位阶之组务公告而无效,而无所依据, 依无效之条文而为处分,已违反同法第5条法律明确性原则,并构成裁量滥用, 同时违反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原则。 该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系属重大瑕疵,该行政处分自始无效, 依行政诉讼法第196条,可要求回复原状。 同时依民法第18条,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3.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处分不符法律明确性原则,该处分自始无效。 (四)MRZ版主之管理违反平等原则 1. MRZ版主亦身为军武版版主,惟其管理风格远较历史版严谨。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部分相关内容,合先叙明。 军武版明列罚则、违规事项,何以至历史版就有差别作法? 若其无法发文,发文行为可由其他版主为之,不应因其无法发文而不发文,此系无理由。 本人遭删文、水桶均无理由,违反行政程序法第6条平等原则,而有差别待遇。 2. 板务管理佐证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站内 Military 标题 [公告] 2010年违反版规处理名单 时间 Mon Jan 11 18:49:16 2010 ─────────────────────────────────────── 惩处方式为: 水桶 或 劣退. 1, 1/11 □ [问题] 可不可以不要迷军事.. 违规事项: 内容不合乎本版讨论方向. 2, 1/11 □ [情报]中国在境内进行了一次陆基中段反导拦截 违规事项: 内容过少,不满三行.且违反转贴新闻条款. 3, 1/11 R: [情报]中国在境内进行了一次陆基中段反导拦截 违规事项: 内容过少,不满三行. 3.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管理版务违反平等原则,该处分自始无效。 (五)版主处分无合法理由 1. 水桶本人已侵害本人之人格权,并可延伸至言论自由,需有合法理由,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1~24条之阻却违法事由及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其行为可於范围内侵害他人权益而不罚外,其余均为违法。 违法之处分必有瑕疵,违依其违法之情节轻重而後续效力不一。 2.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之行政处分违反多项法律原则与规定, 同时依据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五条,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无合法理由侵害本人人格权,该处分系属重大瑕疵,本人主张该禁言处分自始无效! (六)不应以MRZ版主无法发言而不附理由 1. 由MilchFlasche版主来函中可得知, ”MRZ版主之前与其他板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所以他无法在板上发文说明;” 2. 历史版版主有三人,即使MRZ无法发言,其他版主仍有版主之完整职权, 如应由水桶者发布理由,即表示应由拥有完整职权之板主为之, MRZ版主职权不完整,则由不完整职权之板主所为处分,其处分有瑕疵。 如水桶与发布理由可由不同人为之,则其他版主应发布、能发布而未发布理由, MilchFlasche版主所言系属无理由,其处分有瑕疵。 3.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该处分有重大瑕疵而自始无效。 七、结论 (一)综上所述,本人主张该禁言处分违反多项中华民国法律条文与原理原则, 系一重大违法之处分,自始无效,应恢复本人发文权! (二)同时爲免日後类似争议,并保障版友着作权、发文权, 应以上位阶(群组判决)之命令强制历史版凡S文、删文、禁言处分等侵害权利之处分 均需有理由! (三)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MilchFlasche版主亦於信中自承其管理有瑕疵, 加之以MRZ之处理行为违反多项中华民国法律条文与原理原则, 可得知版主群在管理上已出现重大瑕疵,应予以处分。 (四)本人系以正当程序而遭受无理由、不正当之程序侵害本人之 网路人格权与言论自由, 其侵权行为系属版主之重大过失责任,本人主张应公开道歉以为损害赔偿。 八、附件 historia版版规 作者 MilchFlasche (sarang kua phieonghua) 看板 historia 标题 [公告] 板规 时间 Sat Jul 22 22:21:11 2006 ─────────────────────────────────────── 体例说明: 「一、二、三」为章 「A、B、C」为节 「1. 2. 3.」为条 条内分行,平排者为下一项,缩排一全形字元者为同一项 「(1)、(2)、(3)」为款。 ---- 一、总则 1.本板为一讨论历史问题、提供历史知识分享、交流、 发表历史解释、见解,以及存放关於历史学习相关资源、 资讯、情报、方法的园地。 2.下列内容不属本板讨论范围,请移驾他板: (1)台湾史——单纯以台湾为格局的史事 (2)现实政治事务的评价与讨论 3.板规之适用不溯及既往。 二、板规 二A.关於个人发言形式 4.文章内容长度不超过一行者请使用推文。 连续以推文回应,不得超过三行。请直接回文。 【罚则】第一、二次删文并警告,第三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5.本板沟通应使用华语为主,并以汉字书写。 不限制其他语言之单词使用或整句引用,但以不妨碍沟通为限;必要时应附解释。 除语助词、特殊效果及汉字无法状写之外,禁止使用注音符号行文。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6.转录文章应注明出处、作者。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二B.关於个人发言内容 7.禁止发表与第1、2条板旨及本板板务管理无关之文章。 对板主处分之申诉请依「申诉」章程序进行。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8.禁止使用与性器官、性侵犯、闽南语「哭」系列、 及问候亲友师长有关之发语词或口头禅。简言之,禁止使用脏话。 【罚则】浸水桶三天。 9.禁止对板友进行人身攻击。 禁止侮辱任何民族。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并浸水桶三天,第三次以後并浸水桶一周。 二C.关於板面秩序维持 10.推文陷入争吵者,板主得将该文上锁。 三、执行 三A.删文 11.删除之文章,皆置於「板务专区」中。 12.於推文中犯板规者,因板主无法直接删除该推文, 故欢迎该文原作者配合修文删除之。 【奖励】协助删除推文,每删一行板主致赠100元P币。 13.一篇文章有逾半数推文犯板规者,板主亦得直接删除该文。 三B.浸水桶 14.受浸水桶处分者,请於期满之後寄信通知板主解浸。 15.於本板累计受三次「水桶三天」以上处分者, 第四次起每次处分增为水桶一个月。 三C.违规情事纪录 16.凡违反板规并经公告处理者,相关文章皆分类收录於「板务专区」中。 四、申诉与救济 17.关於本板板主处分之申诉,以「历史研究院组务板」HisService为管辖法院。 -- 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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