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el5566 (㊣正妹专属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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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申诉] 我莫名其妙被汪梯永久水桶
时间Sat Dec 24 11:15:54 2011
※ [本文转录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EpI0_Sx ]
作者: betel5566 (㊣正妹专属好人㊣) 看板: L_TalkandCha
标题: [申诉] 我莫名其妙被汪梯永久水桶
时间: Thu Nov 24 00:33:01 2011
本案经组长裁决後,仍有所疑问故再次提出申诉及问题
1.汪梯版版主之永水桶公告系在本人申请帐号之前
而本人申请帐号明显於其後之时间,
有何依据认为我与公告者是同一人?
此点吾人甚为不解,可否请小组长加以解释您的看法?
2.盖中华民国法律之精神采行是无罪论,
即我不需证明我无罪,而是司法单位须证明我有罪
请问我单凭一己之力如何去找出已被永久水桶之人来证明我与他之不同
依此精神,该版版主若认为我与他是同一人
似乎应该提具证明我与他为同一人才是
3.若然依小组长之裁定,请问所能提供的新事证可否举例说明?
吾人所能提供者即是本人帐号申请明显与该公告之日期不同
吾人若想仿效他或单纯巧合又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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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3.32.137
1F:推 VOT1077:其实 组长已经看过资料了 连公告都翻出来了 11/24 01:16
2F:→ VOT1077:就你执意要这样说...(摊~) 11/24 01:17
3F:→ VOT1077:提醒一点 接下来的申诉 是要到另外一个版的 11/24 01:18
4F:→ VOT1077:(挥手~) 11/24 01:18
5F:→ FallRed:烦不烦啊= = 11/24 09:50
6F:→ betel5566:我也觉得烦阿,整件事情本末倒置,别人的公告关我屁事?! 11/24 11:15
7F:→ betel5566:他都被废止帐号了,难道帐号他还有专利?我就不能用? 11/24 11:16
8F:→ betel5566:我是後来的新人,有怀疑也是版主要提出证据证明我是他 11/24 11:17
9F:→ betel5566:结果反过来我要去证明我不是他,我去哪找他啊? 11/24 11:18
10F:→ betel5566:这种逻辑跟本狗屁不通 11/24 11:18
11F:→ betel5566:照这样说,那後来叫陈进兴的人都该抓去枪毙 11/24 11:19
12F:→ betel5566:或是公告以後都不许人取名叫人陈进兴 11/24 11:20
13F:→ betel5566:我申请帐号时怎可能知道这帐号有被公告水桶过? 11/24 11:21
14F:→ betel5566:要这样,那PTT就不该让我申请这帐号啊!!! 11/24 11:22
15F:推 VOT1077:说的好=> 一个新手 怎麽可能知道这帐号有被公告水桶过 11/24 11:24
16F:→ VOT1077:同理 11/24 11:24
17F:→ VOT1077:你怎麽可能知道他之前的.....昵称 11/24 11:25
18F:→ betel5566:V大,你去告我了没啊?外面的世界不会像这里倒行逆施 11/24 11:26
19F:→ betel5566:我闲闲没事干,钱又多,赶快去告我啦!!!! 11/24 11:26
20F:推 VOT1077:相信 您的社经地位这样高 不会在意这麽一个小小的版 11/24 11:27
21F:→ VOT1077:不能发文的吧 11/24 11:27
22F:→ VOT1077:又何必这样坚持呢?? 11/24 11:27
23F:→ betel5566:巧合可不可以?我印象中看过这昵称所以用上去可不可以? 11/24 11:30
24F:→ betel5566:我抄袭他的点子可不可以? 11/24 11:30
25F:→ betel5566: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 11/24 11:31
26F:推 VOT1077:好个人争一口气 那就做自己 不是抄袭别人吧 11/24 11:35
27F:→ VOT1077:(飘走~~) 11/24 11:36
28F:→ betel5566:结果如何没关系,只要大家看到这边怎样办事的就可以了 11/24 11:40
29F:→ VOT1077: ^^^^^^^^^^^ 恩 那就这样吧 11/24 11:43
30F:推 liling0810:你的第二点 叫不自证己罪 11/25 02:48
31F:推 liling0810:你的专属律师怎会搞错这点? 11/25 02:50
32F:推 morrischen2:V大辛苦了 11/25 04:31
33F:推 chirmanmao:赶紧去台北地检署按铃告ptt 我给你出路费 11/25 05:52
34F:→ betel5566:这种文章也要找律师谘询喔?!好像没有律师专办PTT业务 11/25 08:21
35F:→ betel5566:你说的好 不自证己罪 那你都比组长有常识了 11/25 08:23
36F:→ betel5566:要不要出来当组长啊?你当组长我才有可能陈冤得雪! 11/25 08:24
37F:→ betel5566:跟其他版组主或组长讲理可能都是对牛弹琴 11/25 08:25
38F:推 morrischen2:这不是一件小事吗 需要闹的这麽大!? 11/25 09:22
39F:→ morrischen2:闹到叫人家告你 11/25 09:23
40F:推 VOT1077:如果你那麽不喜欢其他版的组长 那..... 11/25 10:49
41F:→ VOT1077:我想你可以找你喜欢的去吧 11/25 10:49
42F:→ betel5566:喔,m大你弄错了,是人家说要告我,我拜托他去告,光说不练 11/25 23:16
43F:推 VOT1077:......你就继续这样以为吧~~ 11/25 23:25
44F:推 liling0810:PTT业务是啥? 人跟人之间不就刑事或民事 11/26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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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betel5566 (111.243.2.140), 时间: 12/24/2011 11: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