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ha88 (haha)
看板BoardCourt
标题[检举] 密宗版版主thismy以个人名义任意删除广告文章
时间Sat Jun 25 11:45:59 2011
ψ 检 举 人︰ happiness25,baha88
ψ 被检举人︰ thismy
ψ 检举事由︰ 1. 版主以不公正方式处理自订的争议性教派版友发表文章
2. 无正当理由将班札法王列为争议性教派,并将所有相关文章收录於
ψ 检举说明︰ 1. 6/21 版友raquel发表有关班札法王文章,但版主没多久即删文根据密
宗版中的相关规定
四、另在设一个争议性文区,所有争议性文章会被归入。
同时把为何争议性的原因写出来。
但为保持言论自由,仍然不禁止争议性宗派的弟子发文。
版主明显自己违反版规
2. 关於版主无正当理由将班札法王(贝玛南杰仁波切)列为争议性教派
======================================
致诸版主大德~
版主大德您好~贵版上有关宁玛巴朗色林传承尊贵 第四世班札法王的文章及论述, 已经
严重破坏及影响尊贵法王及传承的清誉, 查诸历典经续, 朗色林乃真实之传承。
在西藏千年至今尚存有朗色林庄园及寺庙, 尊贵法王亦经真实认证, 西藏历史上亦确实
有班札法王之名号,所传之法教亦符合佛陀三藏十二部正法 。
敬请版主将版上有关批评法王及传承之不当言论及文章删除, 如果恶意转载造成名誉毁
损经查属实者, 将由朗色林护法功德会循法律途径一并提起告诉并保留法律追诉权 。
感谢您的配合。
中华民国朗色林护法功德会敬启
======================================
敬告贵部落格格主\版主:
阁下部落格内刊载涉及\公觉热旦仁波切\班扎法王\班札法王\贝玛南杰仁波切……等内容
(请依部
落格内容自行修改此处)
已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310条 第二项 加重诽谤罪 详细如下列: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8年6月10日修正)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国98年9月1日
第 二 编 分则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10 条(诽谤罪)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回复名誉措施(如登报道歉)及精神抚慰金。
普通毁谤罪刑事责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加重毁谤罪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请即刻删除相关内容,否则必依法追究决不宽恕。
谢谢
中华民国朗色林护法功德会委任律师 黄胜和 启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42.72.5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