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lilt (秋山小~~雨)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公告] 请uismuu参照#1T9BJON8文回应说明
时间Sat Jul 13 01:40:02 2019
kodomo 板本来是阳光沙滩所属看板,并且成立至少20年了,是在阳光沙滩并入 PTT
时一起并入,而不管是 PTT 还是阳光沙滩,在早期成立的看板,若未演变成热门板,
通常不会有太多的板规或规则,而早期的使用者也大多数自制,的确不需要太多板规。
经本人在隐板代管後观察,kodomo 板的文章虽然有些文章较不妥,但大多数是符合
所谓的「网路礼仪」、「自制」、「尊重」但在最近二年左右,一些使用者开始大量
张贴疑似偷拍照,或是如被检举人这类,强调露小女孩内裤影片的文章,造成大量
使用者跟风。
同时,早期的法律对於儿童少年的保障较低,大家也对保护儿童的意识较低,
如前所述,kodomo 板成立超过20年,同时於2004年并入 PTT 。
而法务站长所列举,被检举者有违反疑虑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中第36、
第38、第40条,都是在民国104年(2015年)修正法案後才加入的条文。
也因为 kodomo 板之前未发生如此夸张的事件,所以管理者可能因此未时与俱进,
更新板规规范此类行为。
板主未尽责的确板主有错,这点本人身为小组长,之後会督促板主尽管理义务,但这
并不是被检举者「张贴并强调小女孩露内裤影片」的理由,就算板规未规定、站规未
规定、板主未尽责,这些都并不是违反法律的理由,身为中华民国国民或至少是使用
架设於中华民国境内的站台,遵守中华民国法律是必定的,法律并不会因为「被检举
者不知道有没有犯法」、「板主是否有管理」、「板规是否确实」而对任何人免责。
退一万步来说,「网路礼仪」、「自制」、「尊重」都是一个网路使用者该遵守的
并不是说,因为板主不管,所以我想干嘛就干嘛。
被检举人所回应的文章字句,几乎都在找理由「因为没规定,所以我犯错都是你们的错」
,本人对於这点相当难以接受,并且实际上法律就是有规定并保障儿童。
同时於
#1TA00fE3 (Board-Police) 中,被检举人认为本人质疑其在文章中,特别强调
「露内裤」的动机,本人在此回应:
被检举者 uismuu 於 kodomo 板所发表转贴抖音影片共有9篇文章,其中2篇已被本人
删除并检举到本板,在这9篇文章中,被检举者转贴了大量含小女孩的抖音影片,但其中
只有对三种影片特别标注,分别是:「超会扭」、「小裤裤/内裤」、「腿」
本人认为,在正常人的逻辑概念中,这都算是带有猥亵意图的词句,但本人只就最夸张
的露内裤影片提出检举而已。
本人认为,被检举者 uismuu 几乎不认为自己有错,只是理由找好找满。
并且,被检举者倒因为果,把问题推给板规,
就是因为有被检举者这样不自制的行为,才需要立板规来管理使用者
法律设立同样也是因为遇到问题才需要立法解决。
※ 引述《uismuu (呜咿森呣)》之铭言: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之铭言:
: : 看了小组长以及被检举人的文章,
: : 有问题想请问被检举人,
: : 麻烦被检举人若愿意回覆,
: : 请回覆在看板上作为本局决定的参考,
: : 谢谢。
: : 依照被检举人所说,
: : 如果若干看板板规没有明订,
: : 禁止您发表一些
: : 抖音网站之类的影片连结,
: : 内容影片内是未成年人的幼童,
: : 然後後面写一些例如"小裤裤"、"内裤"、"内裤连发"之类的文字。
: : 如果看板板规没有这样规定,
: : 基於言论自由或其他您认为正当的理由,
: : 未来您就有可能会在那个看板发表这种文章是吗?
: 我没有这样说
: 如果硬要延伸的话
: 「当此类主题的板
: 板规却没有明文规定
: 未来『同我差不多想法并且没经历过这次事件的人』
: 就有可能再次造成今天的局面」
: 这句更加接近我的想法
: : 还是您这段文字有其他意思呢?
: 但其实很单纯的
: 就字面上的意思
: : 麻烦您说明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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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41.11.12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562953205.A.221.html
补充漏字
※ 编辑: Rainlilt (220.141.11.127 台湾), 07/13/2019 02:44:53
补充最後说明
※ 编辑: Rainlilt (220.141.11.127 台湾), 07/13/2019 04: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