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重新申诉上述案件违反站规
时间Wed Apr 13 00:11:30 2016
申诉驳回。
申诉人主张的依据为 聚众混乱看板秩序处理办法 第 2 条。
惟该办法因涉及看板警察介入协助看板管理、
看板警察局局长代位群组长管理等事务,
仍有需各部门协调之处,
因此尚未经板务站长公告生效。
(参该办法置顶文字:本办法自本部板务站长对外公布後实施)
申诉人申诉之依据为尚未生效之办法,
故申诉驳回。
申诉人已经两次申诉,
理由皆不可采。
本案於本局将不再接受申诉,
若仍不服,
请如
#1N370X2Q 末段所提,
自行与其他站长或总监联络,
以免影响本局业务进行。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femlro (母猪教2号异端审问官)》之铭言:
: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 申诉人:femlro
: 申诉判决:本局#1N1sH37m检举案
: 申诉理由:
: 推 hateOnas: 请板主去 board-police 检举 03/29 20:37
: Board-Police有限定是板主才能检举?
: ※ 编辑: Asanoizumi (118.160.189.71), 03/29/2016 20:43:50
: 推 hateOnas: 聚众混乱看板秩序处理办法 限定是板主才能检举 03/29 20:45
: 文章中有提到如何扰乱看板秩序?
: 连检举者自己都很清楚
: 只有板主才有检举权限
: 两板板主皆不认为本人这行为有乱板与影响看板之意图
: 并保护本人之言论自由权
: 2.对於教唆或煽动群众至特定看板进行破坏或影响看板秩序之使用者,情节严重且已
: 造成看板秩序遭破坏者,教唆或煽动发生之看板板主或被破坏看板秩序之看板板主,
: 得对於该教唆或煽动者向看板警察局检举。
: 此项须由看板板主提出
: MENTALK与WOMANTALK双板板主未提出本人有破坏看板秩序
: 而是莫名其妙由TALK板板主提出
: 违反了检举人条件
: 我并没有在TALK板发文
: 请重新判决此案
: 须由MENTALK或WOMANTALK板板主提出检举
: 此案才有效力
: 原检举者与非两板之板主
: 越权干涉两板内政
: 已经违反了检举原则
: 使用者之检举权只有到板主
: 而除非申诉
: 否则不能以他板之事务检举
: 以上重新申请适用判决
: 请重新审查是否依照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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