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不服 CP 判决
时间Mon Mar 25 01:23:25 2013
以上是否包含本数,
法律有规定,
并没有模糊地带。
请参考中华民国刑法第十条第一项: 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
本案维持原决定。
另外,
请勿再使用分身帐号 CP ,
若须跨多板发重复文章,
请寄信连络板主代发。
否则本局在计算 CP 篇数时,
将俱连申诉人过去其他分身帐号所发之文章一并计算。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ArSwell ( )》之铭言:
: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 申诉人:ArSwell
: 申诉判决:本局 检举案:#1HIjUJzR
: 申诉理由:
: 几天前由於急需寻求资讯,所以其他帐号跨版波文六篇,误触法规。
: 被开罚後到PTTLaw版查询相关法规,得知
: 第二编 违规行为
: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 一、看板违规行为:
: (四)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 於是用 ArSwell 帐号重新跨版波文五篇,没想到又被处罚,
: 仔细想想才发现,可能是 "五篇以上" 可以有两种解读方式,
: 我的解读 = 五篇以上(不含五篇),而法规是指 =五篇以上(含五篇)。
: 由於这部分属於语意模糊之地带,所以我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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