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tumoon (宅˙石山)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申诉] 台南板 minoru04 未经本人许可公开住所
时间Mon Jan 7 22:30:40 2013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申诉人:autumoon
申诉判决:本局 检举案
申诉理由:
本人於台南板(Tainan)发表关於庙会活动之意见。
由於本人异见与众议相违,於是发生争执。
期间本人承认稍有过激行为,
但个人认为是基於被激怒的情况下而失言,
可能稍有做出人身攻击之处,在此先行道歉。
但在目前编号17918 (文章代码
#1GwgFnyz)的推文中,
minoru04疑似为了排除异见,未经本人许可蒐集我的个资(住所)并公开,
也在推文中以颜文字做出让我有炫耀感之推文,
更在目前编号17936 (文章代码
#1Gwhcxu8)中再次点出我的所在地,
由於本人非常重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minoru04未经我允许擅自公开我住所的行为,让我觉得非常的不舒服!
经过本人在法规资料库网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中得知,
minoru04似乎有违反个资法的可能,
因此冒昧提出检举信件,恳请PTT警察协助处理。
我个人首先提出minoru04违反个资法第五条: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
关联。
因本人对法律不熟悉,但希望能辅以个资法第三篇第19、20条法规,
提出对minoru04的抗议并希望能对此帐号做出惩处,
或是将minoru04未经本人许可公开之个人资料做出保护或删除。
以下为个资法第三篇第19、20条法规条文:
第 19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七、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资料。
第 20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
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
,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非公务机关於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
付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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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这里提出检举诉求,如果有违反或未尽完善之处,
恳请给予建议与指教,感谢帮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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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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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已经向台南版版主检举,但版主认为我的申诉无效。
2.
首先是minoru04在下面这篇文章中的推文让我有非常不舒服的感觉: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ainan/M.1357554673.A.F3D.html
→ minoru04:不要跟现在没住台南的人讨论这个 多讲的 01/07 19:24
→ minoru04:住台中还一直呛被台南庙会干扰的在地人 01/07 19:25
→ autumoon:喔,我被人肉啦ˊˇˋ 01/07 19:25
→ autumoon:流氓就是流氓.... 01/07 19:25
→ minoru04:(● ω ●)
接下来是这篇文章中的推文: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ainan/M.1357575458.A.490.html
→ minoru04:automoon非台南现居住民屡次这样推文挑衅在地人 01/08 12:10
→ minoru04:根本是引战 01/08 12:11
其实也有几段影射我为台中人的推文,
如果也一并指出的话通常会被外人解读成是我多虑,所以就没写出了。
我这个帐号没有印象在PTT站内贴过自介文,
虽然说从作者搜寻中就可以找出我曾经发表过的文章就可以知道我来自何方,
但是minoru04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为了排除异见而擅自搜寻并未经过我的许可而揭发出我所居住的城市,
是否符合违反个资法第二条第一点之"其他得已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要点?
亦是否符合违反个资法第五条之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的法规呢?
虽然说minoru04只公开我的居住城市,对旁人来说可能无关紧要,
但是我在十年前亦发生过个资在网路上被人擅自公开而遭到网站hack以及他人恐吓骚扰,
报案後案子石沉大海的状况,对我个人精神状况造成非常非常大的影响。
有监於此,希望能透过管道,至少可以依照个资法第11条:
"违反本法规定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者,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
删除、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协助帮忙将minoru04针对我个人隐私的不当发言删除,
我要求的只是我的隐私权,至於站方是否对minoru04做出惩处,我不会干涉。
恳请协助帮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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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7.105.32.40
※ 编辑: autumoon 来自: 27.105.34.217 (01/1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