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rbis (瓜)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申诉] CP罚单
时间Sun Aug 19 22:26:37 2012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申诉人:kurbis
申诉判决:本局cross-post检举案
申诉理由:
有关CP之处罚,
依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6条1款4目规定,
"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有关本人所PO"台湾亲密伴侣受暴现况调查问卷",
依检举人检举内容,文跨婚姻版等共7版
形式上虽已违反该款目"文章五篇以上"之规定
惟该文章内容一无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二无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且PO文前均经各该版主同意,何来"致影响看板秩序"可言?
何来"影响"?哪个"看板"?什麽"秩序"?
站务警察仅就检举人之检举内容作形式上审查,
而未就实质上是否该当"致影响看板秩序"之要件审查
对PO文者而言已超越原母法规范之限制.
试问法院审理刑法第174条2项"放火烧毁自己所有物罪",可否无庸审查"致生公共危险"?
审理210条伪变造文书罪,可否无庸审查"足生所害公众或他人"?
请教 贵站务警察,何以您的决定可以超越中华民国刑法之规范效力?
又或者在下驽钝,恳请 贵站务警察开示,该文何以"致影响看板秩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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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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