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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行政院会通过「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草
时间Fri Sep 10 13:44:14 2021
行政院会通过「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https://bit.ly/3la4T9i
行政院会於9月9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并将法案名称
修正为「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後,请经济部、卫福部、科技部积
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这项修法从四大面向纳入新兴生技领域、鼓励研发与制造并重、引
领资金投入和强化留才揽才诱因,促使我国在全球生技医药产业供应链中扮演关键地位。
此次修正草案除鼓励生技与资通讯产业跨域发展,并朝研发与制造并重,将「精准医疗」
、「再生医疗」、「数位医疗」,以及受托开发制造生技医药产品的业者,均纳入本条例
适用范围。同时,也将租税优惠期间再延长十年至民国120年底。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 法规名称修正为「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法规名称)
二、 增订「新剂型制剂」、「再生医疗」、「精准医疗」、「数位医疗」、「受托开发
制造生技医药产品」为租税奖励适用范围,完备我国生技医药产业,并从研发为主,朝向
研发与制造并重。(修正条文第4条)
三、 将人才培训支出之对象限於专职研究发展人员,并纳入研究与发展支出项目内,爰
删除人才培训支出;将研究与发展支出投资抵减率自35%调整为25%,且限定适用对象为从
事研发或研发制造之生技医药公司,并修正授权子法之主政机关。(修正条文第5条)
四、 增订生技医药公司投资於生产制造所使用之全新机械、设备或系统,其支出金额在
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得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1年内抵减5%
或3年内抵减3%,抵减上限为应纳税额30%)。(修正条文第6条)
五、 增订「营利事业股东」每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营利事业股东当年度应纳营利事
业所得税额50%为限。(修正条文第7条)
六、 明定「个人股东」参与投资未上市或未上柜之生技医药公司,於同一生技医药公司
达100万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满3年,得就投资金额5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2年内减除所
得额。该个人适用本规定每年得减除之金额,合计以新台币500万元为限。(修正条文第8
条)
七、 明定生技医药公司高阶专业人员,因奖酬及技术投资人因技术入股而取得之新发行
股票,持有股票且继续於该公司任职或提供该公司之技术应用相关服务累计达2年者,得
於转让时以「转让价」或「股票取得之时价或价格」择低课税,并授权主管机关及财政部
就适用缓课所得税及择低课税资格与税务程序订定子法。(修正条文第9条)
八、 放宽认股权凭证取得之股票,持有股票且继续於该公司任职或提供该公司之技术应
用相关服务累计达2年者得於转让时以「转让价」或「股票取得之时价或价格」择低课税
,并授权主管机关及财政部就核准认股权凭证发行及缓课、择低课税等事项订定子法。(
修正条文第10条)
行政院会9日拍板《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将生医产业租税优惠期间再延长十年
至2031年底,前行政院长林全批评,现在新草案恐有奖励浮滥问题与,且自行研发无法投
抵。林全认为,政府可以对有技术含量的研发给予奖励,但对CDMO奖励可能产生两个盲点
;第一,不是每个委托研发都一定有技术含量,难免有奖励浮滥问题;第二,公司自行研
发更有技术含量的项目,只是因为自行研发而不是委托研发却得不到奖励,这会对产业发
展造成扭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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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生技医药产业发展草案送交立法院,希望能鼓励国内生科产业研发制造,延长税收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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