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cillus (如果还有明天)
看板Bioindustry
标题Re: [问题] 请问签约一年是合理的吗?
时间Sun Nov 9 15:25:00 2008
※ 引述《QQCL (夏天蓝)》之铭言:
劳动契约法规部分,并没有规范到支付违约金部分。这部分应该也是双方同意之後
视为劳动契约的一部份,从您提供的表面资讯看来,应并无违法之处。
这一类的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劳动契约终了时候,也就是不适任开除的理由。法规
规定除非是定期契约,否则雇主不得在未经预告,或是无正当理由(例如恶性传染
病、虚伪陈述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条件时予以解约。
不适任的可能性及条款太多,合法与非法的可能性都有,很难一概而论。
其他详细部分,可询问劳委会劳动条件处。
(不是问劳工福利处或是劳资关系处唷,这是条件处的主管业务)
: 其实以签约的部份
: 我是没有异议
: 如这位大大说的
: 签约这种事本来就是双方同意下所签定的
: 但我比较有疑问的是.......
: 如果在一年内
: 公司认为员工不适任而开除
: 据说被开除的员工
: 还是要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 就劳基法而言
: 这是合法的吗??
: 因为没有在这个产业工作过
: 所以可能在这个产业这是不成文的规定
: 但还是会担心
: 搞不好是人家"虎烂"的
: 想骗骗我们这些初出茅庐的新手
: 向各位大大请益...........
: ※ 引述《keku (云破月来花弄影)》之铭言:
: : 先後两位讲到的情况 其实并没有违背什麽法令
: : 我应徵过的外商公司 如美商Beckman要签三年约 德商西门子要一年约 这都很常见
: : 只是他们的待遇福利非常优渥 教育训练非常完善 一切看你要不要接受而已
: : 大抵上签约就是一开始两情相悦的结果 不合理只能怪自己(例如没签约金或相应加给)
: : 除非条款内容有明显违背劳基法或宪法的规定 才能主张无效
: : 但我看你们提到的 基本上都在合法范围内
: : ps.劳基法的确是取消试用期制度了 但只是在前三个月也有同等雇用保障
: : 没规定公司不得自订其他试用机制(例如绑约、培训期等等...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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