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Base_Picket
标题[文章] #1gazjd5v (Baseball) assxass
时间Sun Aug 30 16:57:07 2026
1.被检举人:assxass
2.文章代码:
#1gazjd5v (Baseball)
3.检举事证:
(文章节录)
一整大块施工用的水泥板 忘了拆除
埋废土垃圾、红土不见、外野下面还留有施工的平台 这些没有人需要负责就先算了
看看我们监察院提出来绝对是犯罪的一条 而且绝对是刑法 公诉罪
四、新竹市立棒球场兴整建工程委托专案管理(含监造)技术服务案采购投标须知将建筑物
监造订为「主要部分」(注:应由厂商自行履行),依建筑法规定投标厂商资格仅能以依法
登记开业之建筑师为限,惟本案投标须知厂商资格订定却容许相关技师事务所及工程技术顾
问公司投标,由不具备「开业建筑师」资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标,违反建筑法第13条规定且与
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未合,核有违失。(纠正新竹市政府)
<<< 让一个根本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公司得标
这不会因为高市长挖地
就让投标文件不见、就让资格符合吧
我们公务员 面对那麽大金额标案 犯这麽大的过失
就算没查到金流 也有图利嫌疑(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再怎麽样也是(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
就看是厂商隐匿(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还是 我们公务员根本没有审查 (自己登载不实)
这两个都是刑法也都是公诉罪
今天不是判决无罪 是根本不起诉
还是检察官在质疑我们监察院
连查询投标资格 看公文检查过失的能力都没有?
4.可能违反板规(至少10字说明):
(1)B-2政治文
(2)B-1 造谣,不实资讯
监察院纠正案原文+刑法第131条+第214条」三个放在一起比较。
法律上,「核有违失」不等於「刑事犯罪成立」。刑法第131条的图利罪及第214条的使公务
员登载不实罪,都有各自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为监察院认定采购程序违失,就直接推论公务
员「绝对犯罪」。尤其「未审查」不等於「明知不实而故意登载」,「违反采购法规定」也
不等於当然成立刑法犯罪。因此文章把监察院的行政违失认定直接说成「绝对是刑法、公诉
罪」,属於法律概念的混淆。
再怎样也是行政的疏失而已
与文章说的刑法的嫌疑一点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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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instay120: B1 08/30 18:13
2F:推 vivaquall: B-1 08/31 12:11
3F:推 chainstay120: B1二犯(原已B2一犯)30D并删 08/3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