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tochrome (细胞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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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注意银行合并後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变更时效
时间Fri Jan 28 13:14:34 2022
最近几年内,台湾的银行业持续发生整并,类似的事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应该还会持续发生
提醒一下,在相关银行并购事件中,若有不动产设定予被并购之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品,且抵押权设定为“最高限额抵押权”者,可以在合并确定日後一定期限内,要求存续银行将取得消灭银行之最高限额抵押权变更为普通抵押权
相关法条如下:
民法第881-7条
1.原债权确定前,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抵押权人或债务人为法人而有合并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并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确定原债权。但自合并登记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为合并之当事人者,不在此限。
2.有前项之请求者,原债权於合并时确定。
3.合并後之法人,应於合并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抵押人,其未为通知致抵押人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前三项之规定,於第三百零六条或法人分割之情形,准用之。
相关连结可参照如下
https://bit.ly/3G7LzSC
要不要将最高限额抵押权变更为普通抵押权,端视与存续银行之间往来状况而定
若於消灭银行设定之最高限额抵押权的项目包山包海,而在它们被并购後存续银行之权利范围被又将被扩大,这可能是部分消费者不乐见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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