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ker (侠客)
看板Bank_Service
标题[问题] 支票受款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
时间Sat May 9 11:26:26 2020
大家好 想请问一个关於支票的问题
假设有一张划线支票记载受款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为票据行为是单独行为
所以即使该张支票没有禁背,此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法单独将这张支票背书给他人
以上应该是没问题的
但是如果该限制行为能力人,想要将这张支票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的帐户
在提示的时候,会被要求在支票背面签名(背书?)
这个行为是不是属於背书的一种?
又限制行为能力人能不能够有效作成这样的行为呢?
以实际的例子而言:
某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至邮局以提款单请求邮局开立以邮局为付款人,某甲自己为受款人的业务支票
复持该张支票至台湾银行提示,在支票背面签名後存入帐户
这样的过程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的呢?
又如果法律上可能有问题的话
那麽有些学校退费或稿费等等的都会开支票给未成年人
实务上都会怎麽处理这样的问题?
还请大家帮忙解惑,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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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2.73.9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ank_Service/M.1588994788.A.99A.html
1F:推 ecstasy2: 得利益之限制行为人当然可以 05/09 11:28
原来是这样吗? 感谢~
※ 编辑: xiaker (140.112.73.91 台湾), 05/09/2020 11:30:31
2F:→ temu2015: --(题外话)--我想到国中时领市政府奖学金还要家长签名让 05/09 12:03
3F:→ temu2015: 我代领(家长授权学生代为领取学生的奖学金)。合作社奖学 05/09 12:03
4F:→ temu2015: 金就不用签这个。 05/09 12:03
5F:推 barkids: 民法第77条但书,纯获法律上利益不在此限,所以是有效的 05/09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