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998877 (凯旋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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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邮局说钱误划拨进我帐户
时间Wed Jan 7 01:34:55 2009
我想原PO仍有讨论的空间
而可主张民法第182条
就现存之利益返还之
惟
如何去向对造争辩自己之责任条件
原PO究为具体轻过失亦或重大过失
另外,现存财产究竟依差额说或信赖说判断
都还有讨论的空间吧...
当然,到底可否认定属善意受领人,亦会是攻防的重点
反正
原PO在试着为自己多争执一点吧,虽然你有过失,但邮局之作为,也确有斟酌之虞地
加油!
以下附上相关条文,供您参照...
第 182 条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受领人於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
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
害,并应赔偿。
第 183 条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
义务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铭言:
: 这是很基本的法律问题啊
: 有这麽困难吗?
: 人家承办人员的疏失为行政疏失,她顶多被惩罚记过,她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 如果找不到你,也许她要赔啦,或是由保险支付
: 但既然找到你了,还多次联络你,她真的没有啥法律责任啦
: 反过来说,你现在比较麻烦啦
: 钱不是你的,你也基本上搞清楚这并非诈骗,
: 简单说你已经触犯不当得利或侵占罪
: (我非法律专业人士啦,但下两法令您参考一下:
: 不当得利乃民法上的概念,
: 民法第179条: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
: 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侵占罪则是刑法上的罪名,
: 刑法第335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 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至於之後你自己把钱去分给别人,这也是你的问题
: 当然,如果你要发函让他们归还也可以,因为她们也都可能犯罪
: 碰到喜欢追根究柢又认真负责的检察官,把你所有同学都传来询问也有可能喔
: 一百多位同学一起跟你翻脸,你受的了吗?
: 其实,这件烂事,你已经拖很久了
: 还钱其实是最简单的做法
: 被告上法院,被传上法庭,最後还显然会背上前科,一点都不好玩喔。。。
: ※ 引述《RealTurtle (真‧乌龟)》之铭言:
: : 唉 我也不想这件事还有後续
: : 但偏偏就是有...
: : 目前有90%的可能这并不是诈骗集团
: : 所以没办法简单了事..
: : 因为已经是真实的金融纠纷事件了 Orz
: : ======================================================================
: : 我这次回家翻了之前收到的收支详情单
: : 其实当初我就应该拆开来看一笔一笔登记收支情况的
: : 但我就败在我当初是将公、私帐户混用
: : 现在有理也说不清了
: : 就如同那位台南邮局的金小姐说的
: : 在今年 5/23 的确有一笔 23980 的金额
: : 以 "代收货价存款" 的方式划拨进我的帐户
: : 原本应该收到款项的帐户帐号和我的帐号差了倒数第二码
: : 且我查了知识家 有人说划拨帐户最後一码并不是检码
: : 所以就算差最後一码也有可能把钱划拨进别人户头
: : 当初的承办小姐收到欲申请货到付款服务的人填的单子
: : 因为字迹憭草 所以看不清楚到底是 3 还是 7
: : 所以把 3 看成 7 於是钱就进了我的帐户
: : 我也有向金小姐质疑户名的问题
: : 但她只说是当时的承办小姐疏忽
: : 会过了半年多才发现是因为收款的单位(应该是某公司吧)
: : 查帐才发现这笔金额没有收到
: : 经邮局查才知道钱进了我的帐户
: : 重点是当时我并不觉得帐户的钱有多
: : 因为在这笔两万多元的金额划拨进来时
: : 我的划拨帐户里还有数十万的余额(活动经费)
: : 我仅靠查余额的方式来确认 并没有依收支详情单一一核对(这部分是我的疏忽)
: : 当时我办活动有花钱我都有记载详细的明细
: : 但贪图方便 所以我会先用我私人帐户把钱领出
: : 或直接以网路ATM的方式转帐到对方的户头里
: : 再从划拨帐户转帐到我私人帐户(为了省手续费)
: : 简单来说 是我公私帐户混用导致的
: : 可能其中记帐时有漏掉
: : 最後我们活动结束之後
: : 收支明细表记载的余额和划拨帐户内的钱有出入
: : 但我记得是差几千块而已
: : 但我还是有理说不出
: : 当初被划拨错进到我帐户的那笔钱
: : 我已经当作剩余的经费一起退费给当初有参展的同学们了
: : 分别退了二十几组 共一百多位同学
: : 所以这笔钱也不是我占为己有
: : 现在两边都有疏忽
: : 但邮局是要我全数归还且寄了文件到我家
: : 订了期限 若未归还则必须采用法律途径等等
: : 金小姐说当时会用到这招
: : 是因为打我手机都不接
: : 因为我在当兵 不可能随时接电话
: : 是陌生电话而且手机打市话很贵 所以我才没回电
: : 但其实我是很有诚意跟她讨论这个问题(到了刚刚我才接到电话)
: : 我家人都说是诈骗
: : 我知道有部分是我自己疏忽 我想自己花钱消灾
: : 但我一时也没有那麽多钱可以还
: : 於时我跟金小姐提出一个看法 我自己不确定合不合理
: : 就是我想跟当时的承办小姐五五分帐
: : 因为我当初是莫名其妙被塞钱 且我一时没查觉就把钱退给大家了
: : 承办小姐的疏失也很严重
: : 不应该是我个人承担所有损失吧?
: : 金小姐说会再跟经理和承办小姐沟通
: : 然後会继续连络我
: : 不知道有没有人有什麽看法
: : 我有什麽办法可以争取我的权益吗?
: : 唉...衰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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