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DAN (用书本麻痹自己)
看板Bank_Service
标题Re: [请益] 花旗银行金融卡未遗失却被盗领
时间Wed Nov 12 12:13:06 2008
(抱歉删掉原文)
我提出另一个看法给大家参考一下
一般来说,我们跟银行存钱领钱往来属於消费寄托契约
本人或其使用人代理人必须持真正的存摺或是印章
向银行领钱才能发生清偿效力...
如果存摺或是印章有一为假,便无法发生上述效力~~~
有一个实务见解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庭推总会议决议 (三)
这个实务看法虽然没有提及提款卡部分,但是他表达出一个态度
那就是他把伪造盗刷的风险归给了银行~~~
另外,以小弟的看法,如果原po的用卡情形没有异常
花旗应该是要负担这笔损失才对...
第一.全球各地atm性质可认为是花旗经营全球提款服务的"手足"
这种感觉有点类似履行辅助人或是使用人概念
(请注意是有点类似而不是"等同於",我只是借用那种概念)
就是用来扩大花旗本身的商业行为...
既然是花旗用来扩大其商业经营行为以获取利益,
所以这个风险应该由花旗来负担才对~~~
第二.花旗提供了这项服务,理应预见有盗刷的风险存在
而这项风险花旗本身应该预先防范或是事先来分配这个风险
例如所获取的利益提拨部分来保险~~~
仅供大家参考,麻烦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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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62.149
※ 编辑: SCDAN 来自: 59.104.62.149 (11/12 12:14)
※ 编辑: SCDAN 来自: 59.104.62.149 (11/12 12:16)
1F:→ micwang:花旗在这样个CASE里也是受害者,何来赔偿之有? 11/12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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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我原文没有提到赔偿啊
2F:推 isaacc:这样子搞只会让正常小新的使用者遭到惩罚,因为成本会转嫁 11/12 12:56
3F:→ isaacc:另外"如果原po的用卡情形没有异常"会被律师强力要求举证吧 11/12 12:57
4F:→ isaacc:第三,万一有这种判例,银行全面中止国外提款的话,更惨。 11/12 12:58
5F:→ micwang:同意,首先要举证『用卡无异常』就已经很难了 11/12 13:12
假如进入诉讼程序
关於应该由谁来负责举证责任的问题
先从契约关系来说
J大可以提一个确认债权存在之诉,
也就是来确认那个三万元的债权还存在,
依照目前举证责任分配的多数说看法,
原告必须提出有关於债权存在的事实,
这些事实就是存摺上面的记载之类的,
当原告提出存摺或是网银上纪录後,
花旗银行一定会说那个三万元已经被领走了(也就是花旗会主张他已经清偿),
而关於这个清偿事实是要由花旗来负责举证花旗本身是否已经清偿,
花旗一定会说原po拿卡片在保加利亚领钱走了,
到这里有一个重点,
那就是花旗必须去证明在保加利亚领走钱的那张卡片必须是"真正"的...
当然还有其他的攻防,但是重点在於领走三万元的那张卡片是不是真正的"原卡"
至於我最上面文章提到的"原po用卡是否有异常"
是假设
原po刻意提供卡号或是相关资料给伪造集团(是假设,请原po看清楚)
或是没有保管好又或者是其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卡号或相关资料外流
此时花旗可能主张违反契约的从给付义务或是侵权行为来主张赔偿,
而这两种诉讼上主张,依目前多数做法,必须由花旗举证他有异常~~~
※ 编辑: SCDAN 来自: 59.104.62.149 (11/12 20:03)
※ 编辑: SCDAN 来自: 59.104.62.149 (11/12 20:04)
※ 编辑: SCDAN 来自: 59.104.62.149 (11/12 20:05)
6F:→ isaacc:是要逼银行取消ATM业务吗?规定大家都临柜就不用举证呢了? 11/13 04:38
7F:→ isaacc:法律是用来摧毁商业服务行为的吗? 我不太赞同您的见解喔~ 11/13 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