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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立院三读台湾金控条例 政府资本至少90%
时间Fri Nov 7 16:29:55 2008
立院三读台湾金控条例 政府资本至少90%
(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七日电)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台湾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条文施行日
追溯到今年一月一日,授予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国营金融机构依法设立
台湾金控法源,但政府资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十三到十五人组成的董事会
中,具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董事不得超过两人。
条文规定,台湾金控设立後,得依金控公司法规定,纳入其他金融机构为子
公司,业务以投资及被投资事业的管理为限,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得少於两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并置监察人三到五人或设置审计委员会。
财政部长李述德於条文初审时表示,国家级金控公司是扮演推动国家产业发
展方向的前导地位,除可积极协助国内产业发展,也可扩大本身规模及发展多元
化业务,强化经营绩效,增加股东权益,带动金融产业全面提升竞争力。
立法院也通过附带决议,条例通过後,考量中国输出入银行专业性及台湾土
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湾金控同质性过高,不应将输出入银行及土银并入共同
成立台湾金控,并应依程序办理两家银行退出台湾金控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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