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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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投信业得利用基金资产向金融机构办理短期借款
时间Thu Oct 23 22:21:4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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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10/23公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证券投资信托
基金得运用基金资产向金融机构办理短期借款相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金),得运用基金资产向金融机构
办理短期借款,不受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限制,并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借款用途仅限於给付受益人买回价金,不得供基金投资使用,但指数股票型基金所
追踪标的指数之成分证券包括外国有价证券者,为融通有价证券交割之需要,不在此限。
(二)为给付受益人买回价金之借款期限以一个月为限;为融通有价证券交割款之借款期
限以十四日为限。但经基金保管机构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长,基金保管机构应确认延长借
款期限为一临时性措施。
(三)基金总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
(四)借款对象以依法得经营办理放款业务之国内外金融机构为限。借款对象若为该基金
之保管机构或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利害关系者,借款交易条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机构。
(五)借款之利息费用应由基金资产负担。
(六)授信契约应明定借款之清偿,仅及於基金资产,受益人之责任仅止於其投资金额。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给付受益人买回价金,决定采用短期借款机制时,得由证券投资
信托事业与借款金融机构议定相关条件及金额,基金保管机构依据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指
示,以基金专户受托人名义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契约时,应监督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
为借款是否符合该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及相关法令规定。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基金资产办理借款,其相关作业,应作成书面纪录并建档保存
,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四、本会97年6月6日金管证四字第09700161511号令自即日废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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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第一个想法是该不会下周想要股市涨跌幅要继续维持3.5%下的配套措施?
只解决本土法人在股市卖不掉的流动性问题吗?
有人说利息费用会反映在基金的净值上,不过,借贷金额仅占基金净价值的10%
加上说明了是短期融资,利息费用反映在净值上的减损,比起一天的跌停板跌掉
的净值还要少很多~
接下来分析一下优缺点
优点:
1.法人买帐下,会减少手中的流动部位,消极的不再狂砍手中持股部位
积极的则把多余的流动部位拿来买股票
2.钱太多的官股或公营行库,资金多了一些贷放的窗口,如果我是银行
我一定借,因为这实质上可算是有担借款,但名义上不是,所以利率条
件应该可以charge到短担跟短放间的利率水准
缺点:
1.外资还是老大,管它三七二十一,还是拼命卖,基金净资产仍不断减损
所以国内法人还是会跟着加减卖
2.投资人超级不爽因此政策造成基金净值减损,拼命赎回,赎回比例大於
基金净资产10%,甚至赎回到档档都面临要清算或合并的窘境
3.虽是短期政策,但监督机制显然未设计完备,怕有心人滥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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