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agle (红茶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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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领支票兑现指南
时间Wed Oct 8 16:16:20 2008
※ 引述《davidvince (城里的月光)》之铭言:
: ※ 引述《beagle (红茶犬)》之铭言:
: : 这是写给初次接触支票, 要拿去兑现的网友看的...
: : 这次只讲台币支票, 不含旅行支票, 汇票, 外币支票, 本票等等...
: : 首先辨认支票的栏位:
: : 3. 受款人: 有的支票会写 "凭票支付 XXX (人名)", 代表这张支票要给谁领,
: : 如果此栏空白, 代表谁都可以兑现, 不可以自己填自己的名字上去,必需留白。
: 受款人此栏空白的支票,称为无记名支票
: 拿到这张无记名支票的人可以在受款人此栏填自己的名字上去,使自己成为受款人
: (也就是说将无记名支票变更为记名支票)
: 可参考票据法144条:
: 支票未载受款人者,执票人得於无记名支票之空白内,记载自己或他人为受款人,
: 变更为记名支票。
票据法全文
http://0rz.tw/484RJ
第 144 条是这样写的:
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关於发票人之规定;第二节关於背书之规定除
第三十五条外;..............(落落长)..............;均於支票准用之。
第 25 条:
发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为受款人,并得以自己为付款人。
汇票未载受款人者,执票人得於无记名汇票之空白内,记载自己或他人为
受款人,变更为记名汇票。
我有个问题, 第 144 条写的是第 25 条第二项关於汇票发票人的规定也适用支票,
这到底是什麽意思? 第二项是指 "发票人并得以自己为付款人" 吗?
如果指的是下一行 "执票人得於无记名支票之空白内" 这是在讲
执票人的事,
又和 144 条讲的 "第 25 条第 2 项关於
发票人之规定" 好像无关...
我对票据法实在是不太懂, 看到这些法条真的是很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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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乐丝: 可是, 如果你没有头脑, 为什麽会说话?
稻草人: ㄝ, 我也不知... 但是有些人没有头脑也能说超~多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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