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kim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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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请问票据法问题
时间Thu Aug 7 03:34:36 2008
※ 引述《xiaojuan (我要找到好工作~!)》之铭言:
: 有几题不知道答案..想请版上高手指教指教! 感谢!
: 1。汇票上之参加付款人,应由何人为之?
: (1)预备付款人 (2)参加承兑人 (3)票据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
: (4)任何人均得为之
: 答:(4)
: 问:答案好怪? 应该是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之人吧?
依票据法第78条第一项 参加付款, 不问何人, 均得为之
故解释上由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之任何人均得为之
: 2。发票人为甲,受款人为乙,乙於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後将票据转让给丙,
: 丙仍再背书转让给丁,甲对於丁应负何责任?
: (1)不负责任 (2)完全负责 (3)其责任与乙相同 (4)甲乙应按比例负责
: 答:(2)
: 问:请问是为什麽呢?
依票据法30第三项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者仍得依背书转让,
仅对禁止後再由背书取得票据之人不负责任
而发票人记载禁止转让者,不得转让
对禁止後再依背书取得票据之人不负责任
故乙为记载禁止转让之背书人仅对丙负责
甲为发票人,仍应依第29条负发票人责任
: 3。付款人对於未到期的票据为止付时,应如何处理?
: (1)不予受理 (2)通知发票人 (3)先行止付
: (4)应先登记,待到期时视有无存款再作止付或不受理
: 答:不知道答案
: 4。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乙,在为支票背书时仅盖”甲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未盖乙的小章,试问该背书效力?
: (1)无效 (2)有效 (3)效力未定 (4)得撤销
: 答:不知道答案
票据行为之代理
形式上需载明本人姓名, 代理意旨, 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实质上需有代理权存在
本题董事长乙为甲公司之代理人, 若仅盖甲之印章,未载明为甲代理之旨而盖乙之小章
属签名之代行, 本质上可视同本人之行为, 乙为甲之表示机关
又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保证, 与背书无涉
故该背书有效 甲为背书人
: 5。甲签发面额新台币十万元之汇票予乙,作为向乙购买房屋的订金,嗣乙於96/10/01
: 背书转让予丙,惟因甲发现房屋严重漏水,於96/10/05对乙解除买卖契约,试问丙於到
: 期日请求付款时,甲可主张何项权利?
: (1)恶意抗辩 (2)原因不存在抗辩 (3)直接抗辩 (4)甲不得主张任何抗辩
: 答:不知道答案
: 6。转让票据之背书,具有那些效力?
: (1)权利移转 (2)票据权利之证明 (3)担保付款 (4)以上均是
: 答:不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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