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ig (好好过你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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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请问票据法问题
时间Mon Aug 4 20:15:00 2008
※ 引述《xiaojuan (我要找到好工作~!)》之铭言:
: 有几题不知道答案..想请版上高手指教指教! 感谢!
: 1。汇票上之参加付款人,应由何人为之?
: (1)预备付款人 (2)参加承兑人 (3)票据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
: (4)任何人均得为之
: 答:(4)
: 问:答案好怪? 应该是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之人吧?
: 2。发票人为甲,受款人为乙,乙於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後将票据转让给丙,
: 丙仍再背书转让给丁,甲对於丁应负何责任?
: (1)不负责任 (2)完全负责 (3)其责任与乙相同 (4)甲乙应按比例负责
: 答:(2)
: 问:请问是为什麽呢?
甲为发票人 丁为最後执票人 由於甲并无开立禁背转 所以此票据得以转让
於是甲对於该执票人当然得负完全责任
里面最没责任的就是乙
乙经背书 再转让 并表示禁止背书转让之声明
若日後发生退票 最後执票人 则不得找乙求偿
: 3。付款人对於未到期的票据为止付时,应如何处理?
: (1)不予受理 (2)通知发票人 (3)先行止付
: (4)应先登记,待到期时视有无存款再作止付或不受理
: 答:不知道答案
答案是1
保付支票及未到期支票不得为挂失止付
没有为什麽 呵呵
: 4。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乙,在为支票背书时仅盖”甲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未盖乙的小章,试问该背书效力?
: (1)无效 (2)有效 (3)效力未定 (4)得撤销
: 答:不知道答案
若抬头只有甲股份有限公司 则此背书就有效
若有禁背转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乙 必须表示乙为负责人或董事长
则此背书也有效力
: 5。甲签发面额新台币十万元之汇票予乙,作为向乙购买房屋的订金,嗣乙於96/10/01
: 背书转让予丙,惟因甲发现房屋严重漏水,於96/10/05对乙解除买卖契约,试问丙於到
: 期日请求付款时,甲可主张何项权利?
: (1)恶意抗辩 (2)原因不存在抗辩 (3)直接抗辩 (4)甲不得主张任何抗辩
: 答:不知道答案
我觉得答案是2
: 6。转让票据之背书,具有那些效力?
: (1)权利移转 (2)票据权利之证明 (3)担保付款 (4)以上均是
: 答:不知道答案
答案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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